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罪 , 要 處杖 六十 、 徒 一 年 ; 應該 報丁 憂 而 報 其他 親屬 的 喪事 , 繼續 任職 的 , 「 杖 一百 , 罷職役 不 敘 」 , 從此 就 失去 了 當官 的 資格 。 按照 制度 , 聞 父母 喪 , 要 馬上 報告 上級 , 由 巡撫 報告 皇帝 。 官員 立即 解任 , 在 交代 後 回 鄉 守喪 。 規定 的 守喪 時間 是 劃一 的 ﹕ 從 聞喪 的 月 日 開始 , 總計 二十七 個 月 ( 特意 規定 不計 閏月 ) 。 喪服 未滿 就 到 京師 參加 銓選 的 , 就 構成 「 冒哀 從仕 」 之 罪 , 要 處杖 八十 , 罷官 。 但是 守喪 服滿 也 必須 立即 到 京 為 皇帝 服務 , 如 有 「 遷延 」 , 也 要 議處 。 這 種 強迫 性質 的 喪假 是 不 給 俸祿 的 , 唯一 的 優待 是 可以 不再 追究 任內 的 「 公罪 」 ( 贓罪 、 積欠 錢糧 仍 要 「 依 例 勾問 」 ) 。 當官 三 年 便 混 就 制度 上 來 說 所有 的 州縣官 、 包括 長官 和 佐雜官 的 任期 都 應該 是 三 年 。 實際 上 並 不 是 完全 如此 。 明 清 兩 朝 立朝 之初 , 為 了 鞏固 在 各 地 的 統治 , 傾向於 讓 地方官 的 任期 長 一點 。 而且 當時 也 缺乏 有 統治 經驗 的 州縣 長官 。 在 皇朝 統治 的 中葉 , 統治 業已 鞏固 , 為 防止 地方官 妄自尊大 , 任期 一般 比較 嚴格 的 限定為 三 年 。 到 了 皇朝 末期 , 地方 政治 腐敗 , 暮氣沉沉 , 為了 推動 政務 , 朝廷 派出 一批批 帶 著 「 總督 」 、 「 經略 」 等等 頭銜 、 擁有 軍政 全權 的 朝官 到 各 省 。 這些 官員 帶來 了 自己 的 親信 , 大肆 撤換 被 認為 不 稱職 的 州縣 長官 。 另外 長期 積累 下來 的 大 批 候補 官員 也 需要 官職 加速 流動 。 因此 州縣 長官 的 任期 越來越 短 。 《 中國 紳士 》 一 書 根據 河南 《 鹿邑縣志 》 和 湖南 《 常寧縣志 》 統計 清朝 時 這 兩 個 縣 知縣 的 任期 , 發現 康熙朝 任期 最 長 , 平均 任期 為 四 至 五 年 ; 乾隆朝 平均 任期 基本 符合 三 年 一 任 的 制度 ; 而 到 了 嘉道 以後 , 平均 任期 只 有 一 年 多一點 。 為了 給 無 俸祿 時期 準備 一點 資金 , 州 縣 長官 在 任期 快要 屆滿 時 , 大多 抓緊 機會 撈上 一 筆 。 明朝 的 《 廣笑府 》 裡 有 個 笑話 ﹕ 「 新 官 赴任 , 問 吏 胥 曰 ﹕ 『 做 官事 體當 如何 ? 』 吏 曰 ﹕ 『 一 年 要 清 , 二 年 半 清 , 三 年 便 混 。 』 」 這 種 「 混 」 的 辦法 無非 是 抓緊 創收 ﹕ 提前 徵稅 , 大力 催徵 , 爭取 在 離任 前 把 當年 的 稅收 錢糧 收 個 八九不離十 ; 徵稅 時 採用 種種 「 優惠 」 土 政策 , 比如 降低 銅錢 兌換 白銀 的 兌換率 , 略微 減少 完納 賦稅 的 陋規 等等 。 更 下三濫 的 州縣 長官 還 會 大造 假帳 , 貪污 公款 , 甚至 將 衙門 的 財產 變賣 還錢 , 另 造 假帳 報失 。 《 廣笑府 》 裡 的 一 首 歌謠 很 是 形象 ﹕ 「 來 時 蕭索 去 時 豐 , 官帑 民財 一 掃空 。 只有 江山 移 不 去 , 臨行 寫入 畫圖 中 。 