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isplaying extended context for query match # 10,526 in text YL2014149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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部分 。 商稅 主要 有 四 大 類 。 第一 類 是 貨物稅 ( 商稅 , 針對 貨物 徵收 ) 。 洪武 年間 除了 農用 工具 和 教育 用品 不用 繳稅 外 , 其他 都 需要 繳稅 。 收稅 額度 是 商品 售價 的 三十分之一 。 稅收 收繳 是 除 北京 、 南京 、 鳳陽 這 三 個 都城 外 , 當時 的 一 線 城市 都 由 朝廷 委派 的 稅收 人員 負責 , 二 線 城市 以下 則 歸 各 省 負責 。 地方 商稅 是 小 部分 上繳 國庫 , 大部分 留做 地方 財政 支出 。 第二 類 是 船鈔 ( 通行稅 , 針對 交通 工具 徵稅 , 戶部 徵收 ) 。 宣德 四年 (一四二九) 明 政府 開徵 船鈔 , 之前 則 徵收 通行稅 。 明 政府 在 南京 到 淮安 、 淮安 到 徐州 、 徐州 到 濟寧 、 濟寧 到 臨清 、 臨清 到 通州 這 五 段 , 對 運載 能力 在 一百 石 的 船隻 , 每 過 一 段 行程 徵收 稅款 一百 貫鈔 ( 折銀 一‧二五兩 ) 。 收稅站 設 在 揚州 、 淮安 、 臨清 、 河西務 、 九江 、 杭州 、 滸墅關 。 徵收 船鈔 後 , 除了 臨清 外 , 其他 大部 地區 都 不再 徵收 通行稅 。 第三 類 是 抽分 ( 特別 商品稅 , 工部 徵收 ) , 即 對 木料 、 竹子 、 麻 、 桐油 、 鐵 、 煤 、 木炭 、 釘子 、 銅線 等 製造 船隻 等 交通 工具 所 用 的 物品 進行 徵稅 。 收稅站 一般 在 北京 、 南京 、 淮安 、 正定 、 蘭州 、 廣寧 、 荊州 、 太平 、 蕪湖 、 杭州 等 地 。 除了 北京 有 四 個 收稅站 外 , 其他 地區 都 是 一 個 。 第四 類 是 貨物 堆放 許可稅 ( 門攤稅 , 對 貨主 徵收 ) : 貨棧 、 貨攤 每 三 個 月 繳納 一 次 許可稅 , 徵收 方式 是 由 該 地 行業 協會 中 的 頭面 人物 ( 會長 ) 收繳 後 交給 地方官 。 隨著 商品 經濟 的 發展 , 明代 稅收 機關 人員 、 徵收 種類 越來越 多 。 每 個 收費站 的 工作 人員 多達 上百 名 , 如果 加上 相應 的 保安 隊伍 , 每 個 收費站 的 工作 人員 多達 數百 人 。 徵稅 的 品種 , 包括 奢侈品 ( 如 絲織品 、 高級 瓷器 ) 、 進口 商品 ( 香料 等 ) 、 日常 用品 ( 草鞋 、 手絹 、 西瓜 、 大蔥 等 我們 今天 常見 的 東西 ) , 多達 兩千 種 。 對 這些 商品 都 作 了 細緻 的 稅收 規定 。 例如 : 藥材 每 斤 、 白小碗 每 十五 個 , 稅鈔 、 牙錢鈔 、 塌房鈔 各 二百 文 ; 荔枝 、 圓眼 、 冬筍 、 松子 、 桐油 、 柏油 、 黑砂糖 、 蜂蜜 每 斤 , 臘胭脂 每 兩 , 土粉 、 土硝 、 鹼 、 松香 、 墨煤 、 麻 、 肥皂 末香 槐花 、 膠棗 、 雞頭 、 螃蟹 、 蛤蜊 每 十 斤 , 乾兔 、 雞 、 鴨 每 隻 , 白茶盅 每 六 個 , 甘蔗 、 藕 每 十 根 , 竹箸 每 一百 雙 , 竹掃帚 每 十 把 , 蒲席 每 領 , 雜毛 小皮 每 張 , 氈 、 帽 每 個 , 草鞋 每 十 雙 , 稅鈔 、 牙錢鈔 、 塌房鈔 各 一百七十 文 。 