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鄉民 們 用 牛 、 羊 、 豬 、 狗 、 雞 「 五 牲 」 祭 城隍 , 用 雞 、 魚 、 豬 「 小 三 牲 」 祭 吳太 。 吳太 的 子孫 也 得以 長期 看守 城隍廟 , 把 人們 供奉 的 肉食 拿 鹽腌製 , 供奉 的 飯食 蒸透 曬乾 做 乾糧 , 幾 個 月 可以 不 愁 吃飯 。 當然 大多數 情況 下 , 泥皂隸 只 是 皂隸 自己 的 祭祀 對象 , 即使 有些 其他 神通 , 也 是 荒誕不經 。 比如 清筆記 《 夢廠 雜 著 》 記載 流傳 很 廣 的 一 種 迷信 , 人們 普遍 認為 泥皂 隸為 「 龍陽 之 媒 」 , 只要 好好 準備 供品 , 對著 泥皂隸 的 耳朵 悄悄 敘述 心願 , 就 能夠 如願以償 。 2 橫衝直撞 的 捕快站班皂隸 跟隨 長官 老爺 鞍前馬後 , 而 衙役 中 最 有 勢力 的 捕班 快手 則 是 經常 在 衙門 之外 自由 活動 。 捕快 是 「 捕役 」 和 「 快手 」 的 合稱 , 他們 負責 緝捕 罪犯 、 傳喚 被告 、 證人 、 調查 罪證 。 原來 捕役 是 專門 偵緝 罪犯 的 , 清朝 《 六 部 成語 注解 ‧ 刑部 》 ﹕ 「 捕役 , 捕拿 盜匪 之 官役 也 。 」 而 快手 是 逮捕 現行犯 的 , 該 書 的 解釋 是 ﹕ 「 快手 , 動手 擒 賊 之 官役 也 。 」 實際 的 性質 相近 , 一般 合稱 捕快 , 不 加 仔細 區別 。 捕快 的 性質 可以 說 有點 像 現代 的 刑事 警察 。 捕快 是 以 跑外勤 為主 的 , 平時 不 像 皂隸 那樣 著裝 整齊 。 他們 身穿 便服 , 腰 間 掛 一 個 表明 身分 的 腰牌 , 懷揣 鐵尺 、 繩索 , 在 大街小巷 遊蕩 。 從 他們 狠 巴巴 的 眼神 、 橫衝直撞 的 走路 姿勢 , 都 不 難 讓 人 感覺到 他們 的 「 做公 的 」 身分 。 捕快 也 是 輪班 值勤 的 , 也 有 幾 個 領班 , 稱 「 捕頭 」 、 「 班頭 」 。 捕快 執行 公務 要 出示 腰牌 , 抓 人 要 有 通緝 罪犯 的 「 海捕 文書 」 或 州縣 長官 簽發 的 牌票 , 所以 老百姓 往往 尊稱 捕快為 「 捕 爺 」 、 「 牌頭 」 、 「 班頭 」 、 「 頭翁 」 、 「 牌翁 」 等等 。 明清 法律 中 專有 「 應 捕人 追捕 罪人 」 條 , 所謂 「 應捕人 」 就 是 「 本 有 逮捕 罪人 之 責 的 人 」 的 意思 , 捕快 是 最 主要 的 「 應捕人 」 , 所以 又 稱呼為 「 應捕 」 , 或 訛為 「 陰捕 」 、 「 鷹捕 」 等等 名稱 。州縣 的 吏目 、 典史 負責 治安 , 手下 也 有 一 批 人數 較少 的 捕快 , 成立 專門 的 捕班 , 稱 「 西班 」 或 「 四 班 」 。 轄境 大 的 州縣 , 還要 有 配備 馬匹 執行 公務 的 捕快 , 稱之 為 「 馬快 」 , 不配 馬的 就 稱 「 步快 」 、 「 健步 」 、 「 楚足 」 等等 名目 。 明 清 時 各 州縣 編制 定額 以內 的 「 經制 正役 」 , 根據 州縣 轄境 大小 、 治安 狀況 、 歷史 沿革 等等 因素 確定 , 具體 數額 相差 很 大 。 上引 明朝 《 松江府志 》 記載 上海 縣衙 , 有 二十 名 捕役 、 二十 名 快手 ; 相鄰 的 華亭縣 有 四十 名 捕役 、 四十 名 快手 。 而 清朝 時 四川 巴縣 衙門 只有 八 名 馬快 、 八 名 捕役 。 