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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出 的 建設 計畫 , 他 將 自己 設定為 居間 的 中介 協調 角色 , 試圖 透過 提供 私人 開發 業者 建議 與 協商 , 來 影響 他 所 關切 的 這 個 城鎮 的 硬體 發展 的 方向 與 品質 。 以前 的 集中式 規劃 者 主掌 全面 的 規劃 , 他 不 一樣 , 他 是 以 接受 委託 而 進行 所謂 的 規劃 。 他 既然 如此 界定 他 在 這 個 城鎮 中 的 角色 , 同時 也 就 承接 了 兩難 的 處境 。 他 一方面 要 對 私人 開發 業者 提供 建議 , 與 之 協商 , 另一方面 他 又 要 維持 他 面對 各 方 立場 的 信譽 , 他 在 他 的 行動 中 學習 著 如何 實踐 平衡 。 下面 呈現 的 原始 會議 紀錄 , 是 這 位 規劃 者 在 辦公室 內 與 私人 開發 業者 開 過 的 諸多 會議 中 的 一 次 錄音 逐字稿 。 這 個 私人 開發 業者 針對 他 與 他 的 叔叔 共同 擁有 這 城鎮 上 的 一 棟 公寓 , 於 會議 中 提出 了 重新 整建 這 棟 公寓 的 草圖 與 計畫 。 依據 這 個 城鎮 的 區域 發展 法規 , 每 個 個案 送交 分區 申訴 委員會 審查 之前 , 必須 先 經過 專業 規劃 者 的 審查 。 一 開始 , 專業 規劃 者 捲起 他 的 衣袖 , 查看 他 的 筆記 , 並 傾身 朝向 另 一 頭 的 開發 業者 與 他 的 建築師 。 規劃 者 : 我 先 回顧 一下 。 我 想 我們 應該 於 幾 週 前 的 幾 次 討論 中 整理出 一 個 基礎 。 你們 已經 有 了 計畫 , 我 建議 我們 將 我們 的 計畫 與 相關 的 法規 做 個 全面 的 查對 , 看看 是否 符合 。 看來 , 建築物 計畫 、 結構 本身 等 這 方面 都 沒 問題 。 我 想 依據 這些 法規 , 位置 規劃 , 倒是 我們 得 仔細 地 花 工夫 的 地方 , 如何 ? 好 , 目前 , 嗯 , 關於 這 建築物 的 部分 , 我 想 我們 可以 與 建物 督察 將 這些 必須 符合 規定 的 細節 弄 清楚 。 建築師 : 對 ! 規劃 者 : … … 這 其實 也 是 你 一直 都 在 花工夫 的 地方 … … 規劃 者 界定出 這 次 會議 的 目的 , 也 就 是 去 查看 開發 業者 的 計畫 是否 符合 相關 的 法規 。 他 將 此 規劃 區分出 二 個 部分 , 一 部分 是 法規 可以 接受 的 部分 ( 也 就 是 建築物 本身 的 結構 部分 ) ; 另外 一 部分 是 可能 有 問題 的 部分 ( 也 就 是 其他 位置 的 規劃 ) 。 由 此 他 將 進一步 檢視 這 位置 規劃 的 細節 。 首先 , 他 由 確認 業者 是否 熟悉 相關 法規 開始 。 規劃 者 : … … 但是 , 湯姆 , 你 看過 城鎮 發展 的 法規 嗎 ? __UNDEF__ 〔 業者 眼光 轉向 建築師 〕 建築師 : 嗯 , 我 大略 看過 。 規劃 者 : 那 我們 看 一下 這 土地 部分 如何 ? 業者 : 我們 已經 全面 跟 你 說 過 了 … … 。 建築師 : 那 空間 很 小 , 你 幾乎 不會 注意到 。 此時 , 規劃 者 聚焦 在 他 一 系列 問題 的 第一 項 , 也 就 是 這 塊 土地 的 大小 。 