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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 間 、 還 有 軍人 與 軍人 間 做 隔離 。 軍人 被 派遣到 越南 , 返鄉 後 卻 如 孤魂野鬼 , 沒有 熱鬧 的 歡送會 , 沒有 與 袍襗 的 聯繫 , 也 沒有 鄉親 歡迎 歸來 的 儀式 。 那些 返鄉 軍人 陷入 的 政治 困境 , 本 應 在 將 他們 送入 危險 戰場 前 就 要 解決 的 ; 而 在 面對 大眾 對 其 曾 參與 並 迷失 其中 的 戰爭 之 批判 與 排拒 時 , 他們 又 承受 了 二 度 傷害 。 社會 幫助 這 群 退伍 軍人 療傷 止痛 的 最 顯著 貢獻 , 大概 要 算 建 於 華盛頓 特區 的 越戰 紀念碑 了 。 這 座 只 是 簡單 銘刻 了 姓名 和 死亡 日期 的 紀念碑 , 成為 表達 肯定 和 共同 悼念 的 場所 。 只要 社群 表達 了 對 此 損失 的 哀悼 之 意 , 軍人 那 份 「 被 壓縮 的 悲痛 」 會 較 容易 得到 紓解 。 不 像 其他 一些 用來 頌揚 戰爭 英雄 事蹟 的 紀念碑 , 這 座 紀念碑 已 成為 用來 朝聖 的 莊嚴 聖地 , 人們 來到 它 前面 , 看 著 上面 的 名字 , 觸摸 著 牆面 ; 他們 帶來 供品 , 並 為 死者 留下 一些 短語 — 充滿 歉意 與 感恩 的 短語 。 越戰 退伍 軍人 史密斯 組織 了 一 個 為 其他 退伍 軍人 服務 的 團體 , 他 描述 第一 次 來到 此 紀念碑 前 : 「 我 記得 某些 人 , 我 記得 某些 氣味 , 我 記得 某些 時間 , 我 記得 那 場 雨 , 我 記得 耶誕夜 , 我 記得 撤離 時 。 我 在 那裡 做 過 一些 齷齪 事 ; 我 記得 那些 , 我 記得 那些 臉 , 我 記得 … … 對 某些 人 來 說 , 這裡 像 個 墓園 , 但 對 我 來說 , 它 更 像 一 座 大 教堂 , 它 更 像是 一 段 宗教性 的 經驗 , 它 像是 一 種 宣洩 淨化 , 它 是 一 件 難以 向 某些 人 解釋 清楚 的 事 : 我 是 其中 的 一 份子 , 而且 永遠 都 是 。 因為 我 能夠 從 這裡 得到 平靜 , 所以 我 可以 從 這裡 獲取 力量 去 從事 我 現在 做 的 事 。 」 在 平民 生活 的 創傷 裡 , 倖存 者 最 關注 的 焦點 也 仍 是 相同 的 主題 — 公眾 的 認可 和 正義 。 而 理應 做到 認可 和 補償 的 正式 機構 : 刑事 司法 系統 , 卻 是 一 個 令 性 與 家庭 暴力 受害 者 望而生畏 的 機構 。 在 得到 認可 的 最基本 層次 上 , 婦女 普遍 發現 , 她們 在 法律 之前 有 多麼 地 孤立 和 被 視若無睹 。 婦女 的 實際 遭遇 和 法律 對 此 實際 遭遇 的 認定 之間 , 存在 著 南轅北轍 的 矛盾 , 以致 阻礙 了 婦女 與 正式 司法 體系 合作 的 意願 。 婦女 很 快 地 意識到 , 視 強暴 是 一 種 犯罪 行為 , 只 是 在 理論 上 說說 而已 ; 實務 上 , 強暴 的 構成 要件 不 是 建立 在 女性 受 侵害 經歷 的 層次 上 , 而是 在 符合 男性 意願 、 高不可攀 的 威權 統治 的 層次 之上 。 法律 學者 凱薩琳 . 麥津儂 ︵ Catherine Mac Kinnon ︶ 曾 說 : 「 從 女性 的 觀點 而言 , 強暴 並 沒有 被 絕對 禁止 , 只是 受到 節制 而已 。 