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、 《 門務 摘要 》 、 《 交代 秘訣 》 、 《 政餘 雜記 》 等等 。 長 隨 總 要 見習 一 、 兩 年 才 能夠 當 正式 的 。 把持 衙門 , 監督 書吏 衙役 上文 提到 「 強龍 難 壓 地頭蛇 」 , 州縣 長官 來到 人生地不熟 的 任所 , 靠 師爺 出主意 , 靠 長 隨 監督 執行 , 建立起 以 內衙 控制 州縣 衙門 的 體制 。 清朝 入關 後 一定 程度 上 默認 了 這 種 情況 。 清 康熙 二十五年 ( 西元 一六八六年 ) 的 條例 規定 , 允許 外官 攜帶 家人 上任 , 「 漢督 撫帶 家人 五十 名 , 藩 、 臬帶 家人 四十 名 , 道 、 府 帶 三十 名 , 同知 、 通判 、 州縣 帶 二十 名 , 州同 、 縣丞 以下 帶 十 名 。 」 這些 家人 就 包括 長隨 。 這 一 數額 實際 上 也 限制不了 長隨 的 數目 , 清朝 大 的 州縣 , 長官帶 的 長隨 往往 達到 上百 , 小 的 州縣 至少 也 有 一二十 人 。 他們 替 長官 把持 衙門 , 代表 長官 指揮 監督 書吏 、 衙役 , 因此 被 尊稱為 「 大爺 」 、 「 二爺 」 。 他們 叫 長官 「 老爺 」 , 互相 之間 稱呼 「 朋友 」 。 甚至 一些 佐雜官 也 要 和 他們 稱 兄道弟 。 長隨 雖 是 受雇 於 長官 , 但 每 年 最多 十幾 兩 銀子 , 根本 不 在 長隨 們 的 眼 裡 。 他們 「 醉翁 之 意 不 在 酒 」 , 為 的 是 凡事 經手 都 可以 有 一 份 陋規 常例 。 為 此 很多 長隨 是 說好 不要 雇資 的 , 甚至 還 倒過來 出 一 筆 錢 填補 長官 上任 的 費用 , 或者 給 介紹人 一 筆 「 薦資 」 。 長隨 之 富 也 是 難以 想像 , 《 履園 叢話 ‧ 長隨 》 裡 說 嘉道 年間 , 昌平 直隸州 知州 劉煦堂 收 了 一 個 長隨 , 自稱 已 是 四 代 承襲 長隨 職業 , 家產 萬兩 , 在 京 、 津 開 了 八 座 當鋪 。 長隨 分成 很多 行當 , 各 地 的 分類 、 名稱 有所 不同 , 大概 而言 , 可 分為 門房 、 門 上 、 簽押 、 跟班 、 管事 、 辦差 等 幾 大 行當 。 各 類 之下 還可以 細分 。 《 謝金鑾 教 諭語 》 說 ﹕ 「 凡 此 頭 上 加 頭 、 腳下 添 腳 , 直 以 官 為 戲場 , 自取 粉淆 而 增 弊竇 , 以 虐 民 害 官 、 求 其 必 敗 而已 。 」 1 並 不 長久 的 長隨 長隨 雖 以 「 長 」 為 名 , 實際 上 並 不 長久 跟隨 一 個 主人 , 特別 是 州縣 衙門 的 長隨 往往 只 跟 一 個 主人 一 任 , 並 不會 跟著 主人 到 下 一 任 , 也 不會 留在 原來 的 衙門 伺候 下 一 任 官員 。 所以 「 長 」 字 實在 名不副實 。 長班 也 是 如此 , 所謂 的 「 長 」 是 指 他們 和 衙門 裡 的 輪班 值勤 的 衙役 不同 , 做 的 是 常日 白班 , 並 不 是 說 他們 長久 的 跟定 一 位 官員 服侍 終身 。 身分 獨特 , 忽來忽去 長隨 這樣 做 的 道理 有 著 一 個 現實 的 考慮 。 作為 良民 身分 的 家僕 , 長 隨 努力 防止 自己 地位 下降到 賤民 層次 。 明清 法律 都 將 奴婢 劃為 賤民 。 