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看 衙門 的 模樣 和 運作 , 從 最 基層 的 政府 機構 入手 大概 是 個 好 辦法 。 基層 政府 是 整 個 國家 機器 的 縮影 , 是 龐大 帝國 上 層 建築 的 牆腳 , 具有 所有 政府 機構 最 普遍 的 特徵 。 解剖 這 個 具有 典型 意義 的 「 麻雀 」 , 就 可以 了解 所有 政府 衙門 的 一般 情況 。 所以 , 本 書 描述 的 對象 即 局限於 古代 基層 政府 機構 │ 州縣 衙門 , 而 以 衙門 建制 最為 完備 的 明 清 時期 為 敘述 重點 。 一千三百多 個 縣 衙州縣 是 明清 最 基層 政府 機構 的 統稱 。 從 春秋 戰國 時代 開始 , 縣 就 一直 是 中國 基層 政府 機構 。 縣 的 數量 相當 驚人 , 明末 全 國 有 一千一百七十一 個 縣 , 清 末 全 國 有 一千三百五十八 個 縣 。 皇帝 朝廷 所在地 的 縣稱 「 京縣 」 , 如 明代 南京 應天府 的 上元縣 、 江寧縣 ( 今 南京市 部分 地區 ) , 北京 順天府 的 宛平縣 、 大興縣 ; 清代 盛京 奉天府 的 承德縣 , 北京 順天府 的 大興縣 、 宛平縣 。 這些 縣 的 縣官級別 要 比 一般 的 縣官 高 兩 級 。 除此之外 , 全 國 所有 的 縣 無論 大小 貧富 都 一律 平級 , 縣官 都 是 正七品 。 省 布政使司 、 按察使司 以及 府 衙門 所在地 的 縣稱 「 首 縣 」 或 「 附郭縣 」 , 除了 能夠 比較 容易 接近 上級 外 , 在 行政 級別 上 絲毫 不 比 其他 的 縣 有 什麼 優越 。州 的 級別 高於 縣 。 細分 起來 ,州 又 有 兩 種 ﹕ 一 種 比 府 略 低 、 但 與 府 平行 , 直接 隸屬於 省政府 │ 省布 政使司 、 按察使司 或 其 派出 機構 分守道 、 分巡道 , 這 稱 之 為 「 直隸州 」 ; 另 一 種 和 縣 一樣 受 府 領導 的 「 屬州 」 或 「 散州 」 。 無論 哪 一 種 州 都 有 屬於 自己 管 的 屬 縣 , 有的 管 四五 個 縣 , 有的 管 八九 個 縣 , 並 無 定規 。 所有 的 州 在 管理 屬 縣 的 同時 , 也 和 所有 的 縣 一樣 執行 基層 的 政務 , 直接 統治 州 衙門 所在 地區 的 民眾 , 這 用 中國 古代 的 政治 術語 來 說 就 是 「 親民 之 治 」 。 比如 , 清代 的 太倉 直隸州 有 著 鎮洋 ( 今 江蘇 太倉 部分 地區 ) 、 崇明 、 嘉定 、 寶山 四 個 屬 縣 , 同時 太倉 直隸州 衙門 還 直接 治理 今天 江蘇 太倉市 的 大部分 地區 。 州 直接 治理 的 轄區 往往 比 縣 稍微 大 一點 。 明末 全 國 有 二百三十四 個 州 , 清 末 全 國 有 七十六 個 直隸州 、 四十八 個 屬州 。 萬事 胚胎 皆 在 州縣 明 清 時 朝廷 的 一切 基本 政務 都 是 依靠 州縣 來 實施 執行 的 , 正 如 清朝 康熙 年間 , 萬楓江 在 其 所 著 《 幕學 舉要 ‧ 總 說 》 中 所 說 的 ﹕ 「 萬事 胚胎 皆 在 州縣 」 。 乾隆 年間 江南 名幕 汪輝祖 的 說法 更 深入 ﹕ 「 自 州縣 以上 至 督撫 大員 , 為 國家 布政 施治 的 官員 為數 眾多 , 可是 真正 施行 親民 之 治 的 只有 州縣官 , 州縣 以上 的 官員 只 是 整飭 州縣 之 治 為 治 而已 。 」 ( 《 學治 臆說 ‧ 序 》 ) , 只有 州縣官 才 是 治民 的 ,州 縣 以上 的 官員 都 是 通過 治理 州縣 , 間接 治理 。 