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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家 的 長遠 利益 。 利用 這 種 理論 , 就 可以 更 廣泛 地 動員 社會 力量 , 為 國家 建設 服務 。 以 人 為本 , 源遠流長 。 每 朝 每 代 都 在 說 , 但 說來 容易 做到 卻 很 難 。 二 、 審慎 行刑   重視 生命 唐太宗 的 貞觀 時代 , 以 人 為本 , 不僅 是 一 種 國家 建設 理論 , 也 是 一 種 政治 實踐 。 我們 以 貞觀 司法 問題 為 例 , 看看 以 人 為 本 思想 的 落實 情況 。 ◆ 減少 死刑 我們 先 從 法律 制度 入手 , 考察 以 人 為 本 在 貞觀 時期 的 落實 情況 。 因為 法律 制度 涉及 所有人 , 是否 以 人 為本 , 通過 法律 最 容易 檢驗出來 的 。 隋朝 的 時候 , 隋文帝 的 法律 開始 還 比較 公允 , 後來 變 得 嚴峻 起來 , 到 隋 煬帝 時 已經 十分 嚴苛 , 是 典型 的 嚴刑 峻法 , 法律 甚至 規定 偷盜 一 斗 米 即可 殺頭 。 一 條 人命 不值 一 斗 米 。 唐高祖 武德 時期 修訂 隋朝 的 法律 , 主要 是 恢復 隋文帝 前期 的 法律 。 唐太宗 即位 , 也 開始 讓 長孫 無忌 等 人 修訂 法律 , 以 人 為本 的 思想 得到 一定 的 體現 。 根據 唐太宗 的 指示 , 取消 了 五十多 種 死刑 , 犯 這 種 死刑 的 人 改為 斷 右腳 。 後來 有 人 反映 這樣 的 刑法 也 太 殘酷 , 唐太宗 反思 後 , 認為 肉刑 早 就 取消 了 , 現在 等於 恢復 , 確實 有 問題 , 決定 改為 流刑 。 再 後來 又 經過 房玄齡 的 修改 , 《 舊唐書 ‧ 刑法志 》 說 , 在 唐太宗 時期 , 死刑 比 古代 減少 了 一半 。 為什麼 要 減少 死刑 的 數量 ? 因為 重視 生命 。 人 是 最 重要 的 資源 , 人 死 不能 復生 , 所以 要 盡量 減少 死刑 。 ◆ 慎重 執行 死刑 貞觀 五年 八月 , 河內人 李好德 得 心疾 , 按 現在 的 說法 就 是 精神病 , 一旦 發作 , 就 胡言亂語 , 有 自大 妄想狂 的 症狀 。 但是 在 當時 , 這 就 是 嚴重 的 罪行 。 於是 , 李好德 被 抓進 監獄 。 大理丞 張蘊古 認為 李好德 有 精神病 , 不應該 承擔 法律 責任 。 太宗 也 決定 不再 追究 。 張蘊古 說服 了 皇上 , 很 高興 , 跑到 監獄 裡 告訴 了 李好德 , 還 跟 李好德 一起 下棋 。 結果 , 這 個 情況 被 御史 發現 , 並 告發 , 說 李好德 的 哥哥 跟 張蘊古 關係 密切 , 這 是 有意 放縱 。 皇帝 勃然大怒 , 認為 張蘊古 出賣 自己 , 洩漏 禁 中語 , 立刻 下令 斬 張蘊古 於 東市 。 手下 的 人 行動 迅速 , 立刻 執行 。 事 後 , 唐太宗 後悔 了 。 張蘊古 有罪 , 但 罪 不 至 死 , 現在 就 這樣 被 殺 了 , 是 錯誤 的 。 但是 , 人 死 不能 復生 , 如何 改正 已經 發生 的 錯誤 呢 ? 他 決定 給 張蘊古 恢復 名譽 , 讓 他 的 兒子 做官 。 但是 , 這些 就 夠 了 嗎 ? 不 夠 。 關鍵 的 問題 是 如何 防止 這樣 的 錯誤 重犯 。 當時 皇帝 怒不可遏 , 而 喜怒哀樂 是 人 之 常情 。 李世民 平時 不 怒 自威 , 現在 龍顏大怒 , 誰 敢 阻攔 ? 