」 傳統 的 法律 標準 要 認定 一 個 強暴 的 罪行 , 只有 在 加害 者 使用 極端 的 暴力 — 意即 遠遠 超出 通常 用以 嚇唬 女性 所 需 的 程度 — 時 才 成立 ; 或 加害 者 攻擊 的 是 屬於 某 種 特殊 社會 階層 的 女性 , 其中 最 惡名昭彰 的 例子 就 是 黑人 男性 攻擊 白人 女性 。 人際 關係 的 程度 愈 親近 , 容許 使用 威權 的 自由度 也 愈 大 , 所以 強迫 發生 性 關係 如果 是 由 陌生人 所為 , 可能 會 視為 強暴 , 但 如果 是 認識 的 人 所為 則否 。 由於 事實 上 大部分 的 強暴 都 是 認識 或 親近 的 人 所 為 , 所以 大都 不 被 法律 認定 。 許多 國家 對 在 婚姻 關係 中 要求 性行為 授予 永久 而 絕對 的 特權 , 甚至 任何 程度 的 強迫 都 是 合法 的 。 尋求 正義 或 補償 的 努力 , 往往 會 帶來 更 進一步 的 傷害 , 因為 司法 制度 對 強暴 受害 者 常常 是 充滿 敵意 的 。 的確 , 一 個 敵方 擁有 的 司法 制度 , 必然 是 一 個 具有 敵意 的 環境 ; 它 設計 得 就 像 戰場 , 在 其中 , 充滿 攻擊性 的 辯論 攻防 和 心理 上 的 打擊 取代 了 實體 的 暴力 。 一般而言 , 婦女 對 這 種 形式 的 戰鬥 , 甚至 比 打上 一 架 還 缺乏 抵抗 能力 。 就算 是 對 此 有 抵抗 能力 的 婦女 , 也 會 因 系統性 的 法律 偏見 和 習慣性 地 對 婦女 的 歧視 , 而 處於 不利 的 地位 。 司法 制度 是 設計 來 保護 男人 , 以 抗衡 比 他 強大 的 國家 公權力 的 ; 而 不 是 用來 保護 女性 與 兒童 , 以 對抗 比 他們 強大 的 男性 威權 。 因此 它 提供給 被告 強有力 的 權益 保障 , 實質 上 卻 未 保障 受害 者 的 權益 。 如果 有 誰 想要 設計 一 套 系統 以 引發 侵擾性 的 創傷 後 症狀 , 再 也 沒有 比 法院 的 司法 程序 更 棒 的 主意 了 。 那些 想 在 司法 制度 下 討回 公道 的 婦女 , 大多 將 此 經驗 比擬成 被 二 度 強暴 。 毫不 令 人 意外 的 結果 是 , 大部分 的 強暴 受害 者 認為 , 正式 的 社會 司法 機制 向 她們 關閉 了 大門 , 而 她們 也 選擇 不 去 報案 、 不 做 申訴 。 對 強暴 的 研究 佐證 了 這 個 現象 。 少於 一○% 的 強暴 案件 曾 向 警方 報案 , 只有 一% 的 強暴 案件 是 逮捕 侵害 者 並 以 將 其 定罪 告終 。 因此 , 最 普遍 的 女性 創傷 仍然 被 禁錮 在 私人 生活 的 領域 中 , 沒有 從 社群 中 得到 正式 的 認可 和 救濟 , 也 沒有 為 強暴 倖存 者 設立 的 紀念碑 存在 。 因此 , 在 療傷 止痛 的 道路 上 , 每 個 倖存 者 都 必須 找到 一 個 自己 的 方式 , 以 重建 她 與 廣大 社群 的 聯繫感 。 我們 不 知道 有 多少 人 成功 地 走過 這 條 路 , 但 我們 確實 明瞭 , 那些 復原 得 最 成功 的 婦女 , 是 在 經驗 中 發現 某 種 超越 個人 悲劇 局限 意義 的 人 。 最 普遍 的 情況 是 , 婦女 透過 與 志同道合 者 參與 社會 運動 , 找到 這 個 意義 。 柏基絲 和 霍姆斯壯 在 對 強暴 倖存 者 的 追蹤 調查 中 發現 , 復原 得 最 好 的 婦女 , 就 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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