明朝 法律 規定 只有 功臣 貴族 之 家 才 可以 豢養 奴婢 , 普通 百姓家 的 家僕 在 法律 上 劃為 「 雇工人 」 , 除了 在 侵犯 主人 情況 下 作為 奴婢 處理 外 , 其他 情況 下 依舊 算是 平民 。 但是 為了 規避 這 項 法律 , 民間 一般 採用 讓 家僕 寫 「 靠身 文書 」 , 算是 被 主人 收為 「 義男 」 , 這樣 就 和 主人 有 了 「 父子 名分 」 , 不得 自由 進退 , 主人 則 可以 隨意 懲戒 , 即使 打死 「 義男 」 , 也 不過 是 個 徒 二 年 的 罪名 。 寫 了 「 靠身 文書 」 的 家僕 , 地位 和 奴婢 無異 。 明 中葉 以後 的 條例 又 規定 , 在 官宦 之 家 服役 五 年 以上 的 「 雇工人 」 視同 奴婢 處理 , 進一步 降低 了 「 雇工人 」 的 法律 地位 。 清朝 入關 後 , 刪除 了 明朝 法律 中 只 允許 功臣 貴族 之 家 豢養 奴婢 的 條文 , 官宦 之 家 都 可以 公然 以 「 紅契 」 ( 經過 州縣 衙門 加蓋 官印 的 文契 ) 買賣 奴婢 。 即使 是 沒有 賣身 文契 的 家人 , 服役 時間 長久 的 , 也 視同 奴婢 處理 。 很 少 有 人 願意 寫 一 張 「 靠身 文書 」 出賣 自己 的 自由 。 如 明代 小說 《 警世 通言 》 第二十二 卷 「 宋 小 官 團圓 破 氈笠 」 中 說 , 明朝 正德 年間 , 昆山縣 有 個 叫 宋金 的 年輕人 , 家道中落 , 被 人 推薦給 一 個 上任 知縣 , 寫寫 算算 。 在 赴任 途中 , 知縣 的 家人 奴僕 妒嫉 宋金 得到 主人 的 賞識 , 就 向 主人 建議 要 宋金 寫 一 紙 「 靠身 文書 」 。 宋金 執意 不肯 , 知縣 一 怒 之下 , 把 宋金 趕 了 出來 , 流落 街頭 。 同樣 , 長隨 也 不 願意 為 一 位 官員 服役 時間 過 長 , 以免 形成 法律 上 的 「 主僕 名分 」 。 《 學治 臆說 》 中 說 ﹕ 「 長隨 與 契買 家奴 不同 , 忽去 忽來 , 事 無常 主 。 里居 、 姓氏 俱 不可 憑 , 忠誠 足信 , 百無一二 。 」 十七 位 長官 的 A 檔案 長隨 並 不 長久 服役 的 另 一 個 打算 是 便於 撈到 好處 就 開溜 。 紀昀 在 《 閱微草堂筆記 》 裡 說 ﹕ 「 州縣 官長 隨 , 姓名 籍貫 皆 無 一定 , 蓋 預防 奸贓 敗露 , 使 無可 蹤跡 追捕 也 。 」 紀昀 記載 了 不少 長隨 作惡 的 故事 。 有 一 個 州縣 的 長隨 , 先 是 自稱 是 山東人 , 名字 叫 朱筆文 ; 以後 到 另 一 個 州縣官 手下 , 又 自稱 是 河南人 , 名字 叫 李定 。 最後 生 了 一 場 怪 病 , 從 腳趾 開始 發生 潰爛 , 逐漸 上移 , 一直 爛到 腹部 、 胸部 , 臭 不可 聞 , 爛死 在 床 上 。 他 沒有 親屬 , 主人 檢查 他 的 行李 , 發現 有 一 個 寫滿 蠅頭 小字 的 本子 , 其中 開列 著 他 前後 服侍 十七 個 州縣官 的 經歷 , 詳細 記載 這 十七 個 州縣 官員 貪贓枉法 的 「 陰事 」 , 某 時 、 某 地 、 何 人 參與 、 何 人 見證 、 有 何 書札 、 有 哪 件 卷宗 可 查 , 都 寫 得 一清二楚 。 主人 見 了 大驚 , 有 個 長 隨 朋友 知道 那 個 死鬼 的 底細 , 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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