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
或是 你 是 心智 不 健全 、 心智 遲緩 , 或是 因為 你 太 年輕 , 還 只 是 個 不知好歹 的 小 毛孩 ; 一旦 你 能 證明 自己 缺少 正常 思考 能力 , 即使 你 都 已 自承 犯案 , 也 可以 不必 為 犯罪 行為 負責任 。 這 個 例子 的 重點 是 , 你 缺少 知曉 那 是 錯誤 行為 的 實質 能力 。 理性 思考 需要 兩 個 基本 的 條件 : 第一 , 你 知道 你 在 做 什麼 ; 第二 , 你 知道 你 所 做 的 事 是 不 對 的 。 歐佛特 先生 的 心智 狀態 符合 這 兩 個 條件 嗎 ? 就 第一 個 條件 而言 , 他 知道 自己 在 做 什麼 , 他 承認 自己 上 了 十二 歲 繼女 的 床 , 猥褻 她 。 第二 個 條件 呢 ? 他 知道 他 的 所作所為 是 錯 的 , 就 好像 化身 博士 身體 裡 還 有 個 海德 先生 , 而 他 受到 了 海德 先生 的 控制 , 身不由己 。 他 自己 說 : 「 腦海 深處 有 個 小小 的 聲音 告訴 我 : 『 你 不應該 做 。 』 但是 有 更 大 的 聲音 說 : 『 有 什麼 關係 ? 為什麼 不 做 ? 』 」 在 法律 上 , 歐佛特 先生 必須 為 他 的 戀童 癖行為 負責 ; 在 認知 的 層次 上 , 他 更 完完全全 了 解 自己 在 幹什麼 。 然而 , 在 法律 上 , 你 如何 比較 歐佛特 先生 和 一 個 大腦 裡 沒有 長 瘤 的 戀童癖 ? 他們 的 懲罰 應該 相當 嗎 ? 歐佛特 先生 認為 不 應該 , 不過 在 目前 的 美國 法律 眼 裡 , 他們 兩 個 都 應該 為 自己 的 不當 行為 負責 。 歐佛特 先生 知道 他 在 做 什麼 , 然而 , 在 另 一 個 層次 ─ 情意 和 情緒 的 層次 ─ 上 , 歐佛特 先生 卻 有些 不對勁 。 他 的 太太 安妮 說 , 當 她 質問 歐佛特 先生 時 , 他 「 好像 知道 他 做 的 是 不 對 的 事 , 卻 又 似乎 不 明瞭 為什麼 不 對 , 他 的 臉 上 , 是 那 種 『 什麼 ? 怎麼 了 ? 』 的 表情 」 。 是 的 , 歐佛特 先生 在 認知 的 層次 上 知道 他 做 的 是 壞事 , 但是 他 有 錯 的 感覺 嗎 ? 當 他 在 醫院 裡 尿濕 褲子 時 , 他 並 沒有 感覺到 不好意思 或 羞恥 , 這 個 缺少 感覺 , 是 因為 他 的 前額 葉皮質 腹 側 長 了 腫瘤 。 同樣 的 , 他 也 不 覺得 猥褻 他 的 繼女 有 什麼 好 羞恥 或 後悔 的 。 我們 可以 把 這 個 情意 上 的 缺陷 擴大到 犯罪 的 情境 。 第三 章 說 過 , 心理 病態 者 在 做 不道德 的 事情 時 大腦 的 情緒 迴路 沒有 活化 , 我們 也 看到 了 他們 眼眶 皮質 結構 不 正常 的 醫學 證據 。 歐佛特 先生 的 案子 只 是 冰山一角 , 還 有 很多 的 罪犯 的 犯罪 行為 和 大腦 有 關係 ; 你 可以 說 , 是 他們 的 大腦 讓 他們 犯罪 。 這 又 引來 更 大 、 更 麻煩 的 問題 。 假如 你 同意 歐佛特 先生 不必 為 他 的 行為 負責 ─ 因為 他 的 眼眶 皮質 有 腫瘤 , 那麼 , 如果 另外 有 人 做 了 同樣 的 事 卻 並 沒有 一 眼 就 看 得 到 的 大 腫瘤 , 只有 由於 他 神經 發展期 不 正常 而 產生 的 些微 前額 葉皮質 病變 , 甚至 從 PET 的 掃描 中 都 不 容易 看見 , 你 的 判決 又 是 會 怎麼樣 呢 ? 