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Extended context for query match 116,206 in text YL20200355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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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 種 說法 , 來 宣稱 它們 對 受眾 的 擁有權 。 雖然 這 看似 是 微不足道 的 問題 , 但 卻 是 個 重要 的 問題 , 因為 受眾 或 消費 群體 不 是 一 間 企業 獨有 的 財產 。 你 不能 擁有 受眾 , 因為 除了 你 自己 的 公司 之外 , 這些 受眾 還 支持 、 購買 , 並 享受 許多 公司 的 其他 產品 。 他們 不 太 可能 無時無刻 只 想 著 你 的 公司 。 公眾 擁有權 隱含 寓意 是 , 公司 認為 可以 用 這 種 關係 來 向 公眾 銷售 更多 東西 。 這 種 心態 很 容易 讓 受眾 或 公眾 反對 公司 。 這 就 是 為什麼 克理斯 通常 只 會 使用 他 的 郵寄 名單 , 寄出 每 週 文章 跟 他 的 受眾 聯繫 而已 ; ( 非常 ) 偶爾 , 他 會 向 他們 推銷 他 創造 的 產品 。 然而 , 在 多數 情況 下 , 他 只 利用 自己 的 名單 提供 新聞 、 資訊 以及 有 價值 的 內容 , 藉 此 跟 自己 服務 的 公眾 聯繫 。 他 以 提供 幫助 的 方式 建立 關係 , 先 讓 受眾 從 關係 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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