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isplaying extended context for query match # 15,419 in text YL20150368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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裡 , 根本 不 知道 利 未 是 個 祭司 身分 階層 , 甚至 不 知道 有 所謂 利 未 祭司 的 存在 。 史料 所 敘述 的 毋寧 是 他們 偕同 西緬人 的 軍事 暴力 行為 , 雅各 的 祝福 裡 更 預言 利未 人 的 離散 , 因為 犯下 惡行 : 任意 殺害 人命 且 「 撕裂 牛隻 」 。 他們 將 分散 在 「 雅各 的 家 」 和 「 以色列 各 地 」 , 和 西緬 一樣 。 後來 的 祭司 傳說 視 摩西 為 利 未 族 的 一 員 。 或許 在 較 古老 的 、 但 後來 被 刻意 刪除 的 傳說 裡 , 他 被 認為 是 部族 之 父 , 或 至少 是 利 未 部族 裡 那 個 在 禮儀 的 意味 上 是 ( 或 成為 ) 利 未 人 的 氏族 之 領袖 。 因為 , 在 雅各 的 祝福 的 時代 , 必定 有 非 後來 意味 下 的 "利 未 人 " 的 利 未 部族 成員 存在 。 我們 不得不 在 以下 兩 種 假定 當中 做 個 選擇 。 其一 , 因 政治 災難 或 經濟 變遷 而 離散 的 利 未 部族 成員 , 整體 或 部分 致力 於 耶和華 供牲 與 耶和華 神諭 的 服務 , 從而 成為 耶和華 祭司 8 。 或者 , 反之 , 起初 是 基於 個人 的 訓練 、 後來 則 成為 世襲性 卡理斯瑪 的 職業 身分 團體 而 散佈 於 異部族 之間 的 "利 未 人 " , 其 於 南方 的 俗人 氏族 , 亦即 禮儀 訓練 與 傳統 在 他們 身 上 已告 消失 的 氏族 , 被 視為 一 個 " 部族 " 或者 真的 建構成 一 個 部族 , 並且 與 西緬 結盟 , 而後 同歸 瓦解 消亡 。 在 印度 的 婆羅門 那兒 , 我們 發現到 同樣 發生 在 利 未 人 身 上 的 鬥爭 , 亦即 個 人性 卡理斯瑪 與 職業 身分 , 相對於 世襲性 卡理斯瑪 與 出生 身分 , 兩 種 資格 之間 的 鬥爭 。 並非 每 個 出生 為 婆羅門 者 都 在 禮儀 上 有 資格 擁有 婆羅門 的 特權 : 奉獻 犧牲 、 教導 吠陀 與 領受 俸祿 。 而是 只有 過 著 禮儀 所 規定 的 生活 , 並 按 正統 教誨 而 獻身 聖職 者 有 此 資格 。 在 印度 , 有些 村落 整 個 的 賜給 婆羅門 作 封地 居住 , 而 這些 婆羅門 有 部分 是 完全 或 幾乎 完全 放棄 了 吠陀 教育 。 因此 , 在 利 未 人 那兒 也 可能 是 這樣 。 〈 申命記 〉 裡 結合 " 利 未 人 " 與 " 祭司 " 這 兩 個 詞彙 的 方式 或可 令 人 作 此 設想 : 當時 也 有 未 受 正式 教育 且 在 禮儀 上 並 不 純正 、 因此 沒有 資格 執行 儀式 的 利 未 人 後裔 存在 , 他們 並 不 是 ( 或 不可能 成為 ) " 祭司 " 。 這 個 假定 實際 上 幾乎 沒有 反駁 餘地 。 可以 想見 的 是 , 由於 " 俗人 ─ 利 未 人 " 過 著 這 種 即使 在 當時 也 無法 被 計入 其他 任何 部族 的 離散 生活 , 所以 使得 傳說 將 他們 和 西緬 一起 牽連到 示劍 的 污行 裡 9。 在 〈 申命記 〉 的 時代 ,利 未 祭司 被 組織成 世襲性 卡理斯瑪 的 氏族 , 一 種 排他性 的 身分 團體 , 並且 要求 獨 占 一定 的 神諭 形式 、 祭司 教誨 與 祭司 地位 。 這 至少 在 南方 是 成功 的 。 在 北方 ,利 未 祭司 只有 在 〈 士師記 〉 裡 被 提到 過 兩 次 ( 第17 章 以下 , 關於 但 與 以 法蓮 ) 。 換言之 , 直到 年代 無法 確定 的 這 個 段落 被 編纂 的 時代 ,利 未 人 似乎 還 是 個 職業 身分 而 非 出生 身分 團體 。 然而 在 受 祭司 傳說 影響 的 沙漠 與 征服 傳奇 裡 和 〈 申命記 〉 裡 , 他們 卻 反而 是 出生 身分 團體 。 這 個 傳說 逕 直當利 未 人 是 有 教育 的 世襲性 耶和華 祭司 。 而且 , 個別 的 利 未 人 還 擁有 私人 財產 , 包括 家 和 各式各樣 的 土地 資產 。 他們 被 授予 施行 奉獻 犧牲禮 的 獨占權 ( 一旦 要 有 個 祭司 來 幫忙 的 話 ) , 並且 全權 壟斷 爻籤 神諭 與 教說 , 以及 為了 報償 所有 這些 施為 而 給付 的 貢租 與 臨時 收入 , 理論 上 , 現今 版本 的 〈 申命記 〉 更 是 賦予 他們 收取 土地 所有 收穫 的 十一 稅 的 權利 。 __UNDEF__ 在 較 古老 的 傳說 裡 ,利 未 人 在 法律 上 是 格耳林姆 10 。 他們 的確 是 以色列 部族 共同體 裡 的 " 客族 " 的 完美 典型 。 在 現今 的 版本 裡 , 他們 極 純粹 地 保持 著 此 種 地位 。 我們 在 基比亞 的 污行 故事 裡 發現 有 個 以 法蓮 寄居 者 的 利未人 11 。 無疑地 , 他 是 靠 臨時 收入 過活 。 利 未 人 處於 戰士 田產 持分 者 團體 之外 。 他們 被 豁免 兵役 義務 ( 〈 民數記 〉 1:49 ; __UNDEF__ 2:23 ) , 並且 他們 的 宗教 服務 , 正 如 'ebed 一 字 所 表現 的 , 被 視為 寄居 者 對於 政治 共同體 的 賦役 。 他們 的 法律 地位 逐漸 有 了 確實 的 規定 , 而 其 內部 則 按 父系 家族 組織 起來 ( 〈 出埃及記 〉 6:25 ; 〈 民數記 〉 3:14 f .
 
