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、 知縣 連夜 嚴刑 拷打 , 當場 打死 了 二十多 個 囚徒 , 其餘 的 也 都 判 死刑 。 想 當 青天 的 知縣 變為 屠夫 。 第九 章 千頭萬緒 籌錢糧 -- 衙門 事物 之 三 古代 地方 官號 為 父母官 , 相對 而 言 , 其 治下 的 百姓 們 都 成 了 「 子民 」 。 按照 傳統 的 禮教 和 法律 , 父母 對 子女 有 教訓 懲戒 的 權力 , 也 有 獲得 子女 供奉 孝敬 的 權利 。 作為 父母官 , 教訓 懲戒 的 權力 就 是 司法 審判 權力 , 獲得 供奉 孝敬 的 權利 就 是 徵收 賦稅 的 權力 。 父母官 得到 的 供奉 孝敬 , 絕大多數 是 要 送到 朝廷 去 的 , 自己 只 能 留下 相當 少 的 部分 。 皇帝 作為 家長 的 家長 , 要 督責 地方官 代為 收受 供奉 孝敬 , 所以 這 徵收 賦稅 是 州縣 衙門 排 在 司法 審判 事務 之後 的 最 重要 的 事務 , 是 州縣 衙門 財政 事務 的 核心 , 也 是 各 級 考核 的 重點 。 州 縣 長官 以及 全 衙門 各 種 人物 , 包括 佐雜 官員 , 各 房 書吏 , 三 班 衙役 , 幕友 師爺 ,長 隨 家丁 等等 , 其 合法 或 半合法 的 收入 也 是 靠 徵收 賦稅 事務 , 只 有 一 小 部分 是 朝廷 允許 州縣 官吏人 等 開支 的 俸祿 、 工食 , 而 主要 是 在 徵收 賦稅 時 附帶 收取 的 具有 附加費 、 手續費 性質 的 種種 陋規 常例 。 所以 徵收 賦稅 對於 全 衙門 上下 的 人們 也 是 維持 生計 的 大事 。 1 串 票 催徵 「 比較 」 忙 明朝 初年 設計 了 一 套 缺乏 彈性 、 完全 以 實物 經濟 和 勞役 為 基礎 的 賦役 制度 ﹕ 每 個 農民 都 必須 種 糧食 及 其他 農產品 , 有 五 到 十 畝 地 的 都 要 種 半 畝 桑 、 半 畝 麻 、 半 畝 棉 , 十 畝 以上 的 都 要 加倍 , 每 年 向 朝廷 繳納 糧食 、 絲 、 麻 、 棉 , 以 此 保持 耕織 本色 。 十六 到 六十 歲 的 男子 都 要 為 朝廷服 「 差役 」 , 服役 的 項目 又 繁 又 雜 , 主要 有為 朝廷 徵收 並 解送 糧食 之類 的 「 里甲 」 , 為 朝廷 提供 勤雜 事務 的 「 均徭 」 , 為 地方 衙門 提供 各 種 勤雜 勞務 的 「 雜泛夫役 」 。 這 套 制度 的 前提 是 各 家 各 戶 都 自給自足 , 朝廷 就 像 一 個 大 家庭 , 也 需要 各 種 實物 和 勞務 。 完全 沒有 考慮到 納稅人 是否 方便 , 也 沒有 考慮到 人口 的 增長 、 經濟 的 發展 。 因此 到 了 幾十 年 以後 , 就 難以 維持 了 , 不得不 考慮 合併 一些 賦役 項目 , 將 一些 賦役 改換為 徵收 貨幣 。 由於 這 要 在 不 違 祖制 下 進行 , 所以 進程 之 慢 難以 想像 , 直到 開國 兩百多 年 後 的 張居正 改革 時 , 才 將 賦役 統一化 、 貨幣化 的 「 一 條 鞭法 」 向 全 國 推廣 。 