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才 能 達成 共存 共榮 的 關係 。 我 於 一九九八年 八月 以 一 個 月 時間 實地 調查 昇陽 總公司 的 組織 和 策略 , 確認 了 這 個 理念 已經 滲透 至 企業 每 個 角落 。 而且 , 昇陽 將 Java 的 權利金 設 得 非常 低 , 「 並非 靠 Java 來 賺錢 」 , 這 句 話 具有 相當 的 可信度 。 微軟 曾 批判 : 「 未來 普及 之後 可能 會 大幅 提高 權利金 。 」 不過 到 目前 為止 , 昇陽 並 沒有 採取 這 種 愚蠢 的 行為 , 推測 未來 也 不會 欺騙 使用 者 。 昇陽 不 靠 平台 來 賺錢 , 而是 利用 該 集團 的 中心 地位 來 增加 認同 者 , 以 領導 者 的 立場 成為 資訊 的 中樞 , 逐漸 擴大 事業 。 昇陽 將 此 開放 平台 的 基本 思想 傳至 全 世界 , 可以 說 貢獻 極 大 。 這 種 概念 可以 稱 之 為 「 開放 思想 」 , 不僅 限於 昇陽 , 也 是 矽谷 大多數 高科技 企業 共通 的 理念 。 例如 Linux 不 是 以 營利 為 目的 , 而是 以 志工 的 貢獻 為 基礎 不斷 成長 的 作業 系統 , 即使 微軟 抨擊 它 的 開放 是 以 自己 的 利益 為 目的 , 但 這 種 攻擊 並 沒有 足夠 的 說服力 ( 不過 除了 微軟 之外 , 還 有 其他 有識 人士 發表 了 同樣 的 看法 ) 。 開放 策略 的 優點 建構 像 Java 般 的 平台 , 即使 平台 本身 無法 獲得 收益 , 仍 可以 期待 下列 的 龐大 商機 。 也就是說 , 這 才 是 開放 策略 可能 的 重要 收益 來源 。 一 、 熟悉 這 平台 , 不論 在 技術 或 市場 上 , 與 其他 公司 相比 , 都 處於 壓倒性 有利 的 地位 。 在 平台 上 推展 事業 也 比較 容易 ( 實際 上 , 昇陽 就 期待 以 教育 為 主要 收益 來源 ) 。 二 、 在 平台 的 普及 和 標準化 活動 中 取得 領導 地位 , 可以 獲得 眾多 關係 者 的 尊敬 和 理解 , 也 可以 藉 此 發掘 人才 ( 爭取 人才 的 能力 在 高科技 產業 中 是 最 重要 的 條件 , 而且 , Java 對 企業 內 的 活化 效益 更 難以 估計 ) 。 三 、 贊同 者 形成 的 集團 可以 產生 許多 商機 , 也 是 促使 產品 普及 的 強大 力量 。 這 種 集團 所 擁有 的 信用力 和 資訊 傳達力 , 對 一般 市場 也 具有 非常 大 的 影響力 。 即使 某 企業 以 自己 的 規格 掌控 和 獨占 平台 , 但 相對 地 , 也 會 形成 與 它 對抗 的 開放 聯盟 , 制定 新 的 對抗 規格 , 確立 標準 普及 的 手段 。 該 如何 判斷 與 因應 獨占 平台 的 企業 ? 我 認為 可以 如此 來 思考 : 組成 與 維持 開放 聯盟 , 主導 者 和 參加 者 都 必須 付出 很 大 的 努力 , 如果 無法 預期到 龐大 的 市場 與 利益 , 投資 效果 相當 有限 。 換言之 , 如果 市場 規模 太 小 , 很 難 產生 對抗 勢力 ; 如果 出現 規模 不 大 , 但 敢 冒 風險 的 企業 , 加上 有 相同 想法 的 企業 加入 , 仍 可以 獲得 效果 。 隨著 企業 對 平台 的 重要性 和 處理 方法 日漸 了解 , 開放 聯盟 形成 的 成本 也 將 大幅 下降 , 除了 獨占 的 利潤 過度 龐大 , 確實 容易 形成 對抗 聯盟 的 狀況 之外 , 最後 只有 根據 市場 的 競爭 環境 來 做 個別 判斷 。 