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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 相關 記載 , 當時 的 證據 有 書證 、 物證 、 證人 證言 和 勘驗 結論 等 。 比如 《 周禮 》 有 規定 , 打 土地 官司 的 , 拿 官府 地圖 做 證據 ; 打 契約 官司 的 , 拿 契約 文書 作 證據 。 證人 作證 的 , 必須 發 個 毒誓 說 我 要是 做 偽證 叫 我 生 個 孩子 沒 屁眼 以 保證 口供 的 真實性 。 」 鄉士 聽 了 公孫策 之 言 , 就 以 此 作為 審理 的 結論 。 比照 了 刑書 , 沒 見 有 「 搶燒雞 」 條 。 參看 以前 的 判例 , 有 「 某丁 搶奪 烤鴨案 」 , 頗 類似 。 就 問 某 甲 : 「 某 乙 搶 你 燒 雞 , 是 眚 呀 , 還是 非 眚 呀 ? 」 某 甲 直直 地 看 著 鄉士 , 忍不住 又 扭 過 頭 來 用 無辜 的 眼神 向 聊公 求助 。 聊公 搖 著 鵝毛扇 , 笑 曰 : 「 所謂 眚 , 乃是 過失 也 ; 所謂 非眚 , 乃是 故意 也 。 」 某 甲 便 道 : 「 回 大人 , 非 眚 。 」 鄉士 點點頭 , 又 問 「 那某 乙 是 惟終 呀 , 還是 非終 呀 ? 」 某 甲 又 可憐 巴巴 看聊公 。 聊公 「 啪 」 地 打開 一 柄 摺扇 , 曰 : 「 惟終 就 是 慣犯 , 非終 就 是 偶犯 。 」 某 甲 想 了 想 , 回道 : 「 想 是非 終 吧 ! 」 鄉士 再 一點頭 , 便 判道 : 「 按照 以前 的 慣例 , 要 判 某 乙劓刑 。 但 考慮到 刑 不 上 大夫 , 嗯 , 可以 改罰 二百五十 鍰 。 某 丙 , 你 看 怎麼樣 啊 ? 」 某 丙 連連 點頭 , 甘願 受罰 。 於是 一 樁 官司 至 此 終了 。 幾 句 後 話 先 交代掉 :1 .
倘若 鄉士 不 立案 開庭 , 某 甲 可以 上 訪告 御狀 。 告 御狀 的 辦法 有 兩 個 :一 是 跑到 王宮 正門 外邊 去 敲 「 路鼓 」 , 就 會 有 太僕 出來 接 了 你 的 狀子 , 交給 周王 。 二 是 跑到 路 邊 站 在 一 塊 紅色 的 「 肺石 」 上 。 站到 被 人 看見 了 , 就 會 過來 接 了 你 的 狀子 , 交給 周王 。 我 想 多數 人 還是 願意 敲路鼓 。 當然 , 這 個 站 肺石 也 有 個 防止 濫訴 的 作用 在 裏頭 , 類似 後世 的 殺威棒 。 2. 倘若 鄉士 收 了 某 乙 賄賂 而 枉法 , 某 甲 也 可以 上訴 , 兩 案 並告 。 一 告 某 乙 搶 你 燒 雞 吃 , 二告 鄉士 「 惟 貨 」 。 嗯 , 這 是 我國 最早 的 法官 責任 制度 啦 , 叫做 「 五 過 之 疵 」 , 分為 惟官 ( 依仗 權勢 ) 、 惟反 ( 挾 私 報復 ) 、 惟 貨 ( 收受 賄賂 ) 、 惟 內 ( 庇護 親屬 , 蓋 此時 尚 無 回避 制度 也 ) 、 惟來 ( 受 人 請託 ) 五 種 行為 。 3. 死刑 在 這 時候 已經 分 等級 使用 了 , 平頭 老百姓 「 棄市 」 ── 殺死 了 扔 在 菜市場 上 叫 人 唾棄 三 天 ; 而 貴族 則 可以 留 全 屍 ── 由 專門 的 行刑 者 秘密 縊死 以 照顧 其 面子 。 4 .
