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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九 位 總裁 助理 , 以及 一 位 首席 法律 顧問 和 一 位 法規 執行 總監 。 所有 總裁 、 副總裁 、 助理 總裁 、 首席 法律 顧問 、 法規 執行 總監 組成 總裁 委員會 , 每 星期 開會 一 次 , 目的 是 向 總裁 彙報 金管局 各 部門 主要 工作 的 進度 , 並 就 與 金管局 運作 有關 的 政策 事務 向 總裁 提供 意見 ; 總裁 聽取 各 部門 的 工作 情況 , 並 對 金管局 的 運作 提出 建議 。 凡 在 香港 註冊 的 銀行 , 均 可 申請 為 授權 外匯 銀行 , 但 限 在 官價 外匯 市場 買賣 , 按 公訂 匯率 交易 , 在 規定 的 範圍 內 毋須 得到 政府 外匯 統制 處 批准 即可 直接 辦理 , 其 外匯 結餘 須 向 政府 結匯 。 非 授權 外匯 銀行 則 可 在 自由 外匯 市場 以 自由 價格 交易 , 外匯 餘額 不須 向 政府 結匯 , 但 參加 英鎊 交易 則 受到 限制 。 戰前 , 經 政府 核准 的 授權 外匯 銀行 共 19 家 , 包括 ?
 
豐 銀行 、 渣打 銀行 、 有利 銀行 、 萬國寶 通 銀行 、 中國 銀行 、 東亞 銀行 等 。 同時 亦 准許 若干 銀號 辦理 香港 與 中國 內地 之間 的 匯兌 業務 。 1946年 , 中國 內戰 烽火 再 起 , 政局 動亂 , 國內 不少 富裕 人家 和 大 商號 紛紛 將 家眷 安頓 到 香港 , 香港 再次 成為 “ 中國 的 知識分子 、 在野 政客 及 富有 商人 在 亞洲 的 最佳 庇護所 ” 。 據 記載 , 在 香港 告羅士 打 大 酒店 及 其他 大 飯店 的 大廳 裏 , 一 到 “ 飲茶 時間 ” , 就 擠滿 了 從 上海 逃難 來 的 商賈 。 其後 , 國民 政府 在 內戰 中 節節 敗退 , 開始 大量 發行 金元券 、 銀元券 , 貨幣 大幅 貶值 。 面對 這 種 變局 , 江浙 一帶 富裕 人家 及 華南 地區 殷商 富戶 紛紛 將 手 中 的 紙幣 兌換成 外幣 、 黃金 。 在 這 股 拋售 本 國 紙幣 以 求 保值 的 洶湧 浪潮 中 , 大量 資金 透過 不同 管道 流入 香港 , 直接 注入 外匯 市場 、 證券 買賣 及 金銀 炒 賣 。 據 估計 , 1947年 至 1950 年 間 流入 香港 的 資金 , 加上 無形 的 貿易 順差 , 相當於 國民 所得 的 48 % 。 香港 金融 市場 呈現 了 異常 的 繁榮 景象 , 並 引發 一 場 空前 的 外幣 、 黃金 、 白銀 炒 賣 熱潮 。 在 這 種 背景 下 , 香港 各 種 類型 的 銀行 、 銀號 如 雨後春筍 般 地 湧現 。 1946 年 底 , 僅 西式 銀行 的 數量 就 增加 到 46 家 , 比 年初 增加 了 一 倍 。 由於 沒有 法律 限制 , 任何 人 、 任何 公司 , 特別 是 金銀 首飾店 、 匯兌 公司 甚至 旅行社 , 只要 有 一定 的 資本 、 一定 的 業務 聯繫 , 都 可以 登記為 銀行 , 在 香港 開設 銀行 、 銀號 、 找 換 店 或 可 供 存款 的 店舖 。 有 一 位 觀察家 曾 說 過 : “ 戰後 只要 持有 100萬 元 已 繳 資本 就 可以 在 港 開設 一 家 商業 銀行 , 這 種 情況 簡直 難以 想像 。 然而 事實 就 是 這樣 , 並 非 辦 不 到 ” 。 長期 以來 , 香港 政府 按照 不 干預 的 傳統 政策 , 對 金融業 並 未 進行 任何 嚴格 的 監管 , 任何 人 、 合夥 或 公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