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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籍 證明 文件 之 華裔 人士 , 總數 約 三千九百萬 人 。 於是 , 1991年 訂定 「 國人 入境 短期 停留 長期 居留 及 戶籍 登記 作業 要點 」 , 這些 僑民 被 定義為 「 無 戶籍 國民 」 , 入境 台灣 必須 辦理 流動 戶口 , 取得 的 是 停留 簽證 , 也 無法 立刻 取得 身分證 了 。 於是 , 昔日 的 「 革命 之 母 」 淪落為 今日 的 「 國際 人球 」 。 接著 , 台灣 政府 分別 於 1992年 制定 了 兩岸 關係 條例 、 1999 年入 出國 及 移民法 、 2000 年 國籍法 , 開始 有 系統 地 規範 國界 人流 , 並 針對 低階 的 跨國 移動 者 進行 特殊化 的 國境 控管 政策 。 過去 對 入境 即 可以 取得 身分證 的 移民 配偶 , 便利 不再 。 半 個 世紀 台灣 社會 高舉 的 政治 口號 與 意識 型態 , 瞬間 快速 地 消解 。 過去 , 政府 默視泰緬 孤軍 後裔 來 台 持有 的 護照 真偽性 , 卻 在 新 的 管控 政策 下 , 孤軍 後裔 成 了 逾期 黑戶 、 無 國籍 者 。 過去 , 政治 召喚 禮遇 的 「 海外 華僑 」 被 重新 定義為 「 無 戶籍 國民 」 1 , 歸僑 無法 如 以往 般 立即 取得 身分證 。 過去 , 藏族 人士 被 視為 歸僑 對待 , 現在 流亡 藏人 卻 成為 「 無 國籍 」 者 。 1. 在 1991 年 以前 , 這 一 群 菲律賓 華僑 只要 來到 台灣 而且 有 人 幫忙 擔任 保證人 , 即可 有 戶籍 , 進而 取得 身分證 。 但是 1991 年 之後 , 台灣 政府 以 一 紙 指令 , 斷 了 他們 的 機會 。 現在 , 根據 內政部 入 出國 及 移民署 的 規定 , 他們 是 所謂 的 「 無 戶籍 國民 」 ( ROC Nationals without Citizenship ) , 他們 雖然 是 國人 , 但是 卻 被 對待 如 外國人 , 出入 台灣 仍 必須 至 駐外館 取得 「 入出國 許可 」 方 可 入出境 ; 一 次 三 個 月 的 停留 簽證 , 之後 再 展延 另 三 個 月 , 當 六 個 月 期滿 , 就 必須 離境 台灣 後 , 再 返回 台灣 , 繼續 另 一 個 六 個 月 。 四 、 移民 階層化 冷戰 時期 以 保護 與 庇護 作為 主軸 的 政策 , 過度 到 後冷戰 時期 , 強調 自身 利益 、 國家 安全 、 防止 入境 的 圍堵 策略 , 政策 背後 的 提問 是 : 誰 是 「 我們 」 ( Who are we ?
) , 誰 可以 進入 台灣 ? 結果 , 「 他 者 」 入境 台灣 , 依循 著 國籍 、 伴隨 著 階級 差異 , 而 有 著 重大 的 差別 。 這樣 階層化 的 外國人 政策 具體 地 反映 在 差別 對待 不同 國籍 的 外勞 與 移民 政策 上 。 ( 白領 ) 「 老外 」 可 憑 工作 契約 留台 , 並 得 自由 轉換 雇主 , 連續 居留 五 年 以上 即可 以 取得 永久 外僑 居留證 ; 「 藍領 外勞 」 在 台 工作 不得 自由 轉換 雇主 , 在 入 出國 及 移民法 更 明定 他們 不得 取得 永久 外僑 居留證 、 也 沒有 歸化 的 權利 。 自 2005 年 後 , 有別於 美 、 日 、 法 等 其他 國家 的 配偶 , 來自 東南亞 、 奈及利亞 、 巴基斯坦 、 印度 等 特定 20 個 國家 的 婚姻 移民 , 無法 在 台灣 辦理 婚姻 登記 , 而 需 先 通過 外交部 駐外館 的 「 境 外面 談 」 , 才 得以 取得 簽證 來 台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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