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isplaying extended context for query match # 19,598 in text YL2016010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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他們 要 一 筆 錢 , 寬限 犯人 較 長 的 時間 , 讓 他 在 關押 後 兩 天 獨自 呆 著 , 看看 他 會 自願 拿出 甚麼 東西 。 如果 在 這 期限 內 他 不 給 他們 一些 東西 , 那麼 以後 每 晚 他們 就 狠狠折磨 、 騷擾 他 , 直到 他們 得到 滿足 。 這 種 支付 是 無窮無盡 的 , 全 得 看 獄吏 的 意思 。 他們 盡量 榨取 每 一 個 人 , 這 就 是 富 的 多 要 , 窮 的 少 要 , 一無所有 的 不要 。 這些 錢 剛 付完 , 還 必須 再 付 最後 一 筆 為 監獄 廟堂 及 偶像 獻祭 的 費用 。 」 明代 小說 《 醒世恆言 》 第二十 卷 「 張廷玉 逃生 救父 」 , 描寫 獄卒 對 囚徒 家屬 所 說 的 話 可以 和 曾德昭 的 記錄 對應 ﹕ 「 常言道 『 靠山吃山 , 靠 水 吃 水 』 , 做 公 的 買賣 , 千錢賒 不如 八百 現 。 我們 也 不管 你 冤屈 不 冤屈 , 也 不 想 有 甚 重報 。 有 , 便 如今 就 與 我們 , 凡事 自然 看顧 一 分 ; 若 沒有 , 也 就 罷了 , 決 無 人 來 催討 。 」 獄卒 虐待 囚犯 獄卒 對於 囚徒 的 凌辱 、 勒索 , 在 法律 上 都 是 被 嚴禁 的 , 如果 凌虐 囚徒 致死 , 禁卒 也 要 被 處死 。 但 實際 上 囚徒 一 入 監獄 , 生命 就 掌於 獄卒 之 手 。 清朝 雍正 年間 以 作州 縣官 出名 的 黃六鴻 , 在 他 的 《 福惠全書 》 中 列舉 了 州縣 獄卒 種種 虐待 囚徒 的 名目 ﹕ 囚徒 剛 入獄 , 牢頭 群起 圍毆 , 叫做 「 打攢盤 」 ; 晚上 用水 澆濕 地面 , 強迫 囚徒 睡 在 水塘 裡 , 叫做 「 濕 布衫 」 ; 把 囚徒 的 兩 隻 腳 吊起 , 頭 朝下 躺 在 地 上 , 叫做 「 上高樓 」 ; 向 長官 誣報 某 囚徒 難以 控制 , 濫用 匣床 , 叫做 「 雪上加霜 」 ; 要 新 入監 的 囚徒 請 所有 在押 的 囚徒 吃 喝 , 否則 就 唆使 囚徒 凌辱 毆打 , 叫做 「 打抽豐 」 ; 唆使 囚徒 搶奪 新 入 監囚徒 親屬 送來 的 飯菜 , 甚至 不准 新 入監 的 囚徒 吃飯 , 叫做 「 請 上路 」 。 這些 還 只 是 一般 的 凌辱 欺侮 , 更 有 的 獄卒 得 了 囚徒 仇家 的 好處 、 或 聽命 於 長官 , 有意 要 害死 囚徒 , 這 叫做 「 討絕單 」 , 即 偽造 囚徒 在 獄 中 因 病氣 絕 的 現象 。 凡 監獄 中 有 囚徒 死亡 , 都 必須 要 經過 州縣 長官 親臨 檢視 、 簽發 囚徒 「 因病氣絕 」 的 單據 , 所以 得名 。 討絕單 的 方式 很多 , 如 《 水滸傳 》 第二十八 回 提到 獄卒 暗害 囚徒 的 兩 種 方法 ﹕ 一 是 把 囚徒 塞飽 了 , 用 繩子 捆住 , 堵住 囚徒 的 七竅 , 捲上 一 卷 乾草 薦 , 再 顛倒 豎放 在 牆角 , 不消 半 個 更次 就 要 了 囚徒 的 命 , 這 叫做 「 盆吊 」 ; 另 一 種 是 把 囚徒 捆住 , 用 裝滿 泥沙 的 布袋 壓住 囚徒 的 臉面 , 也 是 一 個 更次 就 死 , 叫做 「 土布袋 」 。 