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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以 回答 : 因為 我 是 你 叔叔 , 你 是 我 姪子 。 叔叔 比 姪子 大 , 所以 我 尊 你 卑 。 有 什麼 問題 ? 一點 也 沒有 。 所以 這樣 一 個 政權 的 正當性 依據 乃是 建立 在 「 倫理 」 之上 的 , 而 不必 別 借 什麼 神神 怪怪 來 作為 信仰 以 唬弄 百姓 。 這 個 倫理 又 是 哪裏 來 的 呢 ? 自然界 來 的 , 從來 如此 。 所以 只 需要 再 虛安 一 個 「 天 」 , 表示 天命 在 此 , 我 盡好 人事 便 可以 了 。 沒有 上帝 , 沒有 妖怪 , 淳樸 而 祥和 的 人間 。 我們 來 看看 外國 的 情況 。 按照 梅因 先生 的 說法 , 外國 ( 這裏 指 西歐 , 在 同 時期 指 希臘 ) 自然 也 有 「 宗法 擬制 」 的 現象 , 但是 到底 不成 氣候 。 原因 何在 呢 ? 我 不 是 地理 決定論 者 , 但 一切 文明 追溯到 根源 恐怕 只好 從 地理 上 來 尋找 原因 。 古希臘 文明 乃是 海洋 文明 , 從而 造就 了 相互 進行 商業 貿易 的 多 個 邦國 。 邦國 與 邦國 之間 要 進行 貿易 , 貿易 的 精神 乃是 平等 。 這樣一來 , 他們 便 發現 了 宗法 擬制 之外 和平 共處 的 辦法 : 立約 。 人 與 人 立約 , 國 與 國立 約 , 乃至 神 與 人 立約 。 契約 精神 的 本質 乃是 平等 。 立約 的 目的 在於 通過 立約 雙方 的 妥協 尋找到 對於 兩 方 來 講 都 能夠 接受 的 「 度 」 , 這 個 「 度 」 便 叫做 「 正義 」 。 正義 就 是 各 得 其 所 。 正義 + 平等 = 公平 。 這 就 是 古代 西方 文明 中 公平 的 起源 。 所以 當 我們 得意 於 我們 自古 統一 的 大一統 精神 的 時候 , 我們 其實 也 喪失 了 某 種 東西 。 大一統 追求 的 最 高 價值 是 「 秩序 」 , 也 就是 穩定 壓倒 一切 。 而 邦國 林立 追求 的 最 高 價值 便是 「 自由 」 , 以及 保障 自由 實現 的 前提 價值 ── 「 公平 」 。 上帝 給 你 一樣 東西 的 時候 總會 奪走 一 樣 東西 。 能量 守恆 定律 在 社會 領域 同樣 適用 。 上帝 永遠 是 公平 的 。 法律 是 什麼 法律 是 什麼 ? 這 是 一 個 法理學 的 題目 啦 。 我 所 敬愛 的 劉星 先生 , 便 寫 過 以 此 為 題目 的 一 本 小 書 。 ( 劉星 : 《 法律 是 什麼 : 二十世紀 英 美 法理學 批判 閱讀 》 ) 在 開展 這 個 題目 之前 , 我們 照例 來 看 段 公案 。 周穆王 乃是 著名 的 旅遊家 。 但 他 在位 之 時 , 也 仰賴 了 一 位 大 司寇 呂侯 , 製造 了 一 部 「 刑 」 來 治理 百姓 。 這 部 刑 便 叫做 《 呂刑 》 , 這 在 西周 初年 乃是 立法 的 又 一 盛事 , 表示 禮刑 在 形式 上 分途 , 在 實質 上 合作 , 以 治理 萬民 了 。 這 部 「 刑 」 , 規定 了 墨 、 劓 、 剕 、 宮 、 大辟 五 種 刑罰 , 而外 還 有 罰金 的 辦法 , 稱為 贖刑 , 古稱 共有 三千 條 , 恐怕 不 是 法條 而是 判例 。 好 , 這 部 刑 乃是 法律 。 