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isplaying extended context for query match # 17,310 in text YL20150439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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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也 是 對 我 來說 意義 重大 、 一直 牽掛 的 訴訟 之 一 。 憲法 第八十二 條 明載 「 審理 和 判決 須 在 公開 法庭 進行 」 , 旁聽 便是 據 此 「 公開 原則 」 而 行 , 其 意義 在於 「 在 國民 監督 之下 進行 審理 , 以 確保 其 公正 」 。 然而 , 法庭 中 會 有 形式 雖 公開 、 實則 抹煞 「 公開 精神 」 的 情況 發生 。 法官 也 是 人 。 他們 的 個人 差異 在 審判 過程 中 也 會 強烈 表現出來 。 我 本人 曾 因 模型槍 而 被 列為 「 取締 玩具案 」 被告 , 與 原告 警察廳 對 壘法庭 , 但 我 並非 因此 才 產生 興趣 , 而是 身為 普通人 , 我 也 很 想 知道 「 審判 是 什麼 ? 」 「 如何 進行 ? 」 而 這些 疑問 在 各 種 意義 上 都 與 「 端正 審判 」 有關 。 所以 還是 多 去 旁聽 比較 好 。 有 人 會 說 旁聽 「 手續 麻煩 , 需要 文件 … … 」 其實 什麼 文件 都 不 需要 , 就 連 登記 姓名 之類 的 手續 也 全 免 。 無論 誰 都 能 自由 入座 旁聽席 。 日本 全 國 任 一 個 法庭 都 是 如此 。 只不過 , 有時 會 去 了 卻 無法 入場 。 希望 旁聽 的 人 要是 太多 , 就 得 抽籤 了 。 要 旁聽 《 感官 世界 》 一 案 時 , 也 同樣 辦理 了 抽籤 程序 。 以前 , 大約 二十 年 前 , 沒有 抽籤 這 方法 , 沒 座位 的 人 就 密密麻麻 擠 在 後邊 站 著 聽 。 當時 東京 地方 法院 的 建築 還是 木造 的 呢 。 後來 建起 了 氣派 的 法院 大樓 , 設置 了 固定 座席 , 並 以 此 為由 限制 旁聽 人數 。 這 是 第二 次 開庭 , 延遲 了 大約 七 分鐘 。 第一 次 由 被告 竹村一 先生 進行 長達 三 小時 的 陳述 。 今天 是 由 大島渚 先生 陳述 意見 開始 。 「 進入 正題 前 , 我 想 先 申明 兩 點 前提 。 首先 是 我 出席 此 次 訴訟 的 基本 態度 。 「 有 許多 判例 援引 刑法 第一七五 條 , 『 藝術 乎 ? 猥褻 乎 ? 』 之類 的 觀點 我 一概 不予 採納 。 亦即 我 完全 不 認同 『 此 為 藝術 , 所以 不 算 猥褻 』 的 主張 。 「 在 我 認為 , 所謂 的 『 猥褻 』 原本 就 不 存在 。 假設 有 , 也 只 存在 於 試圖 取締 的 警官 、 檢察官 心 中 , 再 由 部分 法官 去 定義 、 製造出來 的 。 經由 這 次 訴訟 , 就 可 看出 如此 得來 的 定義 有 多 荒謬 。 即便 姑且 接受 這 個 定義 , 請問 『 猥褻 』 為何 在 刑法 上 構成 犯罪 ? 我 對 此 抱持 強烈 質疑 。 「 若 以 一 句 標語 來 表現 , 『 猥褻 何錯 哉 ? 』 這 就 是 我 出席 本 次 訴訟 的 基本 態度 … … 」 大島 先生 這 番 陳述 讓 我 心 生 衝動 , 想 把 他 的 話 記下來 。 因為 他 的 切入 角度 與 過往 關於 猥褻 的 案件 完全 不同 , 極 具 震撼力 。 