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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朝 及 清 初 並 不 嚴格 按照 「 四 格 」 逐項 開列 , 考語 是 綜合性 的 , 一般 只 幾 個 字 , 比如 「 尚 屬 勤謹 」 , 「 治理 無 過 」 等等 , 並 附載 該 官員 所有 的 獎懲 記錄 。 明代 及 清 初 考滿 的 等級 粗 分 稱職 、 平常 、 不 稱職 三等 , 或 寫成 上 、 中 、 下 , 每 一 等 又 分 上 、 中 、 下 三 等 。 清 中葉 起 更為 嚴格 , 嚴格 按照 「 四 格 」 開列 , 如 「 守清 , 才 長 , 政勤 ,年壯 」 。 考核 的 等級 也 細分為 一 等 「 稱職 」 , 二等 「 勤職 」 , 三 等 「 供職 」 。 考語 除了 給 考滿 官員 本人 外 , 層層 上 報 留檔 , 匯總 到 朝廷 吏部 , 作為 官員 到 京銓 選 時 的 標準 。 清中葉 後 大計 即 考滿 , 把 稱職 評為 「 卓異 」 。 《 六 部 成語 注解 》 ﹕ 「 才 能 極 高 曰 卓 , 與眾不同 曰 異 。 」 必須 是 在 「 四 格 」 的 各 方面 都 表現 優異 者 才 可 評為 卓異 , 可以 破格 「 不次 擢用 」 的 升官 。 具體 的 卓異 條件 比如 及時 破獲 大 案 、 要案 , 提前 完成 賦稅 的 徵收 和 解送 , 圓滿 完成 上級 交辦 的 臨時性 政務 , 在 政績 的 記錄 上功 大於 過 ( 無 過 幾乎 是 不可能 的 ) , 政績 記錄 上 沒有 污點 。 為了 能夠 跳級 升官 , 很多 官員 都 要 向 上級 行賄 或 想方 設法 拍馬屁 , 爭取 卓異 的 考語 。 但 朝廷 又 不 願意 卓異 太多 , 破壞 了 循 資 而 上 的 基本 官僚 階梯 , 最後 索性 給 各 省 規定 了 大 計時 評為 卓異 的 具體 數額 , 一般 每 省 不過 幾 名 到 幾十 名 ( 按照 省份 的 大小 、 政治 狀況 、 財政 上 的 重要性 等等 因素 而 確定 ) 。 就州 縣 長官 來 說 , 比例 為 十五分之一 ,州 縣佐 雜官 被 評為 卓異 的 比例 更 低 , 不過 是 一百三十分之一 而已 。 在 大計 中 被 「 八 法 」 或 「 六 法 」 甄別 的 州縣 長官 , 就是 不 稱職 的 , 被 處分 降級 或 革職 。 州 縣 長官 在 「 四 格 」 中 表現 平平 、 尚 無 大過 的 , 平常 的 評為 「 勤職 」 或 「 供職 」 、 「 平職 」 , 考語 是 「 守謹 , 才 平, 政平 , 年壯 」 之類 中性 的 評語 。 這 是 絕大多數 州縣 長官 的 命運 , 銓選 時 仍然 只 能 在 同 品級 的 州縣官 位置 上 轉官 。 這 就 只 能 在 考語 中 略加 區別 , 按照 州縣 再 分 層次 逐漸 升轉 ﹕ 由 簡缺 升到 要 缺 , 從 邊 遠 轉到 內地 等等 。 慣例 上 三次大計 都 被 評為 平常 、 而且 考語 較 好 的 , 就 可以 循 資 升官 , 比如 由 知縣 升為 州同 , 或 由 知州 升府 同知 。 5 無可奈何 解任 去 清朝 書畫 大師 鄭板橋 在 辭去 官職 、 離開 最後 的 任所 濰縣 時 , 為 濰縣 紳民 畫 一 幅 墨竹 上 題詩 一 首 ﹕ 「 烏紗 擲去 不 為 官 , 囊橐 蕭 蕭 兩 袖 寒 。 寫取 一 枝 清瘦竹 , 秋風江 上 作 漁竿 。 