因為 這 種 病理 上 的 缺陷 是 慢慢 發展出來 的 , 不會 從 大腦 的 不 正常 馬上 跳到 行為 的 不 正常 , 所以 有 這 種 病態 自我 控制 區域 ( 譯註 : 指 的 是 前額 葉皮質 , 尤其 是 眼眶 皮質 區域 ) 的 人 , 多半 是 從 很 小 的 時候 起 就 不對勁 了 , 那時 別人 會 罵 他 是 「 壞蛋 」 , 長大 後 則 是 旁人 眼 中 的 特大號 惡魔 。 法律 責任 上 , 我們 又 應該 如何 看待 這 種 人 呢 ? 假如 你 對 歐佛特 先生 放水 , 為什麼 對 另 一 個 就 嚴厲 ? 假如 你 不 願 對 他們 寬容 , 會不會 因此 扭轉 你 對 歐佛特 先生 案子 的 看法 ? 你 之所以 願意 寬容 看待 歐佛特 先生 的 案子 , 並 不僅 是 因為 他 的 腫瘤 造成 他 的 犯罪 , 也 因為 腫瘤 切除 後 他 就 回復 正常 了 。 其他 犯罪 者 大腦 的 失 功能 比較 不 顯著 , 也 不 清楚 是否 能 治癒 , 他 可能 會 持續 侵害 旁人 ─ 這 就 改變 了 你 對 他 行為 的 道德 評估 。 所以 , 你 會 覺得 今天 沒有 接受 治療 的 犯罪 者 應該 負 更多 的 責任 , 得到 更多 的 懲罰 嗎 ? 我們 如何 在 道德 上 面對 自己 的 雙重 標準 ? 今日 許多 大腦 受損 的 犯罪 者 都 無法 像 歐佛特 先生 一樣 , 成功 逆轉 他們 大腦 的 損傷 , 那麼 , 我們 可以 說 他們 所 得到 的 差別 待遇 , 在 法律 上 是 公平 的 嗎 ? 以 目前 的 法律 來 看 , 歐佛特 先生 不但 要 為 他 的 行為 負責 , 更 可以 說 幾乎 不必 理會 神經 犯罪學 的 看法 。 但是 , 未來 會不會 在 法庭 上 引用 神經 犯罪學 ? 摩斯 教授 認為 嚴重 的 心理 病態 者 無法 了 解 道德性 , 就 像 歐佛特 先生 一樣 , 太太 質問 時 會 說 他 不 知道 為什麼 不可以 。 他們 看 不 見 道德 的 議題 , 也 沒有 良心 的 能力 ( 不 覺得 羞恥 ) , 所以 摩斯 認為 他們 應該 被 原諒 , 因為 他們 不 知道 所 犯 的 罪 違反 了 社會 中 其他 人 的 道德 權利 。 假如 我們 同意 摩斯 這 位 刑事 責任 權威 的 看法 , 為什麼 不能 把 同樣 的 道理 應用到 歐佛特 先生 身 上 ? 從 歐佛特 先生 的 案子 , 從 嚴重 心理 病態 者 的 生物 社會 危險 因子 , 再 從 對 缺少 道德感 及 不 知 對錯 的 暴力 犯罪 者 的 了解 來 看 , 法律 是否 應該 改變 ? 在 第五 章 的 討論 裡 看到 , 即使 是 白領 犯罪 也 有 神經 生物學 上 的 關係 , 會不會 有 一 天 , 其他 的 馬多夫 們 也 說 那 不 是 他們 的 錯 , 是 生物學 上 的 傾向 使 他們 設下 龐氏 騙局 , 犯下 白領階級 的 罪行 呢 ? 神經 犯罪學 的 未來 應用 , 正 是 最後 一 章 的 主題 ; 我 會 提出 我 的 看法 , 而且 不僅僅 是 法律 問題 , 還 包括 其他 社會 價值觀 。 我 相信 , 在 新 的 神經 犯罪學 資訊 不斷 湧出 後 , 我們 有 必要 重新 評估 目前 的 社會 價值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