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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智 的 中國 統治 者 應該 了解 台灣 人民 的 獨立 要求 和 人類 共同 的 和平 願望 。 鑑於 上述 史實 , 將來 台灣 的 憲法 必須 開宗明義 宣布 依據 「 人民 自決 」 的 原則 , 台灣 人民 對 內 享有 民主 自由 , 對 外 擁有 主權 。 主權 在 民 。 民主 與 極權 的 不同 在於 極權 政府 認為 「 人民 為 國家 利益 而 存在 」 , 民主 政府 認為 「 國家 為 人民 利益 而 存在 」 。 中國 國民黨 主張 「 國家 至上 」 , 國家 高於 一切 , 統治 者 可 藉 「 國家 」 或 「 愛國 」 的 名義 而 為所欲為 , 無 惡 不 做 , 人民 任由 統治 者 擺佈 。 國家 既然 是 神聖 , 人民 就 成為 芻 狗 。 「 人民 主權 」 有 兩 種 意義 。 第一 、 就 國家 統治 來 說 , 最 高 且 最後 的 決定權 是 屬於 台灣 人民 。 國家 負有 保護 人民 、 維護 人權 的 任務 , 憲法 就 是 統治 國家 的 軌道 , 一方面 設置 機關 , 授與 統治 的 權能 , 他 方面 限制 統治 的 權能 , 以 保障 人權 。 憲法 的 作用 就 是 權能 的 授與 、 分配 和 限制 。 第二 、 就 國際 關係 來 說 , 台灣 人民 不 受 其他 國家 支配 , 對 外 獨立 。 「 未 經 當地 人民 同意 , 領域 主權 不得 變更 , 不論 是 割讓 或 合併 」 。 這 個 原則 已 由 一九四一年 的 大西洋 憲章 確認 。 聯合國 憲章 第一 條 也 明定 : 人民 平等 和 自決 的 原則 應 為 國際 基本 原則 之 一 。 換句話說 , 「 土地 屬於 人民 , 不 是 人民 屬於 土地 」 。 台灣 國民 主義 的 確立 「 台灣 國民主義 」 ( Formosan Nationalism ) 是 台灣 人民 獨特 的 歷史 和 現代 民主 思想 兩 種 因素 融合 而 成 的 。 一方面 , 台灣 人民 從 四百 年 慘痛 的 歷史 深深 地 體驗 了 台灣 的 一切 問題 , 包括 政治 、 法律 、 社會 、 經濟 、 文化 和 教育 , 難於 獲得 合理 的 解決 , 其 癥結 在於 「 外來 政權 」 的 存在 和 其 倒 行逆施 。 他們 已經 發覺 只有 台灣 人民 能夠 了解 台灣 人民 的 心理 和 願望 , 只有 台灣 人民 能夠 謀求 台灣 人民 的 福祉 , 只有 台灣 人民 能夠 關心 台灣 人民 的 將來 , 只有 台灣 人民 能夠 維護 台灣 人民 的 權益 。 除非 排除 「 外來 政權 」 , 除非 台灣 人民 掌握 自己 的 命運 , 建立 自己 的 政府 和 國家 , 台灣 的 內外 問題 無法 獲得 真正 的 解決 。 他 方面 , 台灣 人民 已經 十分 了解 , 近代 獨立 國家 國民 的 形成 和 發展 , 並 不 是 以 相同 的 種族 、 相同 的 語言 、 相同 的 文化 , 或 相同 的 宗教 作為 基礎 , 而是 根據 於 強烈 而 深厚 的 共同 命運 的 意識 。 如果 沒有 這 個 意識 , 縱使 種族 同 、 語言 同 、 文化 同 、 宗教 同 , 也 無法 形成 為 單一 國家 。 相反地 , 如果 有 了 這 個 共同 命運 的 意識 存在 , 縱使 種族 不同 、 語言 不同 、 文化 不同 、 宗教 不同 , 仍 可以 形成為 單一 國家 。 這 個 共同 命運 的 意識 , 不 是 以 口號 、 標語 、 引誘 、 欺騙 、 強迫 、 恐嚇 所 能 造成 , 它 必須 在 長期 共同 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