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isplaying extended context for query match # 10,627 in text YL20141519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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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 東方 瑞士 」 去 了 。 他 之所以 敢 在 台北 大搖大擺 地 去 坐牢 , 就是 他 知道 中國 進步 了 , 國民黨 也 進步 了 , 進步 到 大英帝國 主義 統治 印度 的 程度 。 甘地 、 尼赫魯 二 公 當年 還不是 干犯 了 無數 條 國法 和 緊急 條例 , 吃 了 無數 個 膿包 律師 的 虧 。 二 人 坐牢 又 何只 兩 次 ! 現在 那 個 紡棉花 的 瘦鬼 , 還不是 東方 聖雄 。 尼赫魯 還不是 印度 的 尼盛頓 ! 我們 台灣 的 顏赫魯 今日 之所以 坐牢 甘之如飴 者 , 就是 因為 他 知道 英雄 和 時勢 的 關係 , 是 中外 古今 一樣 的 ! 大陸 會 有 例外 嗎 ? 且 看 文化大革命 初期 , 紅衛兵 小將 何等 英武 , 堂堂 三軍 參謀總長 的 羅瑞卿 和 位尊 權重 的 京兆 尹彭真 , 還不是 要 揪出來 就 揪出來 , 扣帽子 、 遊街 、 罰跪 。 皇皇 六 部 尚書 還不是 在 江 夫人 團圓 的 杏眼 之前 , 「 不許 坐 , 靠 邊 站 」 。 「 虎 不 知 百 獸 之 畏 己 而 走 也 , 以為 畏 狐 也 ! 」 這 句 話 是 不 真實 的 。 老虎 是 聰明 的 。 他 知道 是 百獸畏己 , 不 是 怕 一 條 騷 狐狸 ! 這 是 根據 「 客觀 規律 」 發展 的 「 客觀 存在 」 ! 但是 , 老虎 歸山 了 , 客觀 不 存在 , 規律 就 要 變動 。 扣 帽子 、 遊街 、 罰跪 等 老把戲 , 就 可 一而不可 再 了 。 朋友 , 稍 安 毋 躁 ! 等到 他們 扣帽子 、 靠邊 站 那 一 套 法寶 失靈 了 , 解決不了 問題 了 , 他們 就 要 搞 個 制度 了 。 制度 是 繭 , 政客 是 蠶 。 蠶 又 為什麼 要 作繭自縛 呢 ? 無 他 , 你 如 想 死 , 那 就 不要 作 繭 。 你 如 想 化為 飛蛾 , 傳宗接班 , 你 就 非 如此 不可 啊 ! 近代 政治學 上 所謂 「 制衡 」 、 「 分權 」 等等 , 試問 哪 個 有 野心 的 政客 歡喜 那 一 套 ? 彼豈 好制 衡分權 哉 ? 彼不得已 也 ! 當然 , 制度 是 有 好壞 之 分 。 不過 壞 制度 雖 不如 好 制度 , 壞 制度 畢竟 比 無 制度 好 。 搞 制度 就 離 不 開 有 客觀 尊嚴 的 法律 。 是 之 謂 「 法制 」 。 法律 也 是 一樣 , 壞 法律 雖 不如 好 法律 , 但 卻 遠 甚於 無 法律 ! 搞 制度 , 當然 要 揀好 的 搞 。 取 法 乎 上 , 總歸 是 好 的 。 但是 問題 的 根本 卻 是 「 什麼 叫做 好 的 ? 」 「 哪 樣 才 算好 的 ? 」 王法 和 階級法 今日 世界 上 的 法制 與 中國 有 相當 關係 者 , 至少 可 分 三 大 類 : 西方 資本主義 國家 的 「 民主 法制 」 ; 蘇修 的 現行 法制 ; 毛澤東 思想 範疇 裡 的 法制 。 中國 大陸 上 的 理論家 們 , 提起 蘇修 , 當然 嗤之以鼻 , 不屑一談 。 談到 西方 的 資產 階級 的 東西 , 自然 更 是 詛咒 辱罵 。 