一 條 鞭法 簡化 稅制 一 條 鞭 ( 鞭 是 編派 、 整齊 的 意思 ) 法 把 過去 一些 徵收 實物 和 徵發 勞務 的 賦役 改為 徵收 白銀 , 比如 過去 的 「 均徭 」 按 丁 男 數 徵 「 丁銀 」 , 成 了 男子 人頭稅 ; 田賦 不再 徵收 糧食 , 改徵 白銀 , 只有 長江 中下游 及 大運河 沿線 交通 方便 的 省區 另 徵 「 漕糧 」 向 北京 輸送 ; 主要 的 一些 「 雜泛 」 , 按照 各 州縣 每 年 所 需 的 勞力 計算 雇佣 工錢 , 再平攤 於 全 州 縣 的 土地 和 田賦銀 一起 徵收 , 實際 上 成 了 田賦 的 附加稅 ; 所有 的 賦稅 徵收 、 解送 都 由 州縣 衙門 組織 , 不再 要求 百姓 輪流 「 承包 」 徵收 和 解送 。 清朝 入關 進一步 改革 , 不再 徵收 康熙 五十年 以後 出生 的 男 丁丁銀 , 將 各 省 已經 固定 的 丁銀 數額 平攤 到 該 省 的 田賦銀 上 一併 徵收 , 合稱 「 地丁銀 」 。 清朝 各 州縣 衙門 都 編 《 賦役 全 書 》 , 詳細 開列 賦稅 「 起 、 存 、 總 、 撒 」 實數 。 起 , 是 該 州縣 應 起運到 朝廷 或 朝廷 指定 地點 的 賦稅銀 兩數額 ; 存 , 是 該 州縣 可以 從 徵收 的 賦稅 銀 兩 中 留存 於 本 地 的 數額 ; 總 , 是 賦稅 的 總額 ; 撒 , 是 指 各 項目 的 賦稅 數額 。 田賦銀 是 最基本 的 賦稅 內容 , 原來 的 雜泛 和 丁銀 都 成 了 田賦銀 的 附加稅 , 合稱 「 地丁銀 」 。 每 十 年 重新 編 一 次 《 賦役 全 書 》 , 計算 增加 新 開墾 土地 的 賦稅 數額 , 消除 已 拋荒 土地 的 賦稅 數額 。 名義 上 地 丁 銀 分 夏 秋 兩 季 徵收 , 但 後來 都 是 分期 繳納 , 從 每 年 的 四月 開始 一直 到 年底 十二月 , 均 為 納稅期 , 納稅人 ( 稱 之 為 花戶 ) 可以 選擇 最 方便 的 時候 繳納 。 漕糧 則 仍 分 兩 季 徵收 , 夏季 五 、 六月 、 秋季 九 、 十月 。 每 年 三月 , 各 州縣 都 要 印製 「 易 知 由 單 」 , 這 是 納稅 通知書 , 上面 開列 納稅人 姓名 、 住址 、 土地 面積 及 等級 、 本年度 應 繳納 的 地丁銀 總數 , 以及 附加 一併 徵收 的 種種 「 雜項 」 , 比如 「 隨地 起徵 」 的 種種 雜稅 , 各 項 折銀 的 雜泛 差役 , 「 耗羨 」 等等 , 通過 里甲 鄉保 組織 發放 至 各 花戶 。 到 四月份 , 就 要 印製 發放 「 串票 」 , 這 是 納稅 的 通知書 和 納稅 的 收據 , 一 式 三 份 的 三 聯單 , 一 聯 留 衙門存底 , 一 聯 交給 里甲 「 地方 」 、 「 催頭 」 催促 繳納 , 一 聯 發給 花戶 。 串票 分成 十 段 , 每 段 開列 該 花戶 本年度 應 納稅 總額 的 十分之一 , 並 載明 每 段 的 繳納 期限 。 花戶 每 完納 一 段 就 截去 一 段 , 蓋印 注銷 , 花戶 留為 存根 , 所以 也 叫 「 截票 」 。 串票 編列 有 《 千字文 》 為 序 的 字號 , 預先 印製 兩 、 錢 、 分 、 厘 、 毫重量 單位 , 由 戶房 書吏 填寫 具體 數目 , 每 段 都 騎 縫蓋有 州縣 印章 。 嚴防 徵稅 弊端 明 清 時 都 嚴禁 書吏 、 衙役 「 攜串 游徵 」 ( 自己 攜帶 串票 到 花戶 家 裡 收稅 ) , 要求 所有 的 花戶 都 親自 到 衙門 繳納 賦稅 。 從 四月份 開始 , 各 州縣 都 在 自行 預定 的 日期 收受 稅銀 。 衙門 的 大門 院落 會 擺上 幾 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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