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isplaying extended context for query match # 19,619 in text YL20160101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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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 」 , 公開 核定 各 州縣 原來 火耗 、 羨餘 一般 的 比例 , 定額 為 一 個 固定 的 數目 , 作為 「 養廉銀 」 , 州 縣 長官 可以 合法 的 佔有 。 各 省 州縣 的 具體 數目 不同 , 一般 在 幾百兩 到 一千幾百兩 之間 。 比如 直隸 、 甘肅 各 縣 在 六百 到 一千二百兩 之間 , 江蘇 各 縣 在 一千 到 一千八百兩 之間 , 湖北 各 縣 在 六百 到 一千六百八十兩 之間 , 雲南 各 縣 在 四百 到 八百兩 之間 。 不過 耗羨 歸 公 後 , 火耗 、 羨餘 損耗 還是 要 有 ,州縣 衙門 的 開支 也 總是 越來越 大 , 所以 在 養廉 之外 又 徵 耗羨 , 總的 比例 也 就 突破 了 百分之十 , 其中 大部分 是 州縣 長官 的 「 灰色 收入 」 。 乾嘉 後 耗羨 愈發 膨脹 , 道光 初年 , 有 個 叫 英和 的 官員 上奏 , 認為 耗羨 屢 禁 不止 , 是 因 「 州縣 辦公 無 資 而 取民 無藝 」 , 主張 將 現有 的 各 類 陋規 中 確定 一定 的 數額 為 合法 , 專項 用於 州縣 衙門 的 辦公 開支 , 在 這 之外 多 取 者 , 「 重罰 之 」 。 道光 皇帝 把 他 的 上奏 批轉 各 總督 、 巡撫 討論 , 大多數 總督 、 巡撫 都 表示 反對 , 認為 如此 施行 , 必定 會 導致 陋規 之外 再生 陋規 , 還不如 維持 現狀 為 好 ( 《 庸閑齋 筆記 ‧ 裁陋規 之 議 》 ) 。 不 貪 不 成官 耗羨 之外 的 陋規 收入 主要 有 雜稅 和 雜項 。 每 個 州縣 的 雜稅 都 有 一定 的 上繳 定額 , 一般 不過 幾十兩 或 上百兩 左右 。 理論 上 定額 以外 的 雜稅 收入 也 應該 作為 盈餘 上繳 朝廷 , 不過 多 繳 沒有 好處 , 多 繳 了 以後 就 成為 該 地 的 一 項 必須 上繳 的 定額 。 況且 雜稅 在 考核 時 並 不 作為 一 項 政績 , 還不如 略 在 帳目 上 動 些 手腳 , 化公 為 私入 腰包 。 比如 田房 契稅 , 明清 規定 凡是 土地 、 房屋 買賣 或 出典 , 都 要 繳納 契稅 , 並 持 契約 到 州縣 衙門 加蓋 官印 。 契稅 稅率 為 契價 的 百分之二 ( 明朝 ) 、 百分之三 ( 清朝 ) 。 明 清 有 「 千 年 田 、 八百 主 」 之 謠 , 土地 轉移 頻繁 , 一 個 州縣 每 年 的 土地 交易 總 有 幾百 起 , 總 的 契價 可 達 幾萬兩 , 契稅 收入 就 可以 有 上千兩 , 而 上繳 的 定額 不過 一二百兩 而已 , 其餘 的 就 可以 設法 轉到 內衙 。 雜項 是 過去 州縣 確定 要 上貢 朝廷 的 土特產 、 或 特定 為 某 項 政務 提供 的 物資 , 後來 逐漸 大多 折銀 徵收 , 折價 的 數額 並 不 高 , 很 少 有 超過 百兩 的 , 多徵 部分 可以 落入 州縣 長官 的 腰包 。 在 海瑞 、 陳璸 之類 的 「 正宗 」 清官 看來 , 這些 陋規 都 是 貪贓 , 所謂 「 一 毫 與 千百萬 無異 」 。 自己 取 一 毫 指責 別人 取 千百 為 貪 , 是 「 五十 步 笑 一百 步 」 。 