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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意到 了 這 種 須臾 不可 缺少 的 商品 , 並 設想 要 利用 它 為 正在 興起 的 帝國 服務 。 西漢 武帝 開始 在 全 國 內 實施 鹽鐵 官營 後 , 這 項 制度 僅 在 隋朝 到 唐朝 初年 的 一百多 年 間 被 取消 , 幾乎 不 間斷 的 施行 到 了 清 末 。 食鹽 公賣 憑證 : 鹽引 明朝 將 沿海 及 產鹽 地區 的 居民點檢 為 「 灶戶 」 , 專職 為 國家 生產 食鹽 , 每 年 有 上繳 官府 的 產量 定額 , 稱 「 額鹽 」 , 以 此 代替 一般 民戶 承擔 的 賦役 。 朝廷 專設 「 鹽 運使 」 衙門 管理 官 鹽 的 產銷 。 產鹽 地區 都 設立 鹽場 , 徵收 灶戶 的 鹽產 。 朝廷戶部 每 年 印發 「 鹽引 」 , 這 是 一 種 經營 運銷 官鹽 的 特許狀 、 到 官鹽場 提取 官鹽 的 提貨單 、 運銷 官鹽 的 通行證 。 明朝 初年 實行 「 開中法 」 , 商人 必須 為 朝廷 向 邊疆 地區 運輸 物資 , 才 可以 換得 運銷 官鹽 的 特權 。 邊疆 地區 的 駐軍 長官 按照 商人 運來 的 物資 數量 , 開出 一 份 「 倉鈔 」 , 商人 以 倉鈔 到 鹽 運使 衙門 換取 鹽引 。 一般 的 兌換率 是 一 石 糧食 換 一 張 鹽引 , 一 張 鹽引 可以 到 鹽場 提取 官鹽 二百 斤 。 每 一 個 鹽 產區 都 指定 了 固定 的 銷售 區域 , 商人 必須 按照 指定 的 地點 持 鹽引 運銷 官鹽 。 鹽引 的 有效期 僅 一 年 , 使用 過期 鹽引 、 不 按 指定 地點 銷 鹽 「 犯界 」 、 所 運 官鹽 超過 鹽引 限定 的 數目 , 都 要 比照 「 私鹽罪 」 處罰 ﹕ 初 犯杖 一百 、 徒 三 年 , 有 拒捕 行為 者 斬 , 鹽貨 及 運輸 工具 全部 沒 官 。 民間 百姓 買食 私鹽 者 也 要 處杖 一百 。 「 開中法 」 以 實物 經濟 、 以 貨易貨 為 基礎 , 無端 的 要 商人 輾轉 道路 , 而且 物資 折鹽 的 兌換率 全 操 於 邊境 軍官 之 手 , 弊竇 叢生 。 時間 一 久 , 沿海 灶戶 因為 待遇 太 低 紛紛 逃亡 、 鹽產 日 減 ; 內地 的 人口 大增 , 食鹽 的 需求量 日增 。 朝廷 發放 的 鹽引 也 無 限制 , 皇帝 的 寵臣 佞幸 往往 得到 恩賜 的 鹽引 。 如 明武宗派 太監 劉允取 西藏 請 佛王 , 劉允 一 次 請求 賞賜 的 鹽引 就 有 八萬 引 , 他 個人 運 鹽 船隊 竟然 堵塞 了 大運河 航道 。 這些 都 使得 商人 常常 到 了 鹽場 提 不 到 官鹽 , 尤其 是 優質 的 兩淮 、 兩浙鹽 , 商人 提取 都 要 排隊 等候 。 明朝廷 不得不 宣布 可以 在 北京 直接 用 銀子 買 鹽引 , 買得 的 鹽引 隔年 依然 有效 , 並 被迫 允許 商人 互相 轉讓 鹽引 。 並 逐漸 允許 排隊 「 守支 」 已經 幾 年 的 商人 直接 到 產鹽區 向 灶戶 收購 「 餘鹽 」 。 這樣一來 , 鹽引 逐漸 喪失 了 原來 的 提貨單 性質 , 商人 拿到 鹽引 還要 再 出 銀子 買 官鹽 。 計口 授鹽 徵收 鹽稅 明朝 末年 在 兩淮 鹽場 試行 「 綱法 」 , 將 原來 持 鹽引 排隊 「 守支 」 時間 過 長 的 商人 編入 「 綱冊 」 , 發給 證明 「 窩本 」 。 