」 德 政牌 與 萬民 傘州 縣 長官 離任 時 , 總 希望 當地 百姓 辦 一點 紀念 活動 , 以 說明 自己 「 官聲 卓著 」 、 「 遺愛 民間 」 。 這 種 活動 最 簡單 的 是 送 幾 塊 「 德 政牌 」 給 離任 長官 。 傳說 西晉 時 羊祜 在 襄陽 為 官 , 深得 民眾 愛戴 , 離任 後 百姓 追思 他 的 功德 , 在 他 平時 散步 休息 的 地方 建 了 一 座 廟 , 奉 他 為 神靈 , 每 年 祭祀 。 後來 發展為 在 衙門 前 替 離任 長官 立 一 塊 記述 功德 的 「 德政碑 」 。 不過 這 太 容易 造假 , 在 唐律 中 已經 明文 禁止 。 明清 的 法律 都 有 一 條 「 見 任 官 輒 立 碑 」 的 條文 , 明文規定 ﹕ 州縣 長官 離任 後 不許 建立 祠廟 或 立 碑 , 實在 有 大 功績 的 , 要 報 朝廷 禮部 核實 後 批准 , 否則 處杖 一百 , 祠廟 或 石碑 拆毀 。 為了 不 惹 這 個 麻煩 , 代替 的 作法 就 是 由 當地 的 紳士 出面 給 離任 長官 做 幾 塊 木頭製 的 「 德 政牌 」 帶走 。 另 一 種 省錢 又 省事 的 辦法 是 , 送給 離任 長官 一 把 有 紳士 們 簽名 的 「 萬民傘 」 。 傘 的 喻義 是 闔境 紳民 都 曾 得到 這 位 長官 的 庇護 。 脫靴 遺愛 , 好 戲 登場 還 有 一 項 離任 的 儀式 就 是 「 脫靴 遺愛 」 。 據說 唐朝 時 有 個 名叫 崔戎 的 好 官 , 在任 華州 刺史 時 , 為 當地 人民 做 了 很多 好事 。 後來 任滿 離開 時 , 百姓 們 都 不 捨得 讓 他 走 , 攔 在 路 上 , 拉斷 了 他 的 馬韁繩 , 脫掉 了 他 的 官靴 。 後來 形成 習慣 , 明 清 時 州縣 長官 無論 清濁 賢愚 , 離任 時 都 要 上演 這麼 一 齣 把戲 , 在 出境 之前 , 由 紳民 攔路 , 請 大老爺 伸出 腳 來 替 老爺 脫掉 那 「 螺螄結底 」 的 官靴 , 算是 留作 紀念 。 脫下來 的 靴子 還要 做 一 個 「 靴匣 」 裝起來 , 油漆 好了 , 釘 在 儀門 上 , 「 千 年 遺跡 , 後官 來 看 」 ( 《 荊釵記 》 ) 。 供到 了 下 一 任 離任 時 再 換 一 雙 。 後來 索性 就 在 木匣 外 畫 一 只 靴子 , 算是 某 官 遺愛 在 此 。 真正 的 清官 在 離任 時 , 當地 人民 會 由衷 地 挽留 , 自發 形成 脫靴 送別 的 感人 場面 。 明 末 清 初 的 上海人 姚廷遴 在 他 的 《 歷年記 》 裡 記載 了 清 康熙 二十五年 ( 西元 一六八六年 ) 上海 人民 送別 離任 知縣 的 動人 情形 。 這 位 深受 上海 人民 愛戴 的 知縣 名叫 史彩 , 是 紹興 會稽人 , 書吏 出身 , 在 上海 當 了 五 年 半 知縣 , 為 官 清廉 , 主持 修復 水利 、 核查 土地 等等 政務 , 都 得到 百姓 們 的 擁護 。 十一月 初三 , 史知縣 離任 , 「 闔縣 百姓 搭 彩 相 送 , 把 酒 脫靴 , 自 縣場 起 至 縣橋 , 即 有 數 處 人 來 把 酒 。 縣 橋東 鋪設 公署 把 酒 , 典衣行 東西 兩 處 設 公署 把 酒 , 蔓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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