不 判 死刑 的 , 除了 割 鼻子 剁 腿 而外 , 已經 有 了 徒刑 的 發明 。 關 在 牢 裏 , 進行 勞動 。 這 種 辦法 , 顯然 比 處 肉刑 文明 得多 , 既 保全 了 犯人 肢體 有利於 他 改過自新 , 又 可以 讓 他 勞動 以 促進 生產 。 但 這 種 辦法 現在 還 不 普及 。 不過 沒關係 , 是 金子 總 要 發光 的 , 好 的 刑罰 也 不例外 。 徒刑 在 未來 將 成為 最 主要 的 刑種 。 5 .
這 時候 的 監獄 叫 「 圜土 」 或者 「 囹圄 」 。 一 個 土牆 圍起 的 圓 屋子 。 有 專門 的 牢頭 叫 「 司圜 」 , 有 專門 的 獄具 叫 桎 、 梏 、 拲 , 分別 是 戴 在 腳 、 頸 、 手 上 的 , 都 是 木頭 的 。 下面 再 重點 解釋 一 個 上 一 章 的 遺留 問題 : 究竟 什麼 叫做 「 刑 不 上 大夫 」 。 刑 不 上 大夫 , 我們 解釋 它 說 : 大夫 以上 不 受刑 , 此 乃 封建 等級 特權 之 鐵證 。 這 種 說法 , 屬於 完全 不顧 歷史 事實 而 睜眼 瞎說 。 從 桀紂 到 周厲周 幽周 宣王 , 哪 個 沒有 給 大夫 用 過 刑 ? 關龍逢 比 干杜伯 乃至 管叔 蔡叔 都 受 過 刑罰 。 這樣 的話 , 要 放到 原始 語境 裏面 去 理解 。 原文 拿出來 看 : 刑不上 大夫 , 刑人 不 在 君側 。 刑不 上 大夫 的 原因 , 乃 在於 受 過 刑 的 人 不 適合 待在 君主 之 側 , 那 是 很 煞風景 的 事情 。 天子 半夜 做夢 醒來 , 發現 左右 侍立 著 的 官 , 一 個 缺條腿 , 一 個 滿 臉 刺 著 字 , 乃是 很 恐怖 的 事情 。 拿出去 搞 外交 , 也 不 好看 。 所以 此 言 的 真實 含義 , 乃是 「 肉刑 不 上 大夫 」 。 至於 一般 的 流刑 徒刑 乃至 死刑 , 大夫 是 不可 避免 的 。 遇到 肉刑 , 則 轉化為 其他 刑種 加以 處置 。 另外 執行 死刑 也 享受 一定 的 留全 屍 的 優待 , 上面 已經 說 過 啦 。 嗯 , 從 上面 「 某 乙 搶 某 甲 燒雞案 」 這樣 虛構 的 案例 , 我們 已經 看到 從 夏商 到 西周 中國 法律 的 跨越式 發展 。 我們 的 先人 已經 開始 學會 區分 犯罪 的 故意 與 過失 、 偶犯 和 慣犯 , 並且 規定 了 刑事 責任 的 年齡 , 一定 歲數 的 老人 和 小孩子 是 可以 免於 刑罰 的 。 我們 還 有 法官 責任 制度 , 有 測謊 技術 和 證據 制度 , 有 比較 合理 的 「 兩造 對抗 」 的 訴訟 制度 , 有 代理人 制度 ( 雖則 還 僅 限於 貴族 ) , 有 罰金 的 辦法 , 有 數罪 並 罰 的 辦法 。 雖然 還 很 簡單 和 幼稚 , 但是 在 維護 人權 方面 , 實在 堪稱 當時 世界 的 楷模 。 而 今天 叫囂 人權 的 幾 個 國家 , 有的 甚至 連 神判法 的 辦法 都 還 夢想 不到 。 任何 黃金 時代 , 都 有 吐盡 輝煌 的 時候 。 下 一 節 我們 講 一 個 真實 的 案例 , 一 個 象徵 著 西周 黃金 時代 瓦解 的 案例 。 一 個 案子 了結 西周 周厲王 三十二年 ( 前 八四六年 ) 三月 初 , 周厲 王姬 胡 先生 在 康宮 的 太室 沉思 。 某 甲徑 直 地 走進來 , 姬胡 愣愣 地 看 著 他 。 某 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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