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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融 中心 發展 與 金融 政策 演變 使 香港 成為 國際 經濟 中 高度 開放 的 自由 經濟 體系 。 正 因為 如此 , 美國 著名 的 貨幣 主義 經濟學家 弗里德曼 認為 , 香港 是 “ 自由 資本 經濟 的 最後 堡壘 ” 。 第二 , 在 市場 失效 的 情況 下 , 不 排除 必要 的 合理 的 干預 。 “ 積極 不 干預 ” 並 不 等於 “ 自由 放任 ” 。 夏鼎基 指出 : “ 積極 這 個 形容詞 的 含義 至為 重要 。 在 面對 一 項 干預 主義 的 建議 時 , 港府 不會 立即 認為 這 項 建議 根據 定義 , 必然 是 不 正確 的 。 ” “ 不 是 說 , 要 使 市場 力量 有效 及 公平 地 發揮 作用 的 限制 因素 及 基本 規律 就 沒有 必要 , 恰恰 相反 , 例如 說 , 由於 市場 不 完善 而 引致 壟斷 的 情況 出現 時 , 干預 主義 就 成為 必要 了 。 再者 , 如果 市場 增長 過 速 , 以致 常規 無法 加以 抑制 , 或者 為 了 公眾 利益 ?
想 而 須 加以 監管 時 ( 典型 的 例子 是 金融 市場 ) , 就 可能 通過 法律 形式 設立 限制 和 基本 規律 的 架構 。 又 或者 , 如果 毫無 限制 地 追求 個人 利益 的 行動 , 在 總體 經濟 和 總體 金融 方面 已 產生 不良 的 影響 , 在 這 種 情況 下 就 可能 干預 。 ” 不 過 , 他 強調 : “ 這 種 在 個別 情況 下 合理 的 干預 , 須 小心 確保 不會 產生 不良 的 累積 效果 。 ” 長期 以來 , 香港 政府 對 金融業 採取 開放 及 不 干預 的 政策 , 外資 銀行 及 金融 機構 均 可 享受 “ 國民 待遇 ” 。 直到 1948 年 之前 , 香港 政府 按照 不 干預 的 傳統 政策 , 對 金融業 並 未 進行 任何 嚴格 的 監管 , 任何 人 、 合夥 或 公司 都 可 自由 從事 銀行 業務 。 政府 對 銀行業 的 管理 , 主要 限於 由 英國 政府 批出 的 皇家 特許證 和 港府 財政司 對 商業 銀行 發鈔 的 批准 。 只是 到 了 1948 年 , 鑒於 當時 銀行 數量 急增 以及 銀行 從事 投機 活動 , 香港 政府 才 制定 了 第一 部 銀行 法律 — 1948 年 《 銀行業 條例 》 。 二次大戰 後 一 段 時期 , 香港 曾 存在 兩 個 外匯 市場 , 即 有 管制 的 官價 外匯 市場 和 自由 外匯 市場 。 但 在 這 種 情況 下 , 資金 進出 仍 暢通無阻 。 60年代 初中期 , 銀行 危機 頻發 後 , 為 制止 銀行 之間 為 爭奪 公眾 存款 而 展開 的 激烈 利率 戰 , 1964 年 香港 政府 授權 香港 銀行 公會 制定 《 利率 協議 》 , 限制 銀行 存款 的 利率 水平 。 1965年 銀行 危機 後 , 香港 政府 收緊 《 銀行業 條例 》 , 並 “ 凍結 ” 銀行 牌照 的 發放 。 不過 , 20 世紀 70 年代 以後 , 香港 政府 開始 致力 發展 和 提升 香港 的 國際 金融 中心 地位 , 推行 了 一 系列 金融 自由化 政策 , 包括 1973年 取消 外匯 管制 、 1974 年 撤銷 黃金 進出口 禁令 、 1978 年 “ 解凍 ” 銀行 牌照 的 發放 、 1982年 及 1983年 又 先後 取消 外幣 和 港幣 存款 利息 預扣稅 等 。 當時 , 香港 政府 對 金融業 的 干預 , 主要 集中 在 對 金融 危機 的 處理 和 監管 上 。 20 世紀 80 年代 初中 期 銀行 危機 時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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