這些 鹽商 原有 的 鹽引 作廢 , 作為 補償 , 允許 這些 鹽商 獲得 壟斷 官鹽 運銷 的 權利 , 以後 只有 綱冊 上 有名 、 家 有 窩本 的 鹽商 才 可以 買 鹽引, 而且 這 種 特權 允許 世襲 ,號 為 「 世商 」 、 「 行商 」 。 同時 也 允許 一些 鹽商 下 鹽場 自行 組織 食鹽 的 生產 ,號 為 「 場商 」 。 每 年 世商 持 窩本 向 鹽 運使 衙門 買 鹽引 , 再 到 指定 的 鹽場 向場商 買 「 官鹽 」 , 並 在 當地 鹽運 使 衙門 納稅 後 , 以 鹽 引為 通行證 將 官鹽 運往 指定 的 地點 「 引 岸 」 銷售 。 這 套 辦法 到 清朝 依舊 維持 ,號 為 「 引岸制 」 。 靠近 產鹽區 的 地方 都 被 劃為 「 食鹽地 」 , 由 州縣 衙門 自行 組織 運銷 官鹽 , 不 經 「 商運 商銷 」 。 這些 地方 的 州縣 衙門 每 年 要 由 戶房 書吏 徵發 人夫 到 產 鹽地 的 官鹽倉 批發 官鹽 , 所 用 證明 為 「 關引 」 , 鹽價 銀年 底 結算 。 官鹽 運回 後 , 就 在 官鹽店 發賣 。 由於 離 產地 近 , 百姓 到 產地 搞 幾十 斤 肩挑 手提 回家 , 就 不再 需要 買 官鹽 , 影響 官鹽 的 銷路 。 所以 大多數 「 食鹽地 」 都 採用 「 計口 授 鹽 」 的 辦法 , 按照 每 戶 的 戶口 數目 平攤 官鹽 , 到 收稅 時 一併 徵收官 鹽錢 。 粵鹽 滯銷 , 縣官 罷職 鹽商 運輸 官鹽 的 路徑 都 是 被 指定 的 , 沿路 要 接受 巡檢司 的 檢查 。 運鹽 到岸 後 , 首先 要 到 州縣 衙門 報到 , 由 州縣 長官 親自 檢驗 鹽引 和 鹽貨 是否 相符 、 商人 的 姓名 是否 和 鹽引 上 登記 的 相符 、 鹽引 是否 有效 等等 。 實際 上 這 大多 是 由 戶房 書吏 或 錢榖 師爺 代辦 的 。 經 衙門 核准 後 , 鹽商 才 可以 發賣 官鹽 。 每 一 批 賣完 後 , 要 在 十 天 內 將 鹽引 送交 衙門 , 由 戶房 書吏 核實 後 剪角 注銷 , 暫時 存檔 , 每 年 末 匯 總 轉送 本 省 布政 使司 衙門 。 引岸制 下 各 個 州縣 都 是 一 個 封閉 的 官鹽 銷售區 , 叫 「 行 鹽地 」 , 都 對 口 某 一 個 專門 的 產鹽區 。 這 種 對口 關係 是 歷史 因循 而 成 , 其 劃分 毫無 規則 可 言 。 有時 相鄰 的 兩 個 州縣 完全 是 兩 個 不同 的 區域 , 一 河 一 山 之 隔 , 一 邊 是 「 浙鹽 」 、 一 邊 是 「 淮鹽 」 , 兩 邊 的 官鹽 價格 相差 很多 , 有的 會 達 好幾 倍 。 可是 民間 百姓 如果 到 鄰 縣 買價 低 的 官鹽 , 依舊 算是 「 私 鹽 」 嚴懲 。 這 就 大大 增加 了 州縣 長官 的 負擔 。 《 清史稿 ‧ 循吏傳 》 裡 就 有 不少 這 種 故事 。 比如 江西 寧都縣 原來 是 食 「 淮鹽 」 的 區域 , 後來 王守仁 為 江西 巡撫 , 將 此 地 改為 「 粵岸 」 , 專食 粵鹽 。 雖然 從 距離 上 看 , 寧都 離 廣東 似乎 要 近 一點 , 可是 淮鹽 可 從 長江 、 贛江 到 贛州 , 轉 梅江 而 來 , 大多 走 水路 , 運費 較 低 , 反而 要 比 走 陸路 翻 大庾嶺 的 粵鹽 便宜 。 老百姓 紛紛 私買 淮鹽 , 導致 官營 的 粵鹽 滯銷 。 清 初 此 地 來 了 一 位 名叫 宋必達 的 縣官 , 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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