明朝 初期 , 朱元璋 要求 不 對 日常 生活 用品 徵稅 ( 喪葬 用物 及 舟車 絲帛 之類 免稅 , 又 蔬果 飲食 畜牧 諸 物 免稅 ) , 到 了 中後期 幾乎 對 所有 東西 都 徵稅 。 很 顯然 , 稅收 對 民眾 生活 的 負面 影響 很 大 。 再 加上 明朝 施行 政府 官員 低薪 制度 , 特別 是 吏役 沒有 薪水 , 這 種 制度 的 負面 作用 比 我們 今天 某些 行業 的 「 低底薪 高提成 」 更甚 。 由於 稅收 的 多少 與 吏役 的 收入 掛鈎 , 因此 , 他們 在 積極 徵稅 的 同時 , 必然 勒索 剋扣 , 甚至 對 一些 戰略 物資 強行 徵稅 。 明 政府 不得不 在 成化 五年 (一四六九) 規定 : 對於 執行 政府 任務 的 運糧 、 運 物資 的 漕運 軍船 不得 徵收 船鈔 。 起初 , 吏役 們 還 不 敢 明目張膽 地 對 漕糧 等 徵稅 , 只 是 對 漕運 糧 船 上 的 船員 所 帶 的 自備 糧草 、 燃料 徵稅 。 但 其後 , 隨著 吏治 的 腐敗 , 吏役 們 的 膽子 也 越來越 大 。 明 政府 對 吏役 們 的 所作所為 並非 沒有 察覺 , 也 數 次 明文 禁止 這 種 行為 , 然而 , 基層 政府 的 運作 要 靠 他們 , 而 他們 不 徵稅 就 沒有 收入 來源 , 那 他們 的 積極性 從 何 而 來 ? 所以 , 最終 還 是 老樣子 , 役吏 們 仍然 無法無天 , 商業稅 徵收 的 地點 越來越 多 , 直到 明朝 滅亡 。 皇家 田莊 的 宦官 們 見 徵稅 大有 甜頭 , 便 紛紛 私設 徵稅點 。 為 此 , 弘治 十五年 (一五○二) 明 中央 政府 明令 禁止 此 惡行 。 朝貢 前 , 琉球 會 前往 各 國 收購 產品 , 例如 佛太泥 ( 渤泥 ) 國 的 蘇木 、 胡椒 、 香料 、 倭刀 等 , 之後 前往 中國 買入 綢緞絲布 、 瓷器 漆器 等 。 整個 十五世紀 , 琉球 在 中國 與 海外 諸 國 的 貿易 中 占據 主體 仲介 地位 。 然而 , 嘉靖 時期 走私 貿易 興盛 、 「 馬尼拉 大 帆船 」 ( The Manila Galleon ) 興起 之後 , 琉球 的 貿易 地位 發生 動搖 。 有 明一代 , 朝貢 貿易 占據 海外 貿易 的 比重 極 低 。 例如 , 琉球 的 朝貢 貿易額 一般 都 在 萬兩 白銀 以下 。 嘉靖 十三年 (一五三四) 幾乎 達到 了 頂峰 , 為 一萬兩 , 但 嘉靖 四十年 (一五六一) 則 為 六千兩,萬曆 七年 (一五七九) 為 三千兩 。 反觀 私人 貿易 則 大不相同 , 其 規模 百 倍 於 官方 。 中國 與 琉球 的 官方 貿易額 到 了 清朝 中後期 達到 了 高峰 , 例如 一八六六年 ( 同治 五 年 ) 就 達到 了 十五萬兩, 清朝 每 年 的 貿易額 在 三十萬 兩 以上 。 因為 , 中國 商品 利潤 驚人 , 直接 促成 了 走私 貿易 的 發達 。 以 絲 為 例 , 每 百 斤 值銀 五六百兩 , 而 收購價 不到 六十 兩 。 同樣 , 因為 海禁 , 外國 產品 的 利潤 也 非常 驚人 。 例如 蘇門答臘 的 龍涎香 , 在 當地 收購 價格 為 每 斤 九千 文 即 九貫 , 明 初 值 九 兩 銀 , 但 在 中國 的 售價 則 為 每 斤 四十八 兩 。 隨著 物價 上漲 、 購買力 提高 , 到 了 嘉靖 三十四年 (一五五五) 的 售價為 一千二百 兩 。 朝貢 貿易 基本 屬於 賠本 賺吆喝 , 比如 , 東南亞 各 國 的 胡椒 在 中國 民間 售價為 每 斤 三 兩 , 而 明 政府 收購 的 價格 為 三十兩 。 實際 上 , 如果 民間 交易 的話 , 價格 實際 為 五十三 斤 一兩, 朝貢 貿易 中明 政府 所 付出 的 代價 是 民間 的 一千五六百 倍 。 到 了 清代 , 由於 琉球 與 中國 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