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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 武寧宗 、 車際 泰借 「 九 扣 三 分 」 利銀 三百兩 , 實際 只得 二百七十兩 , 還給 馬廷璧 「 利銀 」 二百五十兩 。 又 過 了 五 個 月 , 巡撫 轅門 掛出 牌 來 , 張有蘊 署任 靈丘 知縣 。 他 打點 還 了 武寧宗 、 車際泰 四十五 兩 「 利銀 」 , 再 去 上任 。 想不到 馬廷璧 聞訊 趕來 逼債 , 沒 幾 天 武寧宗 也 到 了 靈丘 。 張有蘊 把 兩 個 債主 請到 內衙 居住 , 商量 先 還 一半 , 可 馬廷璧 非 要 他 一 次 付清 。 張有蘊 「 憂鬱 莫釋 」 , 竟然 上吊 自殺 。 這 件 案子 轟動 山西 官場 , 一致 要求 嚴懲 債主 。 但是 按照 法律 , 「 違禁 取利 」 之 罪 最 高 不過 是 徒 三 年 , 「 不足 蔽辜 」 , 於是 另外 比照 「 軍民人 等 因 事 逼迫 本 官 致死 」 罪 ( 絞刑 ) 減 一 等 , 馬廷璧 杖 一百 、 流 三千里 ( 後來 刑部 又 加重為 「 發遣 黑龍江 給 披甲人 為 奴 」 ) 。 武寧宗 只得 「 贓 銀 」 二十 兩 , 按照 法律 最 高 為 杖 一百 , 也 加重 比照 「 坐贓 」 罪 , 處杖 一百 、 徒 三 年 。 車際泰 雖 未 到署 逼 債 , 仍舊 按 「 違禁 取利 」 罪 , 杖 一百 , 枷號 兩 個 月 。 不要 以為 逼 債 逼死 官員 是 難得 的 事 , 就 在 張有蘊 案發 後 兩 年 , 山西 放債人 又 逼死 湖北 黃陂縣 典史 任朝恩 。 乾隆 皇帝 為 此 發布 上諭 感嘆 「 似 此 已 非 一 案 , 實 屬 不 成事體 」 。 他 要求 「 赴任 各 官 , 務宜 各 知 自愛 , 謹守 節用 , 勿 墮市 儈奸計 之中 」 。 在 制度 上 要求 嚴禁 債主 到任 所 逼債 , 有 債主 到署 逼債 , 官員 應該 立即 呈報 上司 , 按照 上述 條例 處置 債主 。 「 倘 隱忍 不 言 , 即 致 被 逼索 釀成 事端 , 亦 不 官 為 辦理 」 。 切忌 「 帶 馱子 」 赴任 州縣 長官 還 有 一 個 辦法 是 招收 「 帶 馱子 」 的 幕友 或 長隨 。 這 種 幕友 、 長 隨隨 你 上任 , 非但 不要 你 預支 束脩 或 雇資 , 反而 掏出 千兒 八百 兩 銀子 墊付 旅費 , 不計 利息 、 不計 償還 期限 , 到 雙方 分手 時 只要 歸還 本金 就 可以 了 。 但 交換 的 條件 是 他們 要 做 「 拿 權 」 的 師爺 或 「 大爺 」 。 州 縣官 開始 時 樂 得 有 這麼 一 筆 旅費 , 但 到任 後 事事 遭到 這些 師爺 、 大爺 的 掣肘 , 就 如同 負重 而 行 , 所以 俗稱 「 帶 馱子 」 。 以後 又 訛為 「 帶 肚子 」 。 很多 官員 在 筆記 裡 警告 後 來者 不要 輕信 「 帶 馱子 」 師爺 和 長隨 。 如 汪輝祖 《 學治 臆說 》 中 就 專門 列 一 條 「 不可 借 幕友 長隨 之 債 」 。 籌到 旅費 後 ,州 縣官 就 要 起程 赴任 了 。 按照 制度 , 每 個 州縣 缺 都 被 確定 了 赴任 的 「 程限 」 , 原則上 陸路 每 一 驛館 之間 的 驛程 限 一 日 , 無 驛館 地方 按 日行 五十 里 計算 程限 。 法律 上 專設 「 赴任 過限 」 罪名 , 每 違限 一 日 處 笞 十 下 ( 折為 罰俸 ) 。 