晚清 的 劉衡 在 《 庸吏庸言 》 中 說 , 「 天下 事 莫不 起 於 州縣 ,州 縣理 則 天下 事無不理 。 」 所以 了 解州縣 衙門 這 個 政務 「 胚胎 」 , 就 能夠 知道 朝廷 政治 實施 的 情況 。 竊國 大盜 的 猜忌 心理 中國 是 世界 上 最早 發展出 一 整 套 職業 官僚 制度 的 國家 , 國家 政務 的 推動 者 主要 是 各 級 大小 官員 , 有關 職官 選拔 、 任免 、 考核 、 懲獎 的 法律 制度 源遠流長 , 層出不窮 。 清代 有關 職官 考核 懲獎 的 《 吏部 處分 則 例 》 就 有 五十二 卷 之多 , 條文 成百上千 。 然而 這 種 嚴密 的 法網 並 不 成 其 為 「 法治 」 的 象徵 , 相反 的 , 它們 是 人 治 的 工具 。 明末 思想家 黃宗羲 在 《 明夷 待 訪錄 ‧ 原法 》 一 文 中 , 分析 這些 法律 制度 的 出發點 只不過 是 皇帝 的 猜忌 心理 。 他 認為 三代 以後 的 皇帝 都 是 竊國 大盜 , 把 國家 當成 自己 的 私產 , 嚴加 防護 , 一切 利益 都 不 願 放到 下面 去 , 一切 福惠 都 要 收到 自己 手 中 , 「 用 一 人 焉 則 疑 其自私 , 而 又 用 一 人 以 制 其 私 ; 行 一 事 慮 其 可 欺 , 而 又 設 一 事 以 防 其 欺 」 。 這樣一來 , 「 其 法 不得不 密 , 法 愈 密 而天下 之 亂 即 生於 法 之中 , 所謂 非法 之 法 也 。 」 為了 在 這 種 出於 猜忌 懷疑 心理 的 「 非法 之 法 」 之下 生存 , 歷代 的 官吏 都 「 創造 」 出 了 種種 慣例 「 陋規 」 , 用來 「 糊弄 」 法律 、 「 對付 」 制度 , 進而 架空 法律 、 規避 制度 , 陽奉陰違 , 盡可能 為 自己 撈到 好處 。 因此 , 一 大 套 朝廷 繁文縟節 的 法律 制度 , 和 官吏 們 陳陳 相因 的 不 成文 的 慣例 陋規 , 交織 組成 了 古代 衙門 的 活動 軌跡 , 呈現 一 種 邊界 模糊 的 、 大致 的 規則 。 從 「 故事 」 認識 衙門 中國 古代 把 處理 政治 事務 的 習慣 作法 稱 之 為 「 故事 」 。 本 書 敘述 的 就 是 州縣 衙門 的 這 種 「 故事 」 。 為了 形象化 的 說明 這 種 「 故事 」 , 也 要 例舉 一些 事例性 的 故事 , 為 讀者 勾勒出 衙門 的 布局 、 衙門 的 人物 、 衙門 的 活動 規則 和 軌跡 。 讀者 通過 這 兩 方面 的 「 故事 」 , 可以 理解 中國 傳統 法律 文化 的 某些 特性 , 增加 對 中國 歷史 的 感性 認識 。 明 清 時期 朝廷 的 正式 法律 制度 大多 可以 在 典籍 中 查找 , 可是 種種 陋規 慣例 是 從來 不 登 典籍 之 冊 的 。 這些 作官 訣竅 只 可 意會 、 不可 言傳 , 官方 的 學者 對 此 都 要 採取 「 防 擴散 」 的 原則 , 不屑於 、 或 不 願意 將 之 寫 在 宣傳 「 君明 臣忠 」 為 主線 的 史冊 上 。 而 在 官僚 紳士 的 筆記 中 , 在 幫助 官僚 治理 民眾 的 幕友 的 「 幕學 」 教科書 中 , 在 民間 小說 戲曲 中 , 往往 有 不少 這 方面 的 記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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