那麼 之前 我們 大費周章 來 講 的 禮 是 什麼 東西 ? 道德 ? 普通 規章 ? 習慣法 ? 都 不 好說 。 大家 都 知道 , 法律 是 底限 道德 。 但是 法律 和 底限 道德 畢竟 有 差別 。 我們 拿 久 不 出場 的 某 甲 來 講 案例 。 比如 大家 在 意識 中 都 隱約 覺得 , 說謊 不 好 。 這 是 一 個 道德 的 共識 。 那某 甲 說謊 了 , 怎麼辦 ? 完全 沒有 辦法 。 如果說 了 點 小謊 , 大家 集體 鄙視 一下 , 從此 少 跟 這 個 人 交往 也 就 完 了 。 一 個 群體 到底 是 有 聰明 人 的 , 聰明 人 找 了 大家 來 商量 : 從此 誰 再 撒謊 , 用 棒子 打 十 下 。 這 看起來 像是 在 立法 了 , 我們 記為 法 1 。 有 天 , 某 甲 的 爸爸 得 了 不治 之 症 ( 整完 兒子 開始 整 老子 了 ) 。 某 甲 得到 醫生 的 消息 , 擦乾 眼淚 , 強顏歡笑 地 對 爸爸 說 : 「 醫生 說 了 , 你 這 是 小 病 。 」 甲父 一 聽 , 從 病床 上 一 躍 而 起 , 曰 : 「 胡扯 ! 剛才 我 聽到 了 , 我 這 是 不治之症 ! 你 又 說謊 , 按法 1 要 送 官 用 棒子 打 十 下 ! 」 於是 把 某 甲 扭送 公安 機關 , 把 案情 一 說 , 執法 者 們 犯 了 難 。 這 個 情況 有點 特殊 。 或者 說 , 大家 反倒 是 覺得 甲父 有點 不近情理 。 哦 , 看來 說謊 還是 要 分 情況 的 。 於是 重新 修改法 1 , 新法 為 : 善意 的 謊言 , 無罪 ; 惡意 的 謊言 , 用 棒子 打 十 下 。 是 為 法 2 。 問題 繼續 在 發生 。 某 甲 把 一 個 人 給 坑 了 , 騙掉 一百 塊 錢 , 被 逮捕 。 某 甲 坦然 道 : 「 我 這 是 善意 的 謊言 , 因為 錢 是 萬惡 之 源 。 我 把 他 錢 騙走 , 是 為了 讓 他 走上 善途 。 」 嗯 , 善意 與 惡意 不 是 法律 用語 , 而是 道德 評判 , 沒有 實際 可行 的 標準 。 出台 司法 解釋 : 所謂 惡意 , 乃是 使 被害人 遭受 實際 的 不 利益 。 是 為 法 3 。 好 , 繼續 。 某 甲 心想 , 騙 十 塊 錢 也 是 打 十 下 , 騙 一千萬 也 是 打 十 下 , 索性 幹 一 票 大 的 ! 於是 騙 了 一千萬 。 被 扭送 官府 。 執法 者 終於 明白 , 不同 的 罪 要 處以 不同 的 刑 , 於是 制定 了 處罰 細則 : 騙 一百 元 以下 , 棒打 十 下 ; 騙 一百 元 至 一萬 元 以下 , 棒打 五十 ; 騙 一萬 元 以上 , 棒打 一百 。 是 為 法 4 。 有 行刑 的 衙役 , 平素 就 對 某 甲 懷恨 在 心 ( 就 是 上 次 那 個 被 某 甲 騙 了 一百 塊 錢 的 冤大頭 ) , 用 帶 刺 的 荊杖 來 行刑 , 把 某 甲 屁股 給 打爛 了 。 執法 者 覺得 有 問題 , 繼續 完善 , 規定 了 刑具 的 規格 和 施刑 的 部位 。 是 為 法 5 。 … … 從 法 1 到 法 5 , 乃是 一 個 法律 不斷 形式化 的 過程 。 簡而言之 , 就 是 法律 越來越 不 像 道德 , 而 越來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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