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都 一起 參加 , 由於 參與 人員 具有 代表性 , 座談 過程 顯得 頗為 熱絡 , 互動 時間 多 在 三 至 五 個 小時 以上 , 以 考試院 銓敘部 座談 會議 為 例 , 座談 從 晚上 七點 開始 , 一直 互動 直到 晚上 十點 以後 才 結束 。 茲 將 ﹁ 我國 社會 福利 制度 總體檢 ﹂ 專案 諮詢 座談 會議 及 參與 人員 簡要 列表 如 下 : 調查 意見 黃 委員 根據 二十二 場 諮詢 座談 及 約 詢 會議 所 得 相關 部會 及 學者 意見 後 , 綜整 提出 文長 十四萬 字 的 調查 報告 , 茲 將 調查 意見 簡要 臚列 如 下:一 、 行政院 長期 將 龐大 社會 福利 預算 的 編列 與 執行 , 分散 多 個 部會 各自 辦理 , 缺乏 統籌 運作 機制 進行 有效 管理 與 運用 , 以致 社會 福利 資源 長期 分配 不公 、 不均 與 浪費 , 顯 有 失當 。 二 、 行政院 長期 拖延 勞保 老年 給付 年金化 制度 , 致使 近 八百萬 勞工 人口 老年 基本 生活 無法 獲得 保障 , 亦 屬 失當 。 三 、 行政院 對 草擬 多 年 的 就業 保險法 與 兒童 及 少年 福利法 的 合併 修法 , 至今 均 未 能 完成 立法 , 效率 顯 屬 不彰 。 四 、 中央 政府 對於 地方 政府 社會 福利 補助 經費 方式 的 變更 , 權責 機關 應 切實 執行 相關 配套 措施 及 效益 評估 。 五 、 行政院 對於 社會 福利 人力 嚴重 不足 , 未 能 有效 充實 , 且 未 能 有效 整合 政府 及 民間 資源 , 確 有 不當 。 六 、 行政院 所屬 主管 機關 應 就 有關 各 項 福利 政策 及 措施 加強 宣導 , 以期 提高 資訊 的 普及性 及 可行性 。 七 、 經建會 規劃 國民 年金 制度 , 延宕 多 年 , 迄未 定案 , 實有 疏失 。 八 、 全民健保 監理 委員會 及 費用 協定 委員會 功能 重疊 且 權責 運作 無法 協調 , 應 研議 調整 。 九 、 地方 政府 違法 積欠 健保局 健保費 補助款 , 行政院 應 尋求 可行 方案 儘速 解決 。 十 、 行政院 衛生署 未 能 有效 落實 轉診 制度 , 實有 失當 。 十一 、 現行 健保 被保險人 自付 保費 負擔 有 不符 社會 公平 正義 現象 , 應 修法 改善 。 十二 、 中央 健康 保險局 應 力求 開源節流 , 並 應 檢討 費基 負擔 公平性 , 以 健全 健保 財務 。 十三 、 行政院 勞工 委員會 未 能 依法 確實 掌握 被 資遣 員工 資料 , 亦 未 落實 職業病 鑑定 , 影響 勞工 權益 至 鉅 , 應 予 檢討 改進 。 十四 、 職業 災害 保險 與 全民 健康 保險 給付 重疊 問題 , 相關 主管 機關 應 儘速 溝通 協調 , 建立 標準 。 十五 、 社會 救助法 修正 公布 施行 後 , 相關 預算 不 增 反 減 , 各 級 政府 又 因 財力 與 重視 程度 不同 引發 結構性 困境 , 亟待 正視 解決 。 十六 、 我國 低收入戶 比例 偏低 , 且 大部分 社會 救助 經費 集中 在 中低收入戶 生活 津貼 , 相關 主管 機關 允宜 積極 檢討 貧窮線 界定 標準 , 俾 合理 分配 資源 。 十七 、 社會 救助 對於 協助 低收入戶 ﹁ 反 貧窮 政策 ﹂ 的 積極性 顯然 不足 , 應 予 加強 。 十八 、 我國 各 項 福利 津貼 多 為 現金 給付 , 普及性 照顧 弱勢 團體 的 福利 服務 不足 , 政府 實 應 重新 檢討 福利 服務 的 發展 方向 。 十九 、 為 因應 我國 高齡 人口 快速 增加 、 國人 平均 壽命 逐年 提升 及 疾病 型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