就 是 有 人 敢於 阻攔 , 能 攔 得 住 嗎 ? 防止 皇帝 發怒 顯然 不可能 , 可能 的 只有 不 執行 皇帝 做出 的 錯誤 決定 。 於是 , 一 個 在 當時 很 高明 的 計畫 出台 了 。 凡是 死刑犯 , 下達 死刑 命令 的 時候 , 不能 立刻 執行 。 京畿 地區 , 要 反覆 五 次 上奏 , 地方 的 要 反覆 三 次 上奏 。 這 就 是 三 覆奏 和 五 覆奏 制度 。 這 種 制度 , 就 是 面對 死亡 處決 , 要 盡力 謹慎 , 要 給 皇帝 留下 反悔 的 機會 , 給 生命 留下 可能 的 機會 。 貞觀 時代 的 理性 行政 精神 再次 得到 體現 。 《 舊唐書 ‧ 刑法志 》 記載 : 「 自是 , 全 活 者 甚 眾 。 」 很多 生命 因此 得到 保全 。 這 很 令 人 感慨 , 這 是 用 制度 來 限制 君王 因 自己 的 喜怒哀樂 而 犯 錯誤 的 生動 例證 。 對於 一 位 皇帝 , 對於 這 個 時代 的 最 高 統治 當局 , 他們 能 做出 令 世界 矚目 的 成績 , 是 因為 他們 的 理智 能夠 限制 情感 , 是 因為 他們 能夠 實現 自我 克制 。 張蘊古 一 人 冤死 , 換來 眾多 人 的 再生 。 張蘊古 沒有 白死 。 ◆ 限制 執行 死刑 李世民 的 貞觀 時代 , 還 有 一 系列 限制 使用 死刑 的 規定 , 目標 都 是 盡量 減少 死刑 的 宣判 。 比如 , 當時 規定 , 宣布 死刑 是 要 講究 日子 的 , 在 如下 的 日子 裡 , 不許 進行 死刑 宣判 , 當時 不 稱 宣判 , 而是 稱 奏決 。 首先 , 從 立春 到 秋分 , 不得 奏決 死刑 。 這樣 , 半 年 就 過去 了 。 其次 , 大 祭祀 , 每 月 的 第一 天 和 第十五 天 ( 朔望 ) 、 上下弦 、 二十四 節氣 、 雨日 、 夜裡 、 假日 和 祭屠日 等 不許 奏決 死刑 。 祭屠日 , 也 叫祭 屠 月 , 指 一月 、 五月 、 九月 , 這 幾 個 月 不能 屠殺 生命 。 所以 在 唐代 , 奏決 要 查 日曆 , 限制 很多 。 這些 制度 保障 , 是 古代 慎刑 精神 的 表現 , 與 此 同時 , 充分 表現出 對 生命 的 重視 。 ◆ 避免 對 生命 的 傷害 把 原來 死刑 變為 斷 右腳 , 人 雖然 沒有 死 , 但 勞動力 大 受 損害 , 於是 再 改為 流放 。 有 一 次 唐太宗 看 了 一 本 醫藥 方面 的 書 , 叫 《 名堂圖 》 , 上面 畫 著 人體 結構圖 。 唐太宗 看 了 以後 , 很 動 感情 地 說 : 人 的 五臟六腑 全 長 在 後背 上 , 我們 現在 的 刑法 卻 有 杖背 這 一 條 。 唐代 的 刑法 有 五 刑 , 就 是 笞 、 杖 、 徙 、 流 、 死 五 種 刑罰 。 笞 是 一 種 小 的 尺子 , 杖 是 長 一點 的 棍子 , 多 粗 多 長 都 有 規定 。 怎麼 打法 , 犯 什麼 罪 打 多少 下 , 唐代 的 法律 上 都 有 規定 。 這 笞 和 杖 在 此 前 是 打 大腿 和 後背 的 , 太宗 看 了 這 醫書 後 , 下詔 不許 再 杖背 , 只 能 打 大腿 。 這 仍然 是 著眼於 生命 。 生命 不要 輕易 去 剝奪 , 也 要 盡量 減少 傷害 。 本來 要 你 受 點 皮肉 之 苦 , 結果 打成 殘廢 , 說起來 是 個人 的 損失 , 從 根本 上 看 , 也 是 國家 的 損失 。 改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