」 大概 只有 像 他 這樣 富 正義感 又 情操 高尚 的 人 才 會 如此 瀟灑 , 對於 絕大多數 的 州縣 長官 來 說 , 離任 是 一 件 苦惱 而 又 無可奈何 的 事情 。 明 清 兩 朝 的 官員 待遇 以 刻薄 著稱 , 不僅 俸祿 微薄 , 而且 俸祿 只 和 官缺 聯繫 , 任何 官員 只要 一 離開 職位 , 從 離任 的 那 個 月 起 就 沒有 了 俸祿 。 到 京城 參加 銓選 的 盤纏 都 要 自己 設法 解決 ; 銓選 得官 後 , 也 要 實際 到任 後 才 能 支取 俸祿 。 所以 州縣 長官 離任 是 和 俸祿 告別 , 尤其 是 和 種種 陋規 收入 說 再見 , 不免 會 有點 黯然神傷 。 離任 的 原因 主要 有 兩 個 ﹕ 「 丁憂 」 和 任期 已 滿 。 「 丁憂 」 就是 「 遭遇 憂傷 」 , 即 官員 得知 父母 去世 , 憂傷 不能 自持 , 更 不要 說 是 做官 了 , 必須 要 趕 回家 去 , 按照 儒家 經義 , 為 父母 守喪 三 年 。 這 是 中國 官場 特有 的 一 項 制度 。 明清 法律 都 規定 ﹕ 聞 父母 喪 「 匿 不 舉 哀 」 , 不 痛哭流涕 表示 悲傷 , 算是 十惡大罪 的 「 不孝 」 罪 , 要 處杖 六十 、 徒 一 年 ; 應該 報丁 憂 而 報 其他 親屬 的 喪事 , 繼續 任職 的 , 「 杖 一百 , 罷職役 不 敘 」 , 從此 就 失去 了 當官 的 資格 。 按照 制度 , 聞 父母 喪 , 要 馬上 報告 上級 , 由 巡撫 報告 皇帝 。 官員 立即 解任 , 在 交代 後 回 鄉 守喪 。 規定 的 守喪 時間 是 劃一 的 ﹕ 從 聞喪 的 月 日 開始 , 總計 二十七 個 月 ( 特意 規定 不計 閏月 ) 。 喪服 未滿 就 到 京師 參加 銓選 的 , 就 構成 「 冒哀 從仕 」 之 罪 , 要 處杖 八十 , 罷官 。 但是 守喪 服滿 也 必須 立即 到 京 為 皇帝 服務 , 如 有 「 遷延 」 , 也 要 議處 。 這 種 強迫 性質 的 喪假 是 不 給 俸祿 的 , 唯一 的 優待 是 可以 不再 追究 任內 的 「 公罪 」 ( 贓罪 、 積欠 錢糧 仍 要 「 依 例 勾問 」 ) 。 當官 三 年 便 混 就 制度 上 來 說 所有 的 州縣官 、 包括 長官 和 佐雜官 的 任期 都 應該 是 三 年 。 實際 上 並 不 是 完全 如此 。 明 清 兩 朝 立朝 之初 , 為 了 鞏固 在 各 地 的 統治 , 傾向於 讓 地方官 的 任期 長 一點 。 而且 當時 也 缺乏 有 統治 經驗 的 州縣 長官 。 在 皇朝 統治 的 中葉 , 統治 業已 鞏固 , 為 防止 地方官 妄自尊大 , 任期 一般 比較 嚴格 的 限定為 三 年 。 到 了 皇朝 末期 , 地方 政治 腐敗 , 暮氣沉沉 , 為了 推動 政務 , 朝廷 派出 一批批 帶 著 「 總督 」 、 「 經略 」 等等 頭銜 、 擁有 軍政 全權 的 朝官 到 各 省 。 這些 官員 帶來 了 自己 的 親信 , 大肆 撤換 被 認為 不 稱職 的 州縣 長官 。 另外 長期 積累 下來 的 大 批 候補 官員 也 需要 官職 加速 流動 。 因此 州縣 長官 的 任期 越來越 短 。 《 中國 紳士 》 一 書 根據 河南 《 鹿邑縣志 》 和 湖南 《 常寧縣志 》 統計 清朝 時 這 兩 個 縣 知縣 的 任期 , 發現 康熙朝 任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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