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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isplaying extended context for query match # 15,340 in text YL20150033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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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如果 以 鐘面 上 指示 鐘點 的 整數 一 至 十二 為 一 群 , 於是 很 明顯 地 , 任意 兩 個 或 更多 成員 的 組合 , 仍 為 此 群 的 一 分子 ( 如 早上 八點 加上 六 個 鐘頭 , 變成 下午 兩點 ) 。 在 這 個 例子 裡 , 組合 指 的 是 成員 加減 的 過程 之 一 。 同樣地 , 擲 一 粒 骰子 時 , 任何 位置 之 變化 所 顯示 的 數字 , 仍 為 六 個 此 種 投擲 的 可能 結果 之 一 。 在 這 個 例子 裡 , 組合 指 的 是 骰子 繞 著 其 三 條 軸心 , 做 一 次 或 多 次 的 旋轉 。 我們 也 可以 看出來 , 組合 一 詞 指 的 是 群 的 某 一 內在 狀態 轉成 另 一 內在 狀態 的 一 種 變化 。 將 「 東西 」 ( 取 其 最 廣泛 的 意義 ) 分門別類 , 是 我們 獲得 實在界 的 知覺 與 概念 之 最 根本 而 必要 的 因素 。 世上 顯然 沒有 兩 個 東西 是 一模一樣 的 , 然而 將 世界 編整為 種種 ( 錯綜複雜 而 交疊 的 ) 群 , 各 群 之 成員 皆 共同 擁有 某 一 重要 特性 , 則 可以 賦予 某 種 架構 , 否則 世界 將 成為 變幻 不定 的 一 團 混沌 , 但是 , 我們 已經 看出來 , 此 一 編整 的 同時 促成 了 不變 , 即 群 的 任何 成員 之 組合 , 其 結果 本身 仍 為 該 群 的 成員 — 如 凱瑟 ( Cassius J . Keyser ) 所 說 的 : 「 是 系統 之內 的 , 而 非 系統 之外 的 東西 。 」 (55) 因此 , 群 的 第一 個 特性 即 容許 在 群 之內 產生 無數 的 變化 ( 事實 上 , 有 所謂 無限 的 群 ) , 但是 任何 成員 或 成員 的 組合 , 都 無法 跳脫 系統 之外 。 二 、 群 的 另 一 個 特性 是 , 成員 可以 以 各 種 不同 的 順序 來 組合 , 而 組合 的 結果 仍然 相同 ( 註 三 ) 。 以下 就 是 個 實際 的 例子 : 自 一 平面 上 的 某 一 點 出發 , 以 任何 長度 , 朝 任何 方向 做 任何 次 的 移動 , 不論 移動 的 順序 如何 變化 , 必然 一成不變 地 到達 同 一 個 目的地 — 當然 , 其 先決 條件 為 : 移動 的 次數 以及 每 步 的 長度 和 方向 維持 不變 。 舉 個 最 簡單 的 例子 , 以 一 個 單位 長度 ( 如 一 碼 、 一 英里 ) 移動 四 次 , 每 次 分別 朝 四方 走 。 在 這些 條件 下 , 不論 次序 為 何 ( 如 先 朝 北 、 再 朝 西 等等 ) , 走完 四 次 , 總是 又 回到 原來 的 出發點 。 因此 我們 可以 說 , 過程 容許 變化 , 但是 結果 不變 。 三 、 每 一 個 群 皆 包括 一 單位 或 本身 成員 ( identity member ) , 其 特性 為 : 任何 一 位 其他 成員 與 該 單位 成員 組合 , 其 結果 仍 為 該 成員 自身 。 也就是說 , 單位 成員 保存 了 另 一 成員 的 本身 。 