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做 的 前提 下 , 為了 往 前 走 , 為了 和平 和 防衛 其 認為 是 必需 的 , 一 個 人 乃 願意 放棄 這 種 對 所有 事物 的 權利 , 在 相對 考慮 其他 人 的 情況 下 , 甘心 接受 一定 的 自由 , 正 如 他 會 允許 他人 也 相對於 他 自己 而 擁有 一定 的 自由 一般 。 否則 的話 , 只要 每 個 人 都 企圖 保有 這 一切 的 權利 去 做 他 喜歡 做 的 事 , 所有 的 人們 就 會 一直 處於 戰爭 的 狀態 的 ( Hobbes , 1998:87 ) 。 接著 , 根據 人們 有 義務 將 那些 保留 起來 就 會 妨礙 人類 和平 的 權利 轉讓給 其他 人 的 自然 法則 , 產生 了 第三 自然 法則 , 即 所 定 之 信約 必須 履行 ( Hobbes , 1998:95 ) 。 前面 曾經 提 過 , 對 霍布斯 而言 , 恐懼 乃 被 視為 是 人類 所 具有 之 最 根本 的 心理 狀態 ( Hobbes , 1998:95 ) 。 就 現實 的 角度 來 說 , 這 當然 與 霍布斯 所 身處 的 英國 社會 長期 處於 內戰 的 狀態 有關 , 但是 , 以 恐懼 做為 衍生 社會 ( 倫理 道德 ) 律則 的 基本 心理 狀態 , 更 是 有 著 一定 的 理論 意涵 , 特別 是 對 後來 之 社會 與 政治 思想 的 發展 來 說 。 顯然 的 , 一旦 我們 接受 霍布斯 所 假定 「 人 與 人 之間 可能 處於 永遠 戰爭 的 衝突 狀態 」 是 人類 存在 的 基本 前提 的話 , 特別 強調 人們 的 恐懼 心理 , 其實 是 順理成章 的 認知 模式 。 聯帶 的 , 在 文明 社會 裡 , 為 了 化解 恐懼 心理 , 人們 透過 理性 的 制度 運作 , 要求 成員 彼此 之間 訂定 契約 , 更 是 一 項 可以 理解 、 也 可以 接受 的 安排 。 在 此 情況 下 , 一旦 人們 擔心 自己 的 利益 或 乃至 身心 本身 可能 受損 而 要求 彼此 之間 信守 約定 , 人們 談 的 , 首要 的 即 是 有關 正義 ( justice ) 與否 的 問題 。 所以 , 首先 確立 正義 的 概念 , 繼而 透過 理性 的 制度化 方式 予以 保證 乃是 政治 活動 的 基本 要務 。 就此 , 審視 當時 英國 社會 的 實際 情況 , 霍布斯 認為 , 正義 所 涉及 的 基本 上 有 兩 種 : 一 種 是 有關 交換 的 ( commutative ) ; 另 一 種 則 是 涉及 分配 ( distributive ) 的 。 霍布斯 是 這麼 說 的 : … … 交換 的 正義 在於 立約 的 東西 價值 相等 , 而 分配 的 正義 則 在於 對 條件 相等 的 人 分配 相等 的 利益 。 … … 交換 的 正義 是 立約 者 的 正義 , 也 就是 在 買賣 、 雇用 、 借貸 、 交換 、 物物 交易 以及 其他 契約 行為 中 履行 契約 。 分配 的 正義 則 是 公斷人 正義 , 也 就是 確定 「 甚麼 是 合乎 正義 」 的 行為 。 在 這 種 事情 中 , 一 個 人 受到 人們 推為 公斷人 的 信託 後 , 如果 履行 著 他 的 信託 事項 , 就 謂 之 將 個人 的 本分額 分配給 了 每 個 人 ( Hobbes , 1998:99 - 100 ) 。 準此 , 霍布斯 進一步 指出 , 以往 有 人 把 法律 當成為 Nòuos , 其 意 即為 分配 , 而 對 正義 所 下 的 定義 則 是 把 每 一 個 人 自己 的 東西 分配給 每 一 個 人 ( Hobbes , 1998:164 - 165 ) 。 