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涉及 不 誠實 行為 的 犯罪 記錄 。 7 月 25 日 , 香港 政府 通過 《 證券 ( 內幕 交易 ) 條例 草案 》 ( The Securities ( Inside Trading ) Draft Bill ) 。 條例 在 原有 立法 的 基礎 上 , 進一步 確定 管制 內幕 交易 的 法律 框架 , 規定 公司 董事 、 行政 總裁 , 以及 其 直系 親屬 在 買賣 公司 股份 時 , 必須 嚴格 遵守 有關 申報 規定 ; 對 不當 使用 內幕 資訊 謀取 利益 或 避免 損失 的 人士 將 給予 制裁 。 條例 於 1991年 正式 生效 。 1990 年 6 月 19 日 , 證監會 和 聯交所 根據 《 戴維森 報告書 》 的 建議 , 同意 批准 上市 公司 購回 本身 股份 的 修訂 建議 。 從 1991 年 5 月 起 , 《 證券 上市 規則 》 准許 上市 公司 按照 市場 價格 購回 公司 股份 , 惟 每 次 購回 的 股份數 不能 超過 該 股份 在 回 購 前 一 個 月 在 聯交所 成交額 的 25 % , 而 全 年 購回 的 股份數 不能 超過 該 公司 已 發行 股本 的 10 % 。 1933年 , 美國 宣佈 放棄 金 本位制 , 並 在 1934年 通過 “ 購 銀 法案 ” , 責成 政府 在 國內外 購買 白銀 , 直到 白銀 市價 達到 每 盎司 1.2929 美元 為止 。 30年代 初 , 國際 市場 銀價 開始 暴漲 , 從 1931年 每 盎司 0.29 美元 漲 至 1935 年 5 月 最高峰 時 的 每 盎司 0.81 美元 。 國際 銀價 暴漲 導致 中國 白銀 的 大量 外流 , 僅 1934 年 一 年 就 達 2.6億 元 。 白銀 的 大量 外流 導致 通貨 緊縮 , 物價 下跌 , 經濟 不景 。 1934 年 10 月 , 中國 政府 頒佈 “ 禁 銀 出口 令 ” , 對 出口 白銀 徵收 高額 關稅 , 但 仍 無法 有效 制止 白銀 的 大量 外流 。 1935 年 11 月 4 日 , 中國 政府 宣佈 放棄 銀本 位制 , 規定 白銀 收歸 國有 , 改以 中央 銀行 、 中國 銀行 、 交通 銀行 等 三 家 銀行 發行 的 鈔票 為 法定 貨幣 , 凡 公私 款項 之 收 付 , 概 以 法定 貨幣 為限 , 不得 使用 白銀 。 1935 年 11 月 9 日 , 即 在 中國 政府 宣佈 改制 的 5 天 後 , 香港 立法局 通過 《 貨幣 條例 》 ( Currency Ordinance ) , 規定 管理 匯率 及 貨幣 的 通則 , 禁止 白銀 流通 , 銀 本位制 宣告 廢除 。 二 、 英鎊 匯兌 本位制 ( 1935-1972 ) 1935 年 12 月 6 日 , 《 貨幣 條例 》 ( 後 改稱 《 外匯 基金 條例 》 ) 正式 生效 。 根據 該 條例 , 香港 政府 設立 “ 外匯 基金 ” ( Exchange Fund ) , 負責 處理 民間 所有 銀幣 和 白銀 的 收購 。 外匯 基金 收購 白銀 的 方式 有 兩 種 : 一 是 以 負債 證明書 交換 當時 三 家 發鈔 銀行 ( ?
 
豐 、 渣打 、 有利 ) 的 庫存 白銀 準備 , 負債 證明書 成為 發鈔 銀行 的 發鈔 法定 準備 ; 二 是 以 三 家 發鈔 銀行 的 鈔票 收購 民間 的 銀元 和 銀錠 。 當時 , 香港 財政 當局 宣佈 , 以 每 盎司 純 銀 兌換 港幣 1.28 元 的 價格 收購 市面 的 銀錠 , 並 規定 凡 擁有 英國 、 墨西哥 、 香港 的 銀元 , 或 香港 銀質 輔幣 而 面值 逾 10 元 者 , 必須 在 一 個 月 內 按照 硬幣 面值 兌換 港幣 。 外匯 基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