5 與 死人 打交道 的 仵作 以上 幾 種 衙役 都 是 和 活人 打交道 的 , 明 清州縣 衙門 中 和 死人 打交道 的 只有 仵作 。 每當 境 內 有 人 報告 非 正常 死亡 , 總 少不了 仵作 前去 驗屍 。 「 仵作 」 的 稱呼 起 於 宋代 , 原來 是 指 替死人 梳洗 穿 衣 、 裝殮 下葬 的 殯葬 業者 。 唐 宋 時 將 手工業 工匠 、 商人 都 按 專業 編成 「 行 」 , 每 行 輪流 為 官府 服役 。 殯葬業 的 仵作 也 同樣 編成 仵作行 , 輪到 服役 的 稱 「 仵作 行人 」 , 官府 有 死因 不明 的 屍體 時 , 就 要 仵作 行人 為 官府 驗屍 , 確定 死因 。 這 大概 是 因為 只有 殯葬 業者 才 不 忌諱 接觸 屍體 , 對於 屍體 的 各 種 狀況 有 經驗 ; 而且 驗完 了 屍體 , 少不了 要 裝殮 下葬 , 正好 實行 「 一 條 龍 」 服務 。 到 元明 時 , 殯葬 業者 大多 稱 「 團頭 」 , 如 《 水滸傳 》 裡 為 武大郎 裝殮 的 團頭 何九叔 。 仵作 成為 負責 驗屍 的 「 專職 」 衙役 的 專稱 , 如 清 《 六 部 成語 注解 ‧ 刑部 》 ﹕ 「 仵作 , 驗屍 之 男 役 也 。 」 明 清 時 仵 作為 州縣 衙役 , 按照 法律 , 大 縣 設 仵 作 三 名 ,中縣 設 兩 名 , 小 縣 設 一 名 。 在 仵作 正役 外 , 還 允許 設 一些 編 外 的 見習 仵作 , 以 備 不時之需 。 正役 仵作 的 工食銀 數量 和 皂隸 相當 , 每 年 也 只有 三四兩 。 見習 仵作 兩 人 合領 一 份 正役 仵作 的 工食銀 , 更 是 少 得 可憐 。 驗屍 經典 著作 : 洗冤 集錄 明 清 時 仵作 不 是 殯葬 業者 , 平時 很少 接觸 屍體 , 實際 上 對於 驗屍 幾乎 完全 是 外行 。 明清 的 法律 規定 , 州縣 衙門 要 發給 每 名 仵作 一 本 《 洗冤 集錄 》 , 並 派 刑房 書吏 給 仵 作 講解 。 每 年 要 對 仵 作 進行 考試 , 抽 一 段 《 洗冤 集錄 》 要 仵 作 講解 , 講解 明白 的 有 賞 , 說 不 清楚 的 要 予以 黜革 。 《 洗冤 集錄 》 是 明 清 時 驗屍 的 金科玉律 。 它 的 作者 是 南宋 的 法官 宋慈 , 大概 在 西元 一二四七年 成書 , 被 譽為 世界 上 最早 的 法醫學 專著 。 在 以後 的 七百多 年 中 , 一直 被 朝廷 當作 驗屍 的 標準 文本 , 驗屍 的 程序 、 驗屍 的 方法 、 死亡 原因 的 判斷 等等 , 都 必須 按照 這 本 書 的 說法 。 按照 《 洗冤 集錄 》 , 仵作 的 工作 程序 是 這樣 的 ﹕ 到達 發現 屍體 的 現場 時 , 先 在 屍體 前 兩三 步 遠 的 地方 燒起 一 堆 皂角 、 蒼朮 , 避 屍臭 。 請 州縣 長官 入座 。 仵作 自己 在 嘴 裡 含上 生薑 、 蔥 , 最好 還要 在 鼻孔 塞上 香料 、 或 在 鼻孔 兩旁 塗上 麻油 , 再 開始 驗屍 。 先 進行 就地 干檢 , 如果 沒有 明顯 的 傷痕 , 再 把 屍體 用 門板 抬到 明亮 的 地方 細檢 。 要 逐 件 脫下 死者 的 首飾 、 衣服 、 鞋襪 , 用水 將 屍體 沖洗 一 遍 。 如 有 垢膩 , 還要 用 皂角水 擦洗 。 對於 僵屍 , 要 用 紙 覆蓋 屍體 , 潑上 酒 、 醋 ; 或者 在 屍體 上 遍體 塗上 糟 、 醋 , 蓋上 衣服 、 薦席 , 等待 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