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isplaying extended context for query match # 10,628 in text YL20141519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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辱罵 。 「 封建 」 、 「 腐朽 」 、 「 剝削 」 一連串 出籠 。 總歸 那些 都 是 剝削 階級 的 王八蛋 搞出 的 王八蛋 東西 。 這些 都 不 假 。 但是 奇怪 的卻 是 他們 在 毛澤東 思想 範疇 之內 , 並 沒有 搞出 什麼 有 系統 的 新 東西 。 相反 的 , 他們 兩 報 一 刊 所 終日 吹捧 的 卻 是 我國 封建 時代 的 「 法家 」 。 法家 的 開山 祖師爺 申 、 韓 、 商 、 李 等等 經 他們 一 美化 , 幾幾乎 一個個 都 變成 了 聖人 烈士 ! 當然 , 我們 不能 否認 中國 古代 法家 對 法制 在 東方 發展 的 貢獻 。 但是 誅心而論 , 申不害 、 韓非 、 商鞅 、 李斯 、 蘇秦 、 張儀者 流 原來 也 是 一 窠 王八蛋 。 他們 當時 所 搞 的 「 法 、 權 、 勢 」 那 一 套 , 還 談 不 到 「 替 統治 階級 服務 」 ! 他們 服務 的 對象 只 是 個 「 統治 者 」 ! 是 替 「 統治 者 」 想 鬼主意 對 人民 作 更 有效 的 奴役 ! 他們 自己 私下 不可 告 人 的 目的 則 是 「 游說 人君 , 以 取 富貴 」 ! 他們 不 代表 老幾 ! 試問 那 個 搞 到 「 妻 不下 織 , 嫂 不 為 炊 」 的 爛小子 蘇秦 是 替 哪 個 階級 服務 的 ? 無可置疑 地 , 中國 秦漢 以後 的 「 法 」 是 對 地主 階級 有利 的 。 但是 , 我們 不可 本末倒置 。 那些 法律 並 不 是 地主 階級 主動 地 爭取出來 的 , 相反 的 , 那 是 「 人君 」 所 搞 的 「 重 農 抑商 」 政策 的 副產品 。 地主 階級 的 法權 是 果 , 不 是 因 。 假如 大 皇帝 要 搞 「 重 商 抑 農 」 的 「 重商 主義 」 , 那麼 地主 階級 豈不 照樣 遭殃 了 嗎 ? 所以 中國 傳統 的 「 儒 、 法 、 道 」 三 家 所 合資 經營 的 法制 , 基本 上 是 「 王法 」 。 是 富有 四海 的 統治 者 的 「 牧民 」 之 法 。 是 自 上 而 下 的 。 是 蔣 總統 、 毛 主席 「 頒布 」 的 。 不 是 什麼 人民 或 什麼 階級 , 為 維護 「 本 階級 權利 」 制法 自衛 的 。 西方 的 法制 便 不 一樣 了 。 西洋 之 法 , 早 在 希臘 時代 即 有 其 階級性 。 有名 的 《 羅馬法 》 , 便是 早期 羅馬 公民 ( 當時 的 統治 階級 ) 自私 自利 的 法律 。 雖然 羅馬 後期 的 統治 者 亦 曾 有 化 「 階級 之 法 」 為 「 統治 者 之 法 」 的 意圖 , 不幸 羅馬 帝國 ( 和 我們 中國比 ) 只 是 個 短命鬼 , 變法 未 成 , 齎志以歿 。 在 大 黑暗 時代 , 他們 沒有 強而有力 的 統治 者 。 到 中古 後期 , 那些 與 地主 階級 的 教堂 分治 的 小 封 建主 對 新興 的 「 中產階級 」 就 無法 控制 了 ( 他們 本錢 太 小 , 出不了 像 我國 漢代 的 桑弘羊 ) 。 政權 因而 逐漸 自 教堂 與 諸侯 之 手 , 轉移到 「 中產階級 」 之 手 。 立法權 也 就 被 他們 搶去 , 以迄 於 今 ! 