例如 , 在 組合 規則 為 加法 的 群 裡 , 其 自我 成員 為 0 ( 如 5+0=5 ) ; 在 組合 規則 為 乘法 的 群 裡 , 其 單位 成員 為 1 , 因為 任何 東西 乘以 1 結果 仍 為 其 自身 。 假設 所有 的 聲響 成為 一 個 群 , 則 其 單位 成員 為 寂靜 ; 而 一切 位置 的 變動 ( 即 運行 ) 所 組成 之 群 , 其 單位 成員 則 為 不 動 。 單位 成員 的 概念 , 初 看似 屬 多餘 , 但是 我們 應當 視 之 為 群 之 不變性 的 一 個 例子 , 實際 上 有 其 重要性 。 如 艾希比 ( W . Ross Ashby ) 在 其 模控學 體系 裡 所 指出 的 , 在 變數 之 變化 所 形成 的 群 裡 , 有 一 個 他 所謂 的 空函數 ( null-function ) , 其 直接 作用 為 維持 該 系統 的 穩定 。 對 我們 而 言 , 此 一 概念 的 重點 , 在於 某 成員 可能 有所 行動 而 不 造成 任何 改變 ( 10,11) 。 四 、 最後 , 在 任一 符合群 概念 的 系統 中 , 我們 發現 , 每 一 成員 皆 有 其 相對 或 相反 成員 , 任一 成員 跟 它 的 這 個 相反 成員 組合 , 結果 為 自我 成員 。 例如 在 組合 規則 為 加法 的 情況 下 , 5+ ( -5 ) = 0 。 在 此 我們 又 可 看出 , 此 一 組合 一 刖 造成 了 顯著 的 變化 , 但 另一方面 其 結果 本身 為 該 群 之 一 員 ( 在 本 例 中 即為 正 、 負整數 , 包括 0 ) , 因此 仍 包含 於 其中 。 雖然 此 處 對 群論 基本 概念 所 做 的 描述 ( 即 說明 在 什麼 情況 下 , 個別 的 變化 並 不能 改變 整 個 群 ) 當嫌 粗略 , 但是 我們 認為 : 此 理論 提供 了 一 個 有效 的 架構 , 讓 我們 藉以 思考 變 與 不變 互相 依存 的 奇特 現象 。 在 許多 實例 中 我們 可以 觀察到 這 種 現象 , 亦即 「 凡事 愈 變 , 愈 是 不變 」 。 邏輯 類型 理論 的 意義 顯然 地 , 群論 無法 為 我們 提供 一 個 模型 , 以 解釋 那些 超越 某 既定 系統 或 某 參考 架構 的 變化 , 所以 現在 我們 必須 進一步 介紹 邏輯 類型 理論 。 這 個 理論 跟 群論 一樣 , 也 是 以 一 堆 因 某 一 共同 特性 而 結合 在一起 的 「 東西 」 做 出發點 , 整體 的 組成 分子 也 叫做 成員 , 不過 整體 本身 不 叫 群 , 而是 稱做 種類 ( class ) 。 邏輯 類型 理論 有 一 基本 公設 , 誠如 懷海德 ( Alfred North Whitehead ) 和 羅素 ( Bertrand Russell ) 在 其 劃時代 鉅著 《 數學 原理 》 ( Principia Mathematica ) 中 所 敘述 的 : 「 凡 涉及 某 集合 之 全部 成員 者 , 必 非 該 集合 之 一 員 。 」 (101) 很 顯然 地 , 人類 是 一切 個人 集合成 的 種類 , 但是 人類 本身 並非 一 個 個人 。 兩 者 屬於 不同 層次 , 若 想 拿 其中 一 個 來 解釋 另 一 個 , 勢必 導致 荒謬 和 混淆 。 例如 , 一 個 大都會 人口 的 經濟 行為 , 不能 以 一 個 居民 的 行為 乘以 居民 人數 ( 如 四百萬 ) 來 解釋 。 順便 一 提 , 這 也 正 是 早期 經濟 理論 所 犯 的 錯誤 , 如今 被 謔稱為 「 魯賓遜 漂流記式 的 」 經濟 模型 。 四百萬 人口 不僅 在 數量 上 和 一 個 個人 不同 , 在 性質 上 亦 相差 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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