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isplaying extended context for query match # 14,382 in text YL201502821
<< Prev Next >>
    
 

工作 表現 非常 優秀 。 如今 , 情形 有點 類似 : 即使 員工 沒有 吸毒 , 而且 工作 表現 良好 , 還是 會 被迫 驗尿 。 後來 , 宣誓 效忠 的 要求 終於 被 認定 違法 , 同樣 的 道理 , 我 相信 , 要求 工作 績效 表現 符合 規定 的 員工 接受 驗毒 , 也 會 被 法院 否決 。 我 給 這 位 員工 的 建議 : 開始 另 謀 高就 。 等 你 找到 工作 , 就 告訴 你們 經理 , 你 對 驗毒 非常 反感 , 你 希望 自己 工作 的 公司 , 能夠 以 績效 做為 工作 成就 唯一 的 評量 標準 。 * * * 反對 驗毒 的 人 抱怨 自己 的 權利 受到 侵犯 , 但 雇主 的 權利 又 如何 呢 ? 不 碰 毒品 的 同事 , 他們 的 權利 又 如何 呢 ? 坦白 說 , 如果 我 的 公司 要求 驗 毒 , 我 會 欣然 接受 。 缺乏 生產力 的 狀況 時常 發生 , 我 不能 說 這 都 是 毒品 的 關係 , 但 我 確實 相信 , 吸毒 的 人 不會 有 生產力 。 我 覺得 , 這 是 美國 與 日本 之間 的 極 大 差距 , 就是 因為 毒品 濫用 影響 了 國家 的 生產力 !* * * 如果 個人 嗑 藥 的 行為 並 不 明顯 , 要是 沒有 驗毒 , 他 的 主管 根本 不會 知道 , 那麼 , 員工 吸毒 真的 是 工作 上 的 問題 嗎 ? 顯然 不 是 。 我 覺得 , 提倡 驗 毒 的 真正 原因 , 並 不 是 生產力 與 安全 的 關係 , 而是 因為 道德 上 的 公憤 。 但 我 並 不 覺得 道德 理由 夠 充分 , 可以 枉顧 公民 的 隱私 權利 。 這 類 化驗 基本 上 就是 先 認定 人們 有罪 , 迫使 一 個 人 在 眾目睽睽 的 羞辱 場面 下 證明 自己 的 清白 。 所以 , 我 徹底 反對 在 工作 場所 驗 毒 的 規定 !* * * 吸毒 是 違法 的 行為 。 這 是 一 個 嚴重 的 公眾 問題 , 也 是 企業 生產力 受損 的 根源 之 一 。 雖然 驗毒 相當 令 人 反感 , 也 不 怎麼 體面 , 但 我 認為 公司 有 權利 保護 自己 , 這樣 做 並 不 過份 。 * * * 我 認為 , 要是 有 人 願意 接受 這 種 有失 尊嚴 的 事 , 我們 應該 為 他們 鼓掌 喝采 , 因為 他們 為 大家 樹立 了 榜樣 。 我們 並 不會 反對 以 吹氣 酒測 來 防止 酒 後 駕駛 , 而且 , 近 幾 年 來 , 酗酒 的 人 在 我們 心目中 的 形象 , 已經 從 很 有 男子 氣慨 變成 可憐蟲 。 我 認為 , 對於 嗑 藥 的 人 , 我們 也 應該 採用 同樣 的 做法 。 * * * 「 侵犯 隱私 」 的 說法 根本 就 是 媒體 以及 某些 人 的 惡意 扭曲 , 企圖 貶低 、 中傷 及 敗壞 雷根 政府 為 了 打擊 美國 當前 最 嚴重 的 社會 經濟 問題 之 一 所 做 的 一些 非常 積極 正面 的 努力 。 為了 保護 大多數 人 的 安全 與 福祉 , 社會 大眾 有 權 知道 毒癮 的 問題 。 * * * 身為 企業家 與 雇主 , 我 大力 支持 公司 有 權利 開除 績效 不彰 的 員工 。 可是 , 執行 驗毒 的 單位 要 如何 告訴 我 , 誰 的 工作 表現 很 好 , 誰 又 沒有 好好 工作 呢 ?