微軟 的 防禦 策略 — — 攪亂 標準 阻礙 Java 普及 在 昇陽 的 Java 普及 策略 發揮 功效 , 市場 占有率 逐漸 提高 時 , 微軟 也 察覺到 它 的 威脅 , 而 採取 了 對抗 措施 。 由於 這 是 非常 微妙 的 問題 , 因此 主要 依 司法部 與 美國 十九 個 州 控告 微軟 違反 反 托拉斯法 , 聯邦 法院 對 此 的 見解 來 說明 。 二○○○年 四月 , 聯邦 地方 法院 認為 「 微軟 的 一連串 行為 不能 視為 公正 的 競爭 , 有損 消費者 的 利益 」 , 美國 聯邦 高等 法院 在 二○○一年 六月 也 認定 「 微軟 濫用 獨占 的 地位 」 。 微軟 對抗 開放 平台 採取 的 策略 , 主要 為 : 一 、 對 昇陽 的 開放 策略 進行 中傷 誹謗 , 以 阻礙 其 標準化 , 二 、 藉著 參與 標準化 活動 加以 攪亂 , 三 、 買收 或 破壞 新 技術 。 微軟 否認 了 這些 行為 , 特別 是 第三 項 。 姑且 不論 是否 真的 有 這些 行動 , 微軟 阻止 開放 平台 的 形成 , 在 該 公司 的 平台 策略 中 發揮 了 充分 的 效果 卻 是 事實 。 微軟 對抗 開放 平台 的 策略 , 據說 採取 了 以下 的 具體 作法 : 一 、 微軟 對 昇陽 的 Java 策略 進行 以下 的 誹謗 中傷 , 以 阻礙 Java 標準化 活動 的 進展 ( 根據 ZDNet 的 報導 ) 。 ◆ Java 應 為 開放 標準 , 但 昇陽 主張 所有 的 權利 都 屬於 該 公司 ( ZDNet 一九九七年 十月 七日 ) 。 ◆ 強烈 批判 昇陽 一方面 宣傳 Java 為 完全 開放 , 另一方面 又 嚴格 控制 專利 ( ZDNet 一九九七年 十月 七日 ) 。 ◆ 英特爾 、 迪吉多 、 康柏都 曾 要求 昇陽 將 Java 的 管理 委託給 國際 標準化 團體 ( ZDNet 一九九七年 九月 二十四日 ) 。 二 、 微軟 與 昇陽 簽下 Java 的 專利 契約 , 並 採取 以下 的 措施 , 使 Java 中 的 應用 程式 難以 從 視窗 作業 系統 轉移至 其他 平台 , 或 難以 從 其他 平台 轉移至 視窗 作業 系統 ( 根據 一九九五年 十一月 十五日 聯邦 地方 法院 的 事實 認定 的 記述 ) 。 ◆ Java 是 不 依賴 任何 平台 的 應用 軟體 , 但 微軟 開發出 與 其他 平台 無法 互換 的 視窗 作業 系統 用 Java , 並 促使 它 普及 , 以 阻礙 Java 的 移轉性 。 微軟 將 標準 的 極 小 一 部分 變更為 自己 公司 的 規格 , 讓 使用 者 誤認 標準 , 最後 只 能 使用 微軟 的 產品 , 而 成為 微軟 的 使用 者 。 ◆ 微軟 與 自己 顧客 中 的 開發 企業 進行 提早 提供 下 一 代 作業 系統 β版 等 交換 交易 , 並 簽下 反 競爭 契約 , 使 各 企業 使用 微軟 自己 開發 的 Java 視窗版 。 ◆ 網景 導航員 的 普及 是 將 Java 提供給 一般 使用 者 的 重要 手段 之 一 , 微軟 免費 提供 IE , 將 IE 與 視窗 作業 系統 綁 在一起 , 藉以 阻礙 網景 導航員 的 普及 。 關於 美國 司法部 對 微軟 的 控訴 中 , 微軟 將 IE 與 視窗 作業 系統 綁 在一起 的 反 競爭 行為 備受 注目 。 此 爭論 中 還 包括 了 前述 微軟 對 Java 標準化 的 對抗 措施 。 其次 , 微軟 在 供應 顧客 視窗 作業 系統 的 特許 時 , 拒絕 將 IE 排除 在外 , 最初 從 契約 上 , 最後 再 技術性 地 限制 個人電腦 廠商 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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