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任務 , 憲法 就 是 統治 國家 的 軌道 , 一方面 設置 機關 , 授與 統治 的 權能 , 他 方面 限制 統治 的 權能 , 以 保障 人權 。 憲法 的 作用 就 是 權能 的 授與 、 分配 和 限制 。 第二 、 就 國際 關係 來 說 , 台灣 人民 不 受 其他 國家 支配 , 對 外 獨立 。 「 未 經 當地 人民 同意 , 領域 主權 不得 變更 , 不論 是 割讓 或 合併 」 。 這 個 原則 已 由 一九四一年 的 大西洋 憲章 確認 。 聯合國 憲章 第一 條 也 明定 : 人民 平等 和 自決 的 原則 應 為 國際 基本 原則 之 一 。 換句話說 , 「 土地 屬於 人民 , 不 是 人民 屬於 土地 」 。 台灣 國民 主義 的 確立 「 台灣 國民主義 」 ( Formosan Nationalism ) 是 台灣 人民 獨特 的 歷史 和 現代 民主 思想 兩 種 因素 融合 而 成 的 。 一方面 , 台灣 人民 從 四百 年 慘痛 的 歷史 深深 地 體驗 了 台灣 的 一切 問題 , 包括 政治 、 法律 、 社會 、 經濟 、 文化 和 教育 , 難於 獲得 合理 的 解決 , 其 癥結 在於 「 外來 政權 」 的 存在 和 其 倒 行逆施 。 他們 已經 發覺 只有 台灣 人民 能夠 了解 台灣 人民 的 心理 和 願望 , 只有 台灣 人民 能夠 謀求 台灣 人民 的 福祉 , 只有 台灣 人民 能夠 關心 台灣 人民 的 將來 , 只有 台灣 人民 能夠 維護 台灣 人民 的 權益 。 除非 排除 「 外來 政權 」 , 除非 台灣 人民 掌握 自己 的 命運 , 建立 自己 的 政府 和 國家 , 台灣 的 內外 問題 無法 獲得 真正 的 解決 。 他 方面 , 台灣 人民 已經 十分 了解 , 近代 獨立 國家 國民 的 形成 和 發展 , 並 不 是 以 相同 的 種族 、 相同 的 語言 、 相同 的 文化 , 或 相同 的 宗教 作為 基礎 , 而是 根據 於 強烈 而 深厚 的 共同 命運 的 意識 。 如果 沒有 這 個 意識 , 縱使 種族 同 、 語言 同 、 文化 同 、 宗教 同 , 也 無法 形成 為 單一 國家 。 相反地 , 如果 有 了 這 個 共同 命運 的 意識 存在 , 縱使 種族 不同 、 語言 不同 、 文化 不同 、 宗教 不同 , 仍 可以 形成為 單一 國家 。 這 個 共同 命運 的 意識 , 不 是 以 口號 、 標語 、 引誘 、 欺騙 、 強迫 、 恐嚇 所 能 造成 , 它 必須 在 長期 共同 的 歷史 過程 中 , 歷盡 艱難 、 同甘共苦 以後 才 能 逐漸 產生 和 發展 。 在 台灣 人民 的 社會 中 普遍 存在 的 共同 命運 的 意識 是 他們 四百 年 歷經 的 結晶 , 是 「 台灣 國民主義 」 的 基礎 , 也 是 台灣 人民 團結 、 獨立 、 自由 的 關鍵 , 任何 外力 都 無從 否定 。 事實 已經 證明 , 在 台灣 人民 與 中國 國民黨 之間 , 台灣 人民 與 中國 人民 之間 , 或 台灣 人民 與 中國 共產黨 之間 , 這 種 共同 命運 的 意識 並 不 存在 。 「 台灣 國民主義 」 就 是 台灣 政治 制定 的 最 高 理念 。 這裡 使用 「 台灣 國民主義 」 一 詞 , 而 不 用 「 台灣 民族 主義 」 , 一方面 可以 避免 為 著 什麼 是 「 民族 」 或 有無 「 台灣 民族 」 一 類 問題 而 爭辯 不休 , 他 方面 可以 包容 一九四五年 以後 來 台 的 大陸人 。 在 國民黨 的 專制 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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