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巡撫 衙門 , 纏訟 多 年 , 仍 沒法 解決 。 最後 , 浙江 巡撫 又 把 這 案子 交回 新任 秀水知縣 孫爾周 處理 。 孫爾周 是 汪輝祖 的 老師 , 原來 師徒 , 現 為 主賓 , 自然 關係 非同 一般 。 為了 這 個 案子 , 兩 人 簡直 傷透 腦筋 。 一 天 晚上 , 汪輝祖 通宵 不 眠 , 忽然 想起 ︽ 禮記 ‧ 喪服 小紀 ︾ 上 有 ﹁ 殤 而 無 後者 , 從 祖 祔 食 ﹂ 之 說 , 第二 天 趕緊 向 孫爾周 建議 , 判決 次子 之 子 仍 繼 長子 , 不得 以 孫 而 歸繼 本 房 , 但 應 將 本 房 祖先 牌位 附於 陶某 、 陶某 長子 牌位 之上 , 共同 享受 祭祀 香火 。 這樣一來 就 堵住 了 老三 ﹁ 本 房 有 子 而 絕祀 ﹂ 的 口實 , 使 案件 得到 解決 。 各 級 上司 見 了 此 批 都 大為 讚嘆 。 儒學 名著 , 威力 無窮 乾隆 三十三年 , 浙江 烏程縣 也 有 一 件 類似 的 案件 : 當地 馮某 無 子 , 本 宗 兄弟 裡 也 沒有 子侄輩 可以 繼 祀 , 於是 就 過繼 了 一 個 本 宗 姑媽 的 孫子 、 馮某 的 姑甥 為 繼子 。 馮某 去世 後 , 繼子 繼承 了 馮某 的 家產 。 可是 同鄉 另 一 姓 馮 的 出來 爭繼 , 指稱 馮某 繼子 是 異姓 , 不得 為嗣 , 應 由 自己 的 兒子 出繼 才 對 。 按 清代 法律 , 異姓 確實 不得 為 嗣 , 且 異姓 男孩 只有 在 三 歲 前 被 收養 , 才 能 擁有 養子 承繼 的 權利 。 不過 打官司 的 那 位 馮姓 人士 與 死去 的 馮某 並 不 同 宗 , 按 清代 法律 規定 , 無 子 者 應 選擇 同宗 晚輩 親屬 承嗣 , 並 沒 提到 同 姓 不同 宗 之 人 是否 能 承嗣 。 為 此 這 樁 案件 也 成為 疑案 , 雙方 纏訟 多時 。 本來 烏程縣 的 前任 知縣 判爭 繼方 敗訴 , 但 爭繼 的 這 一 方 敗訴 後 上控 到 湖州府 , 湖州府 則 改判 爭繼方 勝訴 。 馮某 繼子 對 結果 不 服氣 , 進一步 上控到 道台 , 結果 道台 又 把 此 案 發回 烏程縣 重審 。 新任 烏程知縣 蔣志鋒 只得 與 師爺 汪輝祖 商量 如何 能 使 此 案 完結 。 汪輝祖 起初 也 覺得 很 難 下 判決 , 尤其 必須 設法 讓 雙方 在 判決 後 放棄 上控 , 所以 一定 得 找到 一 個 駁 不 倒 的 理由 , 讓 敗訴 一方 無法 再 翻案 。 後來 , 他 在 宋 代理學家 陳淳 的 儒學 名著 ︽ 北溪 字義 ︾ 裡 , 找到 關於 親屬 的 解釋 : ﹁ 親重 同 宗 , 同 姓 不 宗 , 即 與 異姓 無殊 。 ﹂ 因此 爭繼 方 雖 同 姓 , 但 實際 上 與 已 繼方 的 身分 相同 , 都 算是 異姓 , 都 沒有 什麼 優先 的 地位 。 而已 繼 姑甥 雖 是 異姓 , 卻 為 馮某 所 親自 選擇 , 且 馮某 本 宗 也 都 承認 , 故 可 作為 繼子 繼承 全部 家產 , 他人 不得 爭繼 。 此 批 一 出 , 果然 使 爭繼 者 啞口無言 , 不 敢 再 上控 要求 翻案 , 一 樁 疑案 也 至 此 了結 。 ︵ ︽ 病榻夢痕錄 ︾ 卷 上 ︶ 會 引 經 斷獄 的 才 是 名幕引 經 斷獄 一直 是 中國 傳統 法律 文化 所 認定 的 司法 審判 最 高 境界 。 所以 只有 像 汪輝祖 這樣 用 經用典 判決 案件 的 刑名 幕友 , 才 被 尊為 ﹁ 名幕 ﹂ 。 