在 這樣 之 思想 的 支撐 下 , 分配 ( 聯帶 的 , 生產 ) 一 概念 所 衍生 的 問題 , 遂 成 考量 社會 正義 時 的 重要 根本 課題 , 而 這些 的 命題 相當 明顯 地 乃 與 資本主義 興起 後 之 歐洲 社會 所 帶來 的 現象 ( 與 問題 ) 密切 契合 著 。 我們 更 是 可以 很 清楚 地 在 所謂 之 自由 主義 者 與 馬克思 主義 者 的 身 上 同時 看到 霍布斯 之 這些 論述 的 影子 , 只不過 , 他們 在 某些 地方 有 著 不同 ( 甚至 對反 ) 的 認知 態度 與 價值 取捨 而已 。 為了 說明 霍布斯 思想 對 後來 之 西方 社會 思想 發展 可能 具有 的 意義 , 讓 我 在 此 引述 義大利 思想家 波比歐 的 論題 , 先 把 討論 的 議題 略微 撐大 一些 。 波比歐 從 政治 思想 發展史 的 角度 為 霍布斯 的 自然 法則 說 定位 。 首先 , 他 回到 一直 主導 著 西方 政治 思想 發展 之 風向 的 亞里斯多德 的 政治 思想 , 認為 亞里斯多德 的 分析 乃是 以 家庭 做為 人類 初始 的 自然 組合 來 開題 , 進而 才 討論 人類 社群 組合 如何 經由 領土 擴張 、 人口 增加 、 安全 要求 與 生計 需要 等等 的 自然 ( natural ) 而 必要 ( necessary ) 的 理由 ( 非 經由人 運用 自由 意志 而 產生 的 權宜 方式 , 如 契約性 的 同意 ) 過渡到 最終極 、 且 是 完美 的 國家 ( 特別 是 當時 之 城邦式 的 公民 國家 [civil state] ) 這樣 的 政治 社會 ( political society ) 狀態 。 易言之 , 家庭 到 國家 之間 是 連續 的 , 都 是 一 種 「 社會 」 的 形式 , 只 是 由 家 內 社會 ( domestic society ) 過渡到 政治 社會 而已 ( Bobbio , 1993:1 - 15 ; 同時 參看 Aristotle , 1988 ) 。 相對於 亞里斯多德 把 家庭 做為 其 《 政治學 》 一 書 之 第一 章 的 主題 , 霍布斯 的 《 利維坦 》 一 書 則 是 以 自然 狀態 來 開題 。 其 所以 如此 , 顯然 乃 與 他 所 處 的 十七世紀 歐洲 社會 ( 尤其 英國 ) 的 歷史 場景 有關 。 波比歐 即 指出 , 到 了 霍布斯 所 身處 的 十七世紀 英國 社會 , 家庭 在 定義 上 已 被 視為 是 一 種 前於 政治 ( prepolitical ) 的 社會 形式 , 霍布斯 以 「 自然 狀態 」 的 概念 取代 「 家 內 社會 」 來 刻劃 人類 初始 的 可能 狀態 , 因而 是 可以 理解 的 。 在 波比歐 的 眼 中 , 霍布斯 所以 會 是 如此 , 乃 因為 「 自然 狀態 」 具有 社會 演進 的 「 進步 」 意涵 , 反映 的 是 一 項 重要 的 歷史 屬性 , 即 : 整 個 社會 的 基本 表徵 乃 呈現 在 「 基本 的 經濟 關係 網絡 發展 著 」 ( the network of elemental economic relations develops ) 這樣 的 社會 狀態 上面 。 這 也就是說 , 此時 , 西歐 社會 已 逐漸 走出 封建 體制 , 邁向 資本 社會 的 形式 發展 著 , 社會 的 經濟 面向 與 政治 面向 漸 趨 分化 , 而且 , 市場 經濟 也 可 預見 地 日漸 取代 了 家戶 管理 的 經濟 制度 。 易言之 , 家戶 做為 經濟 企業 ( 特別 生產 ) 體制 之 基本 單元 的 歷史 場景 處在 逐漸 瓦解 的 狀態 當中 ( Bobbio , 1993:14 ) 。 總而言之 , 英國 社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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