* * * 我 以前 是 感化 觀護員 , 看到 這 一切 愚蠢 的 行為 , 我 只 能 搖頭 表示 困惑 不解 。 或許 , 只有 在 非常 特殊 的 狀況 下 , 例如 某 個 飛航 管制員 有 嗑 藥 的 嫌疑 , 我 可以 看出 這 種 做法 的 意義 。 但 至於 其他 人 … … 那些 提倡 驗 毒 的 人 , 真的 知道 自己 在 說 什麼 嗎 ? 舉例 來 說 , 有 一些 廣為 流傳 的 作弊 手法 , 可以 換成 「 乾淨 」 的 尿液 來 代替 , 難道 他們 打算 站 在 旁邊 觀察 檢體 如何 取樣 , 確保 受檢 者 沒有 作弊 嗎 ? 請 各位 相信 我 , 嗑 藥 的 人 對 這些 作弊 花招 熟悉 得很 。 這 充其量 只 是 一 個 象徵性 的 解決之道 , 卻 嚴重 浪費 大家 的 時間 、 金錢 及 心力 。 * * * 如果 員工 是 清白 的 , 為什麼 不 願意 接受 呢 ? 拒絕 接受 檢驗 , 對 誰 都 沒有 好處 。 * * * 除非 尼古丁 與 酒精 也 包含 在 內 , 否則 , 工作 場所 不應該 執行 毒品 檢驗 。 * * * 一 個 嚴重 的 問題 就 是 , 無法 避免 可能 會 把 不 嗑 藥 的 人 驗成 陽性 反應 。 這 類 化驗 的 精確度 其實 問題 很 大 , 即使 重複 檢查 也 很 難 保證 。 即使 驗 毒 可以 達到 百分之九十九 的 準確度 ( 這 已經 是 非常 非常 樂觀 的 假設 了 ) , 還是 會 引起 嚴重 的 問題 。 如果 員工 嗑 藥 的 比例 很 低 , 假設 百分之五 好了 , 那麼 簡單 計算 一下 , 每 五 個 驗出 有 嗑 藥 的 人 當中 , 就 有 一 個 是 化驗 有 誤 , 他 其實 並 沒有 嗑 藥 。 所以 說 , 這 顯然 是 不能 接受 的 。 * * * 一 位 毒理學家 的 來信 : 尿液 當中 有 沒 有 毒品 殘留 , 以及 當時 因為 嗑 藥 對 身體 造成 的 損傷 , 兩 者 之間 基本 上 沒有 任何 相關性 , 就 像 驗血 測試 酒精 含量 的 例子 一樣 。 這 種 缺乏 相關性 的 問題 , 代表 了 尿液 驗毒 的 重大 限制 之 一 , 因此 , 並 不能 回答 大家 最 關心 的 問題 : 這 個 人 是否 因為 嗑 藥 而 損及 工作 能力 ? * * * 摘錄 自 美國 職業 醫學 協會 的 報告 , 標題 是 〈 工作 場所 用藥 篩檢 的 道德 規範 〉 : 任何 篩檢 是否 用藥 的 規定 , 應該 要 根據 執行 業務 的 合理 必要性 。 這 類 必要性 可能 涉及 個人 、 其他 員工 或 大眾 的 安全 ; 保全 方面 的 需求 ; 工作 績效 表現 的 相關 要求 ; 或是 特殊 公眾 形象 的 要求 。 我 仔細 研究 眾多 讀者 的 回應 , 以及 同事 給 我 的 建議 , 我 必須 很 努力 思考 正反 雙方 的 意見 。 坦白 說 , 我 發現 自己 的 立場 換 了 好幾 次 。 每當 我 為了 某 個 職場 上 是非 對錯 的 問題 而 困惑 不已 的 時候 , 我 喜歡 回歸 基本 原則 , 並且 提醒 自己 , 企業 的 首要 之 務 就 是 必須 照顧 三 群 人 : 顧客 、 員工 , 以及 股東 。 除非 我們 可以 對得起 這 三 群 人 , 否則 就 不應該 擅自 企圖 糾正 其他 方面 的 錯誤 。 我 覺得 , 要 對 員工 採取 驗毒 措施 , 就 必須 訂定 最 嚴格 的 準則 , 因為 這 很 可能 會 引起 某些 嚴重 卻 不 是 有意 造成 的 後果 。 其中 一 個 原因 是 , 從 統計 上 來 說 , 一定 會 發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