所以 今日 西方 資本主義 集團 內 的 法制 ( 不管 是 大陸 法系 或 英 美 法系 ) 都 是 中產階級 的 東西 。 中產階級 利用 他們 自己 所 制定 的 法律 , 上 以 限制 封建 主 和 教堂 的 徵稅 徵夫 ( corvee labor ) ; 下 以 剝削 無 錢 有力 的 勞苦 工農 大眾 ; 中 以 協調 中產階級 內部 各 種 社會 力量 的 利害 衝突 。 這樣 , 那 他們 對 上下 兩 階級 可以 不 民主 , 為 保護 本 階級 利益 , 他們 搞 「 上 鬥 下壓 」 。 這 和 我們 「 中間 階級 」 的 老 祖宗 搞 「 上拍 下壓 」 ( 注意 : 今日 中共 各 級 「 幹部 」 就 不 如此 了 嗎 ? ) 的 辦法 是 有 原則性 的 差異 的 。 但是 他們 對 他們 本 階級 之內 的 成員 ( 個體 或 「 法人 」 ) 則 既 不可 「 鬥 」 , 又 不可 「 壓 」 。 因為 大家 同 屬於 一 個 階級 , 利害 基本 相同 , 地位 力量 也 平起平坐 , 張三 不 敢 欺侮 李四 , 為 互助合作 , 共禦 階級 外侮 , 大家 發財 , 那 就 非 搞出 一 套 大家 都 可 接受 的 章程 不可 了 。 這 章程 就 是 西方 中產階級 的 「 法制 」 的 基礎 。 法律 既定 , 欲 其 有效 , 則 法律 必須 有 其 客觀 的 絕對性 , 神聖 不可 侵犯 。 在 西方 資產 階級 「 翻身 」 之後 , 「 憶 苦思 甜 」 , 他們 絕對 不 敢 破壞 他們 所 制定 的 法 , 因為 那 個 「 絕對性 」 是 他們 以 千 噸 血淚 向 封建主 和 教堂 爭來 的 。 在 封建主 和 教堂 餘威 猶 在 , 時思 「 罔顧 法紀 」 、 「 和尚 打傘 」 之 時 , 中產階級 則 誓 以 血肉 加以 維護 , 要 上下 貴賤 按法 行事 。 中國 古代 的 法家 , 不 也 是 高唱 「 上下 貴賤 皆 從 法 」 嗎 ? 所以 中 西 之 法 , 雖 原則 互異 , 而 辦法 相同 。 以 同 一 種 絕對性 的 制度 , 一 個 是 維護 統治 者 的 利益 , 另 一 個 則 是 維護 統治 階級 的 利益 罷了 。 不過 , 維護 統治 者 的 法制 可以 不必 搞 民主 。 因為 統治 者 搞 的 是 「 寡頭 政治 」 , 是 獨資 經營 的 。 維護 統治 階級 的 法制 , 則 非 搞 「 民主 」 不可 。 因 一 個 階級 專政 , 照例 是 一 國 三公 的 多頭 政治 。 是 合夥 交易 。 大家 都 是 老闆 , 誰 能 忍受 哪 個 雜種 獨裁 ! 既然 不許 獨裁 , 那 就 只好 搞 個 章程 ( 憲法 ) 出來 , 大家 按照 「 法律 程序 」 ( due process of law ) 、 「 巴厘滿 議事 規則 」 ( parliamentary procedure ) 來 「 選舉 」 , 來 「 投票 表決 」 、 「 服從 多數 」 。 為 防制 當選 者 搗鬼 , 再 搞 個 「 三權分立 」 「 制 」 他 一下 「 衡 」 ( check and balance ) 。 既 制 其 衡 矣 , 又 怕 「 多數 」 ( majority ) 倚仗 人 多勢 大 , 無 限制 欺侮 「 少數 」 ( minority ) 。 你 要 討 老婆 , 但 你 屬於 「 少數 」 , 那 「 多數 」 的 王老五 要 投票 不許 你 討 老婆 。 你 為 相信 觀音 菩薩 而 吃素 , 而 目 無觀音 的 「 多數 」 卻 投票 不許 你 吃素 ! 丟 那 馬 ! 老子 討 老婆 吃素 , 還要 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