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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 * * 如果 員工 是 清白 的 , 為什麼 不 願意 接受 呢 ? 拒絕 接受 檢驗 , 對 誰 都 沒有 好處 。 * * * 除非 尼古丁 與 酒精 也 包含 在 內 , 否則 , 工作 場所 不應該 執行 毒品 檢驗 。 * * * 一 個 嚴重 的 問題 就 是 , 無法 避免 可能 會 把 不 嗑 藥 的 人 驗成 陽性 反應 。 這 類 化驗 的 精確度 其實 問題 很 大 , 即使 重複 檢查 也 很 難 保證 。 即使 驗 毒 可以 達到 百分之九十九 的 準確度 ( 這 已經 是 非常 非常 樂觀 的 假設 了 ) , 還是 會 引起 嚴重 的 問題 。 如果 員工 嗑 藥 的 比例 很 低 , 假設 百分之五 好了 , 那麼 簡單 計算 一下 , 每 五 個 驗出 有 嗑 藥 的 人 當中 , 就 有 一 個 是 化驗 有 誤 , 他 其實 並 沒有 嗑 藥 。 所以 說 , 這 顯然 是 不能 接受 的 。 * * * 一 位 毒理學家 的 來信 : 尿液 當中 有 沒 有 毒品 殘留 , 以及 當時 因為 嗑 藥 對 身體 造成 的 損傷 , 兩 者 之間 基本 上 沒有 任何 相關性 , 就 像 驗血 測試 酒精 含量 的 例子 一樣 。 這 種 缺乏 相關性 的 問題 , 代表 了 尿液 驗毒 的 重大 限制 之 一 , 因此 , 並 不能 回答 大家 最 關心 的 問題 : 這 個 人 是否 因為 嗑 藥 而 損及 工作 能力 ? * * * 摘錄 自 美國 職業 醫學 協會 的 報告 , 標題 是 〈 工作 場所 用藥 篩檢 的 道德 規範 〉 : 任何 篩檢 是否 用藥 的 規定 , 應該 要 根據 執行 業務 的 合理 必要性 。 這 類 必要性 可能 涉及 個人 、 其他 員工 或 大眾 的 安全 ; 保全 方面 的 需求 ; 工作 績效 表現 的 相關 要求 ; 或是 特殊 公眾 形象 的 要求 。 我 仔細 研究 眾多 讀者 的 回應 , 以及 同事 給 我 的 建議 , 我 必須 很 努力 思考 正反 雙方 的 意見 。 坦白 說 , 我 發現 自己 的 立場 換 了 好幾 次 。 每當 我 為了 某 個 職場 上 是非 對錯 的 問題 而 困惑 不已 的 時候 , 我 喜歡 回歸 基本 原則 , 並且 提醒 自己 , 企業 的 首要 之 務 就 是 必須 照顧 三 群 人 : 顧客 、 員工 , 以及 股東 。 除非 我們 可以 對得起 這 三 群 人 , 否則 就 不應該 擅自 企圖 糾正 其他 方面 的 錯誤 。 我 覺得 , 要 對 員工 採取 驗毒 措施 , 就 必須 訂定 最 嚴格 的 準則 , 因為 這 很 可能 會 引起 某些 嚴重 卻 不 是 有意 造成 的 後果 。 其中 一 個 原因 是 , 從 統計 上 來 說 , 一定 會 發生 明明 沒 嗑 藥 卻 揹上 不實 罪名 的 情況 , 這麼一來 , 完全 清白 無辜 的 人 未來 的 職業 生涯 可能 受到 殺傷力 極 大 的 影響 。 另 一 個 後果 是 很 可能 造成 員工 之間 的 對立 。 從 我 收到 的 來信 當中 , 明顯 可以 看出 人們 對於 這 個 主題 的 感受 非常 強烈 。 暫且 不 問 是非 對錯 , 大家 都 堅持 自己 的 觀點 , 要是 採取 大規模 的 驗毒 措施 , 就 會 造成 員工 互相 敵對 。 沒有 幾 家 企業 承受得起 這 種 有如 內戰 的 情況 , 也 必然 會 傷害到 公司 要 照顧 的 三 群 人 。 因此 , 我 提出 以下 的 看法 , 做為 總結 。 