只有 在 沿途 州 縣 長官 證明 確實 是 因 風雨 水旱 、 盜賊 堵路 等 原因 才 可以 拖延 赴任 的 期限 。 一般 州縣 官員 赴任 總是 盡可能 的 走水路 , 一來 可以 輕鬆 得多 , 二來 可以 找到 很多 商船 貨主 自願 免費 提供 船隻 。 有 了 赴任 官員 在 船 上 , 船家 就 可以 在 船 上 掛 起 「 某某 州縣 正堂 」 之類 的 紅 燈籠 , 以 官船 的 身分 , 逃避 一 路 上 關卡 的 勒索 騷擾 。 官運 不 順 : 鬼打牆 赴任 的 官員 在 順路 、 或 繞道 不 多 的 情況 下 , 經 朝廷 恩准 , 可以 給 假 「 衣錦還鄉 」 , 看望 父母 , 祭掃 祖墳 。 尤其 是 新科 進士 的 這 類 要求 大多 都 會 被 批准 。 不過 官場 上 有 一 個 大 忌諱 , 就 是 赴任 可以 走彎路 , 但 決不 能 走 回頭路 , 即使 是 回頭 走 幾十 步 也 被 認為 是 不 吉利 的 。 據說 一 走 回頭路 就 會 宦途 不 順 , 會 遇到 「 鬼打牆 」 , 老 在 原地 踏步 , 升 不 上去 。 雖然 赴任 程限 很 嚴厲 , 要求 風雨兼程 。 但是 有時 赴任 的 官員 在 快要 到 任所 時 會 冒 著 受罰 的 危險 , 故意 拖延 時間 。 這 往往 是 為了 避免 在 正月 、 五月 、 九月 這 三 個 月 上任 。 這 是 很 久 以來 官場 的 禁忌 , 據說 凡是 在 這 三 個 月 上任 的 官員 都 要 倒 大霉 。 為什麼 這 三 個 月份 會 給 官員 帶來 惡運 , 卻 是 誰 也 說不清 。 郎瑛 在 《 七修類稿 》 裡 猜測 , 因為 這 三 個 月 為 寅 、 午 、 戌 , 都 屬 「 火運 」 , 而 臣下 的 臣 字 , 古音 為 「 商 」 , 商 為 金 , 按 五 行 相剋 的 原理 , 正好 是 火剋金 。 所以 官員 避 之 唯恐不及 。 但 郎瑛 的 說法 只 是 臆測 , 正 、 五 、 九 這 三 個 月 在 隋 唐 時 被 定為 「 禁屠 月 」 , 不得 屠宰 , 更 不得 執行 死刑 。 這 或許 和 佛教 的 教義 有關 。 5 威風 八面 擺 排場 明清 法律 禁止 書吏 衙役 出境 迎接 新任 長官 , 至多 只 能 到 邊界 上 迎候 。 但是 實際 上 每 一 任 州 縣 長官 的 上任 , 都 必定 要 搞 得 轟轟烈烈 。 州縣 正印官 剛 一起 程離 京 , 或 離開 督 、 撫駐地 , 就 會 派 一 長隨 ( 一般 為 錢漕門 上 ) 先期 趕到 任所 衙門 , 傳送 新任 正堂 的 一 張 「 紅諭 」 。 據 《 宦鄉 要則 》 的 記載 , 這 張 紅諭 的 內容 如 下 ﹕ 「 新任 某 府 某 縣 正堂 某 姓 為 公務事 。 照得 本 縣 擇 於 某 月 某 日 出京 , 由 某 路 上任 。 迎接 書吏 、 各 役 俱 在 某 處 伺候 , 不許 遠迎 。 上任 日期 另行 知會 。 來役 不得 雇替 , 執 事務 要 嚴明 , 衙門 應 各 修整 , 必須 清潔 , 勿 許泰侈 。 六 房科 職掌 事宜 須 知冊 , 各 房吏 先行 淵投 查閱 , 勿 得 違錯 取究 。 須 至諭 者 。 右諭 六 房 書吏 准 此 。 」 得到 這 張 紅諭 後 , 全 衙門 就 要 動員 起來 , 將 衙門 打掃 粉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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