規劃 者 : 依據 現有 的 法規 , 你 必須 要 有 20,000 平方 英呎 的 土地 , 然而 你 目前 只有 14,341 平方 英呎 , 如 你 所 知 , 目前 又 不可能 有 更多 的 空間 。 業者 : 嗯 , 哼 。 規劃 者 : 現在 , 你 的 想法 是 要 增加 這 棟 公寓 的 單位 數目 。 這 就 需要 有些 調整 … … 因為 你 要 在 原有 的 一 棟 公寓 中 , 增加 家戶 的 數量 , 然而 土地 又 不 夠 大 。 所以 你 必須 調整 你 的 空間 … … 同時 , 你 必須 取得 特別 的 許可 , 因為 你 要 處理 的 是 公寓 的 結構 , 這 部分 倒是 可以 被 處理 的 。 以 我 來 看 , 先 不 看 位置 規劃 的 細節 ( 然而 這些 最後 還是 要 整合 在一起 來 看 ) , 唯一 需要 變動 的 就 是 這 土地 空間 , 其他 都 沒 什麼 問題 。 然而 業者 仍然 本 持 初衷 , 在意 的 是 他 的 原本 計畫 是否 能 被 懂得 ( 似乎 也 認為 若 能 被 懂 , 問題 也 就 沒 了 ) , 他 質疑 他 的 計畫 是否 真的 違反 了 法規 。 業者 : 我 不 知道 , 我 認為 我們 可以 看 得 更 遠 一些些 。 我 不 覺得 我們 違反 了 多 大 的 法規 , 只要 在 前面 改掉 一 部分 , 就 應該 不會 有 問題 。 規劃 者 只 顧 解釋 需 在 土地 空間 稍 做 調整 , 卻 忽略 了 業者 含蓄 地 認為 不需 如此 。 規劃 者 : 顯然 你 的 地板 面積 沒有 問題 。 業者 : 沒 錯 。 規劃 者 : 你 若 以 每 個 居住 單位 來 計算 土地 面積 , 是 沒有 問題 , 但是 你 得 通過 分區 申訴 委員會 , 這 是 你 不能 迴避 的 。 你 不但 沒有 20,000 平方 英呎 的 土地 , 你 甚至 無法 接近 分區 法規 的 起碼 底限 , 因為 你 有 一 棟 現成 的 建築 在 那裡 。 規劃 者 沒有 暫停 下來 聽聽 業者 的 聲音 , 他 繼續 指出 更多 法規 上 的 要求 。 規劃 者 : 新 的 分區 法規 要求 要 有 二 種 開放 的 空間 , 這 是 與 以前 的 法規 不 一樣 的 地方 。 第一 個 是 , 你 要 有 景觀 空間 , 這 空間 是 全部 樓層 地板 面積 的 10% , 不 是 土地 面積 的 10% , 除非 你 有 全部 建物 25% 的 可 使用 公共 開放 空間 。 現在 , 我們 得 仔細 看看 法規 中 對 這些 項目 的 定義 , 弄清楚 何謂 公共 開放 空間 ? 什麼 又 是 所謂 的 「 可 使用 」 ? 業者 : 嗯 , 哼 ! 規劃 者 : 大體說來 , 你 的 景觀 空間 可以 是 在 這裡 , 或是 延 著 側面 這邊 。 業者 進一步 澄清 什麼 算是 所謂 的 「 可 使用 的 公共 開放 空間 」 。 業者 : 你 說 「 可 使用 」 , 是 不 是 指 那些 舖好 的 停車位 ? 建築師 : 不 是 。 業者 : 不 是 ! 那 就 不只 是 這些 了 。 規劃 者 : 所以 指 的 是 沒有 舖面 的 空地 。 建築師 : 對 , 沒有 舖 過 的 。 業者 : 沒有 舖 過 的 。 規劃 者 : 沒有 舖 過 的 。 在 這樣 如 多 部 合唱 般 地 相互 確認出 了 , 「 沒有 舖 過 」 這 個 存在 的 麻煩 , 建築師 想 建議 朝向 解決 此 問題 前進 。 建築師 : 你 拆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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