無論 作為 審判 記錄 , 或 為 了 以後 有 機會 再 讀 , 我 都 很 想 記下 。 只不過 動筆 的話 , 恐怕 會 被 勒令 「 停止 」 或 「 退庭 」 。 只有 司法 俱樂部 的 記者 能 做 記錄 。 難道 法院 認為 「 國民 只 須 透過 報導 得知 即可 , 所以 一般人 沒 必要 記錄 」 ? 有 人 可以 , 有 人 卻 不行 , 這 種 區隔 大有 問題 。 「 禁止 記錄 」 在 根本 上 與 「 公開 審判 」 的 精神 背道而馳 , 我 覺得 這 規定 難以 服人 。 我 覺得 很 奇怪 , 便 去 查詢 「 維持 法庭 等 場所 秩序 的 條文 」 ( 簡稱 「 法秩法 」 ) 的 《 法庭 旁聽 規則 》 , 發現 條文 裡面 完全 沒有 「 禁止 記錄 」 的 字樣 , 也就是說 , 這 項 限制 其實 並 無 法律 根據 。 可是 法院 根據 「 法秩法 」 第二 條 「 為 了 維持 秩序 , 對 法院 所 令 事項 不 加以 執行 或 顯然 不 服從 者 , 得 採取 以下 措施 … … 」 , 擅自 在 「 法院 命令 事項 」 中 編入 「 禁止 記錄 」 該 項 , 不 從 者 要麼 「 勒令 退庭 」 , 要麼 「 給予 懲處 」 。 事實 上 , 我 也 曾經 險些 被 勒令 「 退庭 」 。 因 關心 人權 、 司法 、 消費者 權益 的 報紙 《 人權 一一○ 》 而 廣為 人 知 的 自由 記者 千代丸健二 先生 , 相當 熟悉 法院 程序 , 我 向 他 請教 : 「 不同於 一般 旁聽 者 、 抱有 採訪 目的 的 新聞人 做 記錄 的 話 會 怎樣 ? 」 「 只要 不 隸屬於 司法 俱樂部 , 那 就 得 和 普通 旁聽 者 同樣 遭受 差別 待遇 — — 不許 記錄 。 「 把 『 禁止 記錄 』 當成 金科玉律 的 法庭 , 一 發現 有 人 記錄 , 當場 就 斥令 『 驅逐 出庭 ! 』 引起 騷動 。 但 要 說 所有 審判長 都 禁止 記錄 , 也 不符 事實 。 「 如何 處理 視 法官 而 定 。 一方面 沒有 明文 禁止 , 此外 許多 法學家 和 執法 者 認為 違背 『 公開 的 原則 』 , 甚至 有 『 違憲 嫌疑 』 。 所以 未必 所有 審判長 都 抱持 禁止 態度 。 以前 在 東京 地方 法院 的 法庭 上 , 藤野豐 審判長 就 曾經 向 旁聽席 說 : 『 各位 旁聽 者 , 想 記錄 請便 , 可以 記錄 ! 』 特意 提示 大家 。 「 有的 即使 不 明白 昭告 , 也 會 默許 記錄 和 錄音 。 「 所謂 的 『 維持 法庭 秩序 』 , 許多 是 交由 審判長 裁定 的 , 因此 法官 的 人格 、 對法 的 思考 , 往往 會 在 法庭 上 反映出來 。 『 我 是 法官 』 的 認知 若 有 扭曲 , 就 會 一心 要 控制 法庭 , 種種 強逼 的 行為 讓 人 十分 震驚 。 這 種 法官 會 端出 『 只有 得到 我 這 法官 允許 , 你們 才 得以 旁聽 』 的 架子 , 記錄 之類 的 舉止 當然 是 『 禁止 』 了 。 「 要是 遇上 這 種 法官 判案 , 非常 可怕 。 可怕 得 不得了 。 面對 這 種 不可理喻 的 法官 , 我們 必須 不斷 陳述 訴訟 應 有 的 情況 , 以 維護 審判 的 公正 。 」 昭和 五十一年 一月 三十日 , 千代丸 先生 在 東京 地方 法院 刑事 第九 部 的 大久保太郎 審判長 庭 上 , 為了 採訪 「 土田 . 日石 . 和平牌 香煙罐 炸彈案 」 , 將 錄音機 帶進 旁聽席 , 而且 沒有 隱藏 … … 他 當然 知道 刑訴 規則 第二一五 條 「 未 經 允許 不可 錄音 」 。 當然 被 發現 , 勒令 「 停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