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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汪輝祖 在 《 學治 說贅 》 也 說 , 到任 之初 狀詞 最多 , 但 按照 法律 應該 受理 的 「 每日 不過 十 紙 」 , 其餘 的 都 予以 駁回 。 無謊 不 成狀 二 是 看 所 告 之 事 是否 合乎 「 情理 」 。 這裡 的 情理 指 普遍 接受 的 規律 、 常識 。 明 清 時 俗語 「 無謊 不 成狀 」 , 民間 起訴 時 唯恐 官府 不 重視 , 一般 總是 盡量 誇大 案情 , 批詞 就 要 分析 真偽 。 清 乾隆 年間 蘇州 師爺 王又槐 的 《 刑名必覽 》 總結 批詞 的 要點 ﹕ 「 批發 呈詞 , 要 能 揣度 人情 物理 , 覺察 奸刁 詐偽 , 明大義 , 諳 律例 , 筆簡 而 賅 , 文明 而 順 , 方 能 語語 中肯 , 事事 適當 。 奸頑 可以 折服 其 心 , 訟師 不 敢 嘗試 其 伎 。 若 濫 准 濫駁 , 左 翻 右 覆 , 非 冤伸 無路 , 即 波累 無辜 , 呈 詞 日 積 日 多 矣 ! 」 另 一 位 蘇州 師爺 萬楓江 在 《 幕學 舉要 》 裡 也 說 批詞 要 將 不 受理 的 理由 講透 ﹕ 「 將 不准 緣由 批駁 透徹 , 指摘 恰當 , 庶民心 畏服 , 如夢初醒 , 可 免 上控 。 此 等 批 詞 , 不妨 放開 手筆 , 暢所欲言 。 但須 字字 有著落 , 不可 堆砌 浮詞 也 。 果能 批駁 透徹 , 即 有 刁徒 上控 , 上司 一 覽 批詞 , 胸 中 了然 , 雖 妝飾 呼冤 , 亦 不准 矣 。 」 絕妙 批詞 令 人 莞薾 好 的 批 詞 往往 膾炙人口 , 這裡 略 舉 幾 例 ﹕ 《 堅瓠集 》 載 長州縣 有 一 對 夫妻 時常 吵鬧 得 不可開交 , 鄰居 不得 安寧 , 就 到 衙門 告狀 , 還 到 典史 衙遞帖 , 請 典史 派 皂隸 去 抓 這 對 夫妻 。 知縣 梁廷桂 的 批詞 是 ﹕ 「 夫妻 反目 , 常事 ; 兩鄰 首告 , 生事 ; 捕 衙 申報 , 多事 ; 本 縣 不准 , 省事 。 」 《 丹午 筆記 》 記載 清朝 楊朝麟 的 批詞 也 很 有趣 。 有 一 個 婦女 告 強姦案 , 楊朝麟 的 批詞 更 讓 人 忍俊不住 ﹕ 「 爾 孀婦 也 , 乃 入 人 之 室 、 坐 人 之 床 、 飲人 之 酒 , 如是 而 猶 得 謂 之 強 , 可乎 ? 試問 閶門 吊橋 上 , 來 千 去 萬 人 中 有 一 個 信 你 的 , 本官 便 准 你 的 。 」 另 一 件 是 尼姑 起訴 自己 徒弟 還 俗嫁 人 , 批詞 為 ﹕ 「 小 尼姑 脫卻 袈裟 , 便 穿 衲襖 , 正佛家 所謂 歡喜 法門 也 ! 爾 獨 何 心 ? 乃 欲 使 之 老死 空門 乎 ? 爾如 見 獵 心喜 , 不妨 人云亦云 。 」 興訟 與 息訟 明 清 時 財產 、 婚姻 之類 的 民事 糾紛 , 以及 輕微 傷害 案件 而 提起 訴訟 , 往往 並 不 是 真的 為了 要 得到 官府 的 裁斷 , 而是 為了 在 糾紛 爭執 中 爭取 主動 , 作為 一 種 威脅 對方 、 逼迫 對方 妥協 的 手段 。 有時 起訴 後 就 自行 調解 「 和息 」 , 雙方 再 向 官府 呈遞 「 息詞 」 。 所以 州縣 長官 往往 並 不 急於 開始 訴訟 審理 的 程序 , 等待 民間 自行 消弭 糾紛 。 