清 末 人 評論 清代 幕學 的 演變 時 , 認為 ﹁ 百 年 以前 ︵ 指 康 、 雍 、 乾 三 代 ︶ 類 多 引 經 斷獄 , 據情 原情 , 其 文案 典雅 可誦 ﹂ , 達到 了 幕學 的 最 高 水準 。 而 現在 ︵ 嘉道咸 年間 ︶ 的 幕友 只 會 引 律例 、 引成案 , 毫不 懂經 , ﹁ 入幕 者 不必 言學 矣 ﹂ , 幕學 水準 大大 降低 。 ︵ ︽ 入幕 須知 ‧ 序 ︾ ︶ 由此可見 , 是否 能 引經 、 是否 能 用 經 , 成為 幕學 水準 高低 的 依據 。 以 歷史 掌故 處理 案件 除了 能 運用 儒家 經典 外 , 幕友 也 需要 熟悉 歷史 掌故 。 在 很多 情況 下 , 幕友 需要 依靠 自己 的 歷史 知識 來 處理 案件 。 比如 汪輝祖 本人 就 是 一 個 歷史 愛好 者 , 公餘 時間 研讀 史書 , 編寫 過 歷史 考證 的 書籍 。 乾隆 二十年 ︵ 西元 一七五五年 ︶ 前後 , 東南 沿海 市面 上 流通 一 種 ﹁ 寬永錢 ﹂ , 乾隆 皇帝 懷疑 是 民間 私鑄 , 下詔 各 地 官府 嚴厲 查禁 , 清查 不盡 的 地方 官員 要 受 ﹁ 失察 ﹂ 的 處分 。 汪輝祖 當時 在 蘇松常鎮 太糧 儲道台 衙門 當 幕友 , 他 代 江蘇 巡撫莊有恭 起草 了 奏疏 , 說明 ﹁ 寬永 ﹂ 乃 日本 的 年號 , 這 種 銅錢 是 在 日本 鑄造 發行 , 再 由 東南 沿海 商民 在 和 日本 貿易 時 帶入 國內 的 , 並非 民間 私鑄 。 他 舉 的 例證 是 朱彝尊 的 目錄學 著作 ︽ 曝書亭集 ︾ 所 載 日本 ︽ 吾妻鏡 ︾ 一 書 有 ﹁ 寬永 三 年 ﹂ 的 序言 , 考證 該 年 合 中國 明朝 的 天啟 四年 ︵ 西元 一六二四年 ︶ 。 而且 康熙 年間 出使 琉球國 的 徐葆光 在 其 ︽ 中山 傳信錄 ︾ 一 書 也 提到 ﹁ 市 上 行使 寬永 通 寶錢 ﹂ 。 這 份 奏疏 上奏 朝廷 後 , 乾隆 皇帝 下詔 , 改 前令 為 官府 禁止 商民 將 寬永錢 帶回 國內 , 並 由 官府 收買 已經 在 國內 流通 的 寬永錢 。 另 一 位 著名 的 紹興 師爺 汪鼎 也 善於 運用 歷史 知識 來 ﹁ 佐治 ﹂ 。 他 在 廣東 清遠縣 當 刑名 幕友 時 , 有 個 兩 戶 人家 爭奪 田產 的 案件 , 已經 打 了 十多 年 的 官司 , 幾 任 知縣 都 無法 解決 。 汪鼎 仔細 查看 卷宗 後 , 發現 其中 一 方 作為 證據 提交 的 地契 上 有 ﹁ 順治 元年 ﹂ 字樣 , 立即 提醒 東家 這 是 一 件 偽造 的 契約 , 因為 順治 元年 ︵ 西元 一六四四年 ︶ 清 政府 才 剛 入關 , 廣東 地方 尚未 被 佔領 。 於是 知縣 把 當事人 找來 , 當場 揭穿 , 並 出示 朝廷 所 編 的 歷史書 ︽ 御批通鑑 輯覽 ︾ , 那 個 當事人 只得 認罪 , 情願 敗訴 。 汪鼎 以後 應聘到 南澳廳 當 刑 名 師爺 , 該 地 是 個 海島 , 明 末 清 初 時 鄭成功 曾 佔領 當作 抗清 據點 , 為 此 清 初 在 該 島 部署 了 軍隊 , 並 設 總兵 實行 軍管 。 以後 才 設置 民政 系統 , 由 潮州府派 一 員 同知 管理 。 當時 , 有 人 與 總兵 過不去 , 向 兩廣 總督 密報 當地 的 駐軍 定於 五月 十三日 ﹁ 聚飲 謀反 ﹂ 。 總督 密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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