不過 明清 絕大多數 州縣 長官 並 不 如此 認為 , 他們 把 這些 「 灰色 收入 」 視為 合法 收入 , 只要 是 歷任 皆 取 、 不 是 自己 新 發明 創立 的 , 就 可以 問心無愧 , 並 不 妨礙 清官 形象 。 只有 在 這 之外 向 訴訟 當事人 勒索 、 另 創 陋規 項目 的 才 被 認為 是 貪官 。 禁絕 一切 陋規 的 正宗 清官 在 官場 上 絕對 是 不 受 歡迎 的 。 《 庸閑齋筆記 》 裡 說 有 個 名叫 陳錫熊 的 , 仗著 父親 任長 蘆鹽 運使 , 家產 豐厚 , 每 到 一 地 任官 , 就 禁絕 一切 陋規 , 衙門 的 開支 不 夠 , 就 拿 自己 家 裡 的 錢 來 補貼 , 號 為 「 陳青天 」 。 但是 整個 官場 都 對 他 側目 而 視 , 他 自己 的 叔父 都 罵 他 ﹕ 「 居 己 以 清名 , 陷 人 於 不肖 。 」 3 解送 銀鞘 往 四方 《 儒林 外史 》 第三十四 回 , 莊紹光 應徵 上京 , 途經 兗州 附近 的 辛家驛 。 剛 歇下 , 「 只 聽得 門 外 驛鈴 亂響 , 來 了 一起 銀鞘 」 , 有 百十 個 馱 著 銀鞘 的 牲口 , 解官 指揮 腳夫 把 銀鞘 搬入 驛館 。 第二 天 莊紹光 和 這 起 銀鞘 一起 上路 , 遇到 響 馬 強盜 , 劫去 銀鞘 。 幸好 解官 的 朋友 蕭昊軒 連發神彈 , 打敗 強盜 , 奪回 銀鞘 。 小說 裡 說 的 「 銀鞘 」 , 是 明 清 時 官府 解送 銀兩 的 專用 器具 。 官府 的 銀 兩 都 傾鑄 為 一個個 五十兩 的 標準 大 銀錠 , 側面 看過去 是 兩 頭 上翹 的 船型 , 從 上 往 下 望 , 又 是 兩 頭 大 中間 小 的 腰子形 。 這樣 的 形狀 平時 易於 一個個 銀錠 疊放 保存 , 在 運輸 時 , 就 要 使用 專門 的 器具 。 取 一 段 圓木 , 縱向 一 剖為二 , 在 剖面 上 開挖 凹槽 , 把 十 個 銀錠 嵌入 凹槽 , 再 將 圓木 合上 , 外面 打上 三 道 鐵箍 , 封上 封條 , 就 成為 一 個 「 銀鞘 」 。 每 鞘 十 個 標準 銀錠 , 正好 五百兩 , 解運 和 計數 都 很 方便 。 銀鞘 可以 裝 車 , 也 可以 用 驢 、 騾 等 馱運 。 習慣 上 每 一 批 解運 稱 之 為 「 一 槓 」 , 所以 又 稱 「 槓解 」 , 解 往 京師 的 俗稱 「 王槓 」 。 明清 財政 採取 「 統收 統支 」 原則 , 州縣 衙門 徵收到 的 所有 賦稅 都 歸由 朝廷 統一 支配 調用 。 但 實際 上 白花花 的 銀子 並 不 真的 全部 集中到 京師 , 只不過 在 帳面 上 「 奏銷 」 , 各 州縣 徵收到 的 賦稅銀 兩 都 直接 解送到 朝廷 指定 地方 用於 特定 的 政務 開支 。 一般 解送 的 地點 都 規定 在 各 州縣 的 《 賦役全 書 》 裡 , 有時 也 會 由 朝廷 指令 改解 其他 地方 。 州縣 萬萬 稅州縣 一般 解送 物資 銀 兩 的 去向 , 據 清 乾隆 年間 王又槐 《 錢榖備要 》 一 書 的 說法 , 「 有 應 解藩司 ( 省 布政使司 ) 者 , 地丁 起運 、 存留 ( 起運 是 指 由 省 統一 解運到 朝廷 的 賦稅 銀 兩 , 存留 是 各 省 得以 充作 本 省 財政 的 賦稅 銀兩 ) 是也 ; 應 解 郵政 者 , 驛站 支剩 等 銀 也 ; 應 解 總河 ( 負責 治理 黃河 的 河道 總督 ) 者 , 河銀 是也 ; 應 解 糧道 ( 負責 漕運 的 督糧 道台 ) 者 , 本折 ( 本來 應該 徵收 漕糧 、 改折 為 徵收 銀兩 ) 、 行月 、 輕淵 ( 原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