如 現存 《 淡新 檔案 》 中 , 此 類 案件 共有 二百零六 件 , 只有 八十 件 曾 開庭 審理 , 二十二 件 是 雙方 當事人 自願 「 和息 」 , 向 衙門 呈遞 「 息詞 」 ( 或 「 和息 甘結 」 、 「 遵依 結狀 」 ) , 餘下 的 一多半 案件 都 是 有頭 無尾 , 不了了之 的 。 檔案 中 還可以 發現 台灣 各 州縣 還 奉行 這樣 的 「 土 政策 」 , 凡 起訴 一方 在 起訴 三 個 月 後 沒有 再行 起訴 、 或 雙方 未 出庭 , 案件 就算 是 「 注銷 」 , 訴訟 就此 終結 。 「 圖准 不 圖審 」 歪風 按照 中國 古代 法律 , 訴訟 都 不 收費 , 但是 實際 上 衙門書吏 、 衙役 的 陋規 常例 卻 是 必 不可 少 的 。 陋規 常例 由 訴訟 的 哪 一 方 來出 , 各 地 慣例 不同 。 清 王有光 的 《 吳下諺聯 》 裡 收 了 一 條 嘉定縣 的 俗諺 「 圖准 不 圖審 」 , 說 是 嘉定縣 和 青浦縣 相鄰 , 但是 風氣 完全 不同 。 嘉定縣 每 年 的 訴訟 案件 總 有 上千 件 , 青浦縣 每 年 的 訴訟 案件 不過 幾百 件 。 究 其 原因 , 青浦縣 衙門 的 慣例 是 , 凡 訴訟 方面 的 陋規 常例 一律 由 原告 、 被告 雙方 平攤 , 百姓 心痛 錢財 , 「 一時之忿 , 緩 則 漸 消 。 或 經 居間 勸處 , 遂 不至 成訟 」 。 而 嘉定縣 衙門 的 慣例 是 , 陋規 常例 都 由 被告方 承擔 , 這樣一來 , 民間 有 糾紛 時 唯恐 自己 成 被告 , 先下手為強 , 總是 爭先 起訴 , 「 呈狀 者 爭先 而 進 」 。 而且 為 求 批准 受理 , 「 是 必 裝 點 情詞 , 以 圖 一 准 」 。 受理 以後 , 對方 就 已經 吃 了 虧 , 往往 就 願意 和 息 , 原告 也 不 想 把 事 做 絕 , 不會 真的 按 訴狀 要求 進行 訴訟 活動 , 形成 「 圖准 不 圖審 」 的 風俗 。 3 硃點牌票 勾 兩造 受理 案件 後 , 州 縣 長官 就 要 先 設法 開導 , 再 斟酌 是否 要 傳訊 被告 和 證人 。 《 佐治藥言 》 說 「 事 非 急切 , 宜 批示 開導 , 不宜 傳訊 差提 」 。 根據 《 淡新 檔案 》 保留 的 各 種 牌票 底稿 來 看 , 有 多 種 牌票 是 帶有 開導 或 訴訟 準備 性質 的 。 如 具有 開導 意義 的 「 督責票 」 , 是 對 一些 簡單 的 民間 債務 糾紛 由 差役 督促 債務人 履行 債務 , 這 種 票 上 都 寫 著 「 如 敢 違抗 , 准 即 稟 帶 赴 縣 」 的 字樣 , 如果 債務人 在 督促 下 履行 了 債務 , 訴訟 就 不再 進行 。 對於 已 有 判決 的 督促 執行 , 也 是 發出 這 種 督責票 。 先行 開導 和解 「 和息票 」 是 最 典型 的 開導 性質 牌票 。 上面 寫有 「 理息 」 、 「 妥為 理處 息事 」 等 字樣 , 差役 持票 到 當地 召集 「 地方 」 或 有 聲望 的 鄉紳 , 對 訴訟 雙方 進行 調解 。 雙方 和解 的 , 就 呈 「 息詞 」 ; 雙方 不 願 和解 的 , 就 在 票 上 寫 「 兩造 固執 己見 , 不 傳 斷 難 了結 」 字樣 , 稟覆州 縣 長官 。 寫有 「 諭止 」 字樣 的 牌票 也 有 一定 開導 意義 , 差役 持票 制止 雙方 的 械鬥 、 非法 拘禁 、 強佔 房屋 、 財產 等 行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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