只有 在 兩 種 狀況 下 , 要求 員工 接受 驗毒 才 有 道理 : 第一 是 如果 工作 績效 表現 低劣 、 釀成 災禍 , 或是 發生 意外 事故 , 懷疑 原因 可能 涉及 嗑 藥 的 時候 ; 第二 是 美國 職業 醫學 協會 所 說 的 「 執行 業務 的 合理 必要性 」 。 為了 確保 我們 對 一 個 人 的 驗毒 是 合理 行動 , 我們 可能 會 考慮 : 在 同樣 的 情況 下 , 我們 會不會 要求 這 個 人 接受 徹底 的 身體 檢查 ? 如果 答案 是 肯定 的 , 納入 驗毒 程序 才 算 合理 。 如果 不 是 , 執行 驗毒 就 會 招來 非議 。 舉例 來 說 , 飛航 駕駛員 應該 符合 「 執行 業務 的 合理 必要性 」 條件 , 他們 也 必須 定期 接受 體檢 。 如果 要求 他們 同時 接受 體 內 是否 有 藥物 殘留 的 檢驗 , 我 看 不 出 有 什麼 理由 要 反對 。 但 反過來說 , 未來 可能 擔任 主管 的 人 , 升官 之前 通常 不 需要 接受 體檢 。 因此 , 規定 他們 必須 接受 驗毒 , 我 就 看 不 出 有 什麼 邏輯 了 。 至於 最先 來信 提出 問題 的 讀者 , 應該 怎麼 做 , 我 建議 如下 : 葛洛夫 : 對於 這樣 一 個 屬於 「 私 領域 」 的 決定 , 我們 誰 也 不能 更 不 應該 給 你 建議 。 然而 , 我 希望 以上 讀者 來信 所 呈現 的 各 種 看法 , 以及 我 個人 的 意見 , 可以 協助 你 釐清 自己 的 想法 , 讓 你 可以 做出 深思熟慮 的 決定 , 而且 是 你 可以 接受 、 不 違背 自己 人生 價值觀 的 決定 。 如果 你 覺得 自己 夠 勇敢 , 或是 可以 毫無 顧忌 地 這麼 做 , 現在 , 在 公司 正式 宣布 相關 政策 之前 , 就 可以 立刻 寫下 你 對於 可能 要 接受 驗毒 的 感覺 。 寫 一 封 信 給 公司 最 高 主管 或 老闆 , 解釋 你 對 這 件 事 的 看法 與 理由 。 也許 因為 雙方 的 意見 相持不下 , 贊成 與 反對 的 人數 極為 接近 , 那麼 你 個人 的 信念 可能 會 影響 最後 的 決策 。 為 省 人事 成本 耍詐 有些 道德 方面 的 問題 具有 足夠 的 重要性 , 如果 你 輸 了 , 就 應該 乾脆 離開 公司 。 如果 你 工作 的 機構 本身 在 道德 上 就 不 健全 , 你 就 應該 趕快 走 。 在 這 種 地方 , 即使 你 努力 爭贏 了 一 次 小小 的 衝突 , 到 最後 , 你 還是 註定 要 輸 的 。 問題 : 我 在 一 家 銀行 工作 , 屬於 兼職 辦事員 , 處理 開戶 的 業務 。 這 個 職位 沒有 提供 任何 福利 , 也 沒有 最 低 薪資 的 保障 。 雖然 理論 上 我 是 兼職 員工 , 但 我 一 星期 通常 工作 四十 小時 。 此外 , 因為 我 曾經 是 這 家 銀行 的 出納員 , 所以 主管 常常 要求 我 幫忙 做出 納 的 工作 , 卻 沒有 多 付 薪水 給 我 。 碰到 這 種 情況 , 我 就 坐 在 新手 出納員 旁邊 工作 , 而 他們 賺 的 錢 還 比 我 多 。 我 找 人事 主管 談 過 這 個 狀況 , 但 他 幫 不 上 忙 , 因為 銀行 政策 根本 不 允許 臨時 雇員 做出 納 的 職務 ! 如果 我 一 星期 做滿 四十 小時 的 工作 , 難道 我 不應該 享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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