實際 上 捕快 的 數量 當然 要 比 經制 正役 多 得多 , 一 個 正役 出外 公幹 總 要 帶 兩 個 副役 , 每 個 副役 又 要 帶上 他 的 「 幫手 」 、 「 伙計 」 , 一 行 人 就 有 八 、 九 個 。 一般 州縣 正 、 副捕快 總 有 上百 人 。 在 各 類 衙役 當中 , 捕快 最為 危險 和 辛苦 。 危險 不僅 來自 遭到 拒捕 或 襲擊 , 也 來自 他 供職 的 衙門 。 捕快 所 承擔 的 破案 任務 都 是 有 時間 限制 的 , 這 稱 之 為 「 比限 」 。 一般 為 五 天 一 「 比 」 , 如果 五 天 過去 仍然 未 能 破案 , 承辦 案件 的 捕快 就 要 挨打 , 一般 是 打 十 板 。 還 往往 專打 身體 的 一 側 , 另 一 側 下 次 再 打 。 重大 的 人命 案件 還 會 三 天 一 比 。 捕快 經常 會 被 打 得 一瘸一拐 , 還 得 去 奔走 破案 。 傳喚 被告 也 有 期限 , 到時 傳 不 到 庭 , 也 是 一 頓 「 比較 」 。 因此 , 捕快 往往 是 無賴 潑皮 才幹 的 職業 。 捕快 的 求職書 按照 制度 , 捕快 是 由 身 無 前科 的 良民 投充 。 但 想 當 捕快 的 人 太多 , 投充 者 先 要 做 幾 年 「 幫役 」 , 等到 有 正役 位置 出空 時 , 才 補上 正役 。 四川 巴縣 檔案 中 有 幾 件 清 乾隆 二十五年 ( 西元 一七六○年 ) 的 捕快 「 投充狀 」 , 以下 是 一 件 幫役 補為 正役 的 投充狀 ﹕ 「 具 投充 正里 七里民 陳洪 為 懇恩 收錄 事情 ﹕ 蟻 ( 陳洪 自稱 ) 載冊 糧民 , 身 無 故犯 , 願 投充天案 ( 對於 巴縣 衙門 的 尊稱 ) 捕班 , 勤謹 辦理 公務 , 以 效犬 馬之勞 , 不得 推諉 。 是 以 懇 乞太 老爺台 前 賞准 收錄 施行 。 」 另 一 件 是 這 件 投充狀 的 「 保狀 」 , 由 巴縣 衙門 捕頭 姚章 、 萬珍 出具 ﹕ 「 具 保狀 捕頭 姚章 、 萬珍 , 今 於 台 前 與 保狀 事 ﹕ 役 實 得 陳洪 在 役班 內 聽候 差遣 , 不致 遺誤 公事 。 中間 不致 虛冒 。 保狀 是 實。 」 和 書吏 一樣 , 有錢 人家 也 有 出錢 投充 捕快 為 「 掛名捕役 」 , 以 躲避 徭役 的 。巴縣 檔案 裡 也 有 一 件 這樣 的 投充狀 ﹕ 「 具 投充 太善坊 余龍 , 為 懇恩 收錄 事情 ﹕ 蟻 父母 俱 在 , 妻 劉氏 在 太善坊 開設 米鋪 , 生理 充當 , 並 無 過犯 , 亦 無 重役 等 弊 。 蟻情 急 投充 天案 捕班 , 效犬 馬 征勞 , 不得 有違 公務 。 是 以 懇乞台 前 賞准 , 賞收 施行 。 」 持 票 拘捕 罪犯 捕快 外出 執行 公務 時 必須 持有 州縣 長官 簽發 的 「 牌票 」 , 並 向 被 執行人 出示 牌票 。 明初 法律 規定 各 衙門 辦事 要 「 置立 信牌 」 , 信牌 是 一 塊 木牌 , 寫上 執行 公務人員 的 身分 和 姓名 、 執行 公務 的 事項 和 種類 、 執行 的 期限 。 執行 人員 以 此 作為 憑據 開展 工作 。 執行 完畢 後 , 「 隨時 繳銷 」 。 後來 這 種 信牌 改為 紙張 印刷 的 「 印票 」 , 預先 印製好 格式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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