) , 就 像是 印度 的 客族 的 組織 方式 , 也 相應 於 當時 的 以色列 部族 的 組織 方式 。 傳說 裡 的 某 個 部分 關於 應當 分配 給 利 未 人 居住 的 城市 的 規定 ( 〈 民數記 〉 35:2 f .
 
) 12 , 並 不 必然 是 虛構 的 , 而 可能 是 基於 : 在 某些 城市 裡 , 他們 的 生計 是 靠 著 分配給 他們 的 房屋 建地 與 牧草地 以及 一定 地區 的 稅收 配額 而 得以 確保 。 我們 在 王侯 ( 約書亞 ) 身 上 發現到 類似 的 情形 , 也 與 某些 印度 的 類比相 一致 。 根據 另 一 則 較 此 更 成 問題 的 傳說 ( 〈 利未記 〉 25:32 f .
 
) ,利 未 人 的 耕作地 ── 或許 由於 背負 著 賦役 義務 之 故 ── 是 完全 不可 轉讓 的 , 連同 他們 的 住屋 也 不能 像 其他 以色列人 一樣 自由 賣斷 13 。 總之 , 我們 很 可以 這麼 假定 , 他們 的 營生 方式 隨著 地方 之 不同 而 紛陳 不一14 。 __UNDEF__ 在 某些 點 上 , 與 婆羅門 的 類比 還要 更 進一步 。利 未 人 作為 地位 已 確實 規定 的 客族 所 處 的 狀態 , 並 不 是 他們 與 以色列 的 關係 的 唯一 形態 , 或許 也 不 是 最初 的 形態 。 如 我們 先前 談到 的 , 傳說 裡 報告 說 王侯 與 領 主任 用 低等 出生 的 人 來 擔任 他們 家庭 禮拜所 ( 小型 的 " 私人 教堂 " 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