「 封建 」 、 「 腐朽 」 、 「 剝削 」 一連串 出籠 。 總歸 那些 都 是 剝削 階級 的 王八蛋 搞出 的 王八蛋 東西 。 這些 都 不 假 。 但是 奇怪 的卻 是 他們 在 毛澤東 思想 範疇 之內 , 並 沒有 搞出 什麼 有 系統 的 新 東西 。 相反 的 , 他們 兩 報 一 刊 所 終日 吹捧 的 卻 是 我國 封建 時代 的 「 法家 」 。 法家 的 開山 祖師爺 申 、 韓 、 商 、 李 等等 經 他們 一 美化 , 幾幾乎 一個個 都 變成 了 聖人 烈士 ! 當然 , 我們 不能 否認 中國 古代 法家 對 法制 在 東方 發展 的 貢獻 。 但是 誅心而論 , 申不害 、 韓非 、 商鞅 、 李斯 、 蘇秦 、 張儀者 流 原來 也 是 一 窠 王八蛋 。 他們 當時 所 搞 的 「 法 、 權 、 勢 」 那 一 套 , 還 談 不 到 「 替 統治 階級 服務 」 ! 他們 服務 的 對象 只 是 個 「 統治 者 」 ! 是 替 「 統治 者 」 想 鬼主意 對 人民 作 更 有效 的 奴役 ! 他們 自己 私下 不可 告 人 的 目的 則 是 「 游說 人君 , 以 取 富貴 」 ! 他們 不 代表 老幾 ! 試問 那 個 搞 到 「 妻 不下 織 , 嫂 不 為 炊 」 的 爛小子 蘇秦 是 替 哪 個 階級 服務 的 ? 無可置疑 地 , 中國 秦漢 以後 的 「 法 」 是 對 地主 階級 有利 的 。 但是 , 我們 不可 本末倒置 。 那些 法律 並 不 是 地主 階級 主動 地 爭取出來 的 , 相反 的 , 那 是 「 人君 」 所 搞 的 「 重 農 抑商 」 政策 的 副產品 。 地主 階級 的 法權 是 果 , 不 是 因 。 假如 大 皇帝 要 搞 「 重 商 抑 農 」 的 「 重商 主義 」 , 那麼 地主 階級 豈不 照樣 遭殃 了 嗎 ? 所以 中國 傳統 的 「 儒 、 法 、 道 」 三 家 所 合資 經營 的 法制 , 基本 上 是 「 王法 」 。 是 富有 四海 的 統治 者 的 「 牧民 」 之 法 。 是 自 上 而 下 的 。 是 蔣 總統 、 毛 主席 「 頒布 」 的 。 不 是 什麼 人民 或 什麼 階級 , 為 維護 「 本 階級 權利 」 制法 自衛 的 。 西方 的 法制 便 不 一樣 了 。 西洋 之 法 , 早 在 希臘 時代 即 有 其 階級性 。 有名 的 《 羅馬法 》 , 便是 早期 羅馬 公民 ( 當時 的 統治 階級 ) 自私 自利 的 法律 。 雖然 羅馬 後期 的 統治 者 亦 曾 有 化 「 階級 之 法 」 為 「 統治 者 之 法 」 的 意圖 , 不幸 羅馬 帝國 ( 和 我們 中國比 ) 只 是 個 短命鬼 , 變法 未 成 , 齎志以歿 。 在 大 黑暗 時代 , 他們 沒有 強而有力 的 統治 者 。 到 中古 後期 , 那些 與 地主 階級 的 教堂 分治 的 小 封 建主 對 新興 的 「 中產階級 」 就 無法 控制 了 ( 他們 本錢 太 小 , 出不了 像 我國 漢代 的 桑弘羊 ) 。 政權 因而 逐漸 自 教堂 與 諸侯 之 手 , 轉移到 「 中產階級 」 之 手 。 立法權 也 就 被 他們 搶去 , 以迄 於 今 ! 所以 今日 西方 資本主義 集團 內 的 法制 ( 不管 是 大陸 法系 或 英 美 法系 ) 都 是 中產階級 的 東西 。 中產階級 利用 他們 自己 所 制定 的 法律 , 上 以 限制 封建 主 和 教堂 的 徵稅 徵夫 ( corvee labor ) ; 下 以 剝削 無 錢 有力 的 勞苦 工農 大眾 ; 中 以 協調 中產階級 內部 各 種 社會 力量 的 利害 衝突 。 這樣 , 那 他們 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