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isplaying extended context for query match # 19,740 in text YL20160118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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師爺 也 有 各 色 名目 清代 的 幕友 按 職責 分成 幾 類 。 最 重要 的 幕友 是 幫助 官員 處理 司法 審判 事務 的 ﹁ 刑名 ﹂ 和 處理 財政 賦稅 事務 的 ﹁ 錢穀 ﹂ 。 此外 還 有 幫助 官員 處理 徵收 賦稅 的 ﹁ 徵比 ﹂ , 幫助 官員 處理 、 起草 各 類 文書 的 ﹁ 書啟 ﹂ ︵ 或 稱 ﹁ 書記 ﹂ ︶ , 幫助 官員 對 公文 書牘 加以 分類 、 發送 、 存檔 的 ﹁ 掛號 ﹂ , 幫助 官員 批閱 科舉 考試 試卷 的 ﹁ 閱卷 ﹂ , 幫助 官員 掌管 衙門 錢財 出入 會計 的 ﹁ 帳房 ﹂ , 等等 。 每 一 官員 所 聘請 的 師爺 人數 並 不 相同 ││ 如果 他 本身 才幹 較 強 , 或 治下 地區 事務 清簡 , 往往 只 聘 刑名 、 錢穀 兩 席 , 甚至 只 請 兼辦 刑名 、 錢穀 的 一 位 師爺 , 合稱 ﹁ 刑錢 師爺 ﹂ 。 如果 官員 自己 才 幹 不足 , 或 治下 地區 事務 繁劇 , 就 要 多 請 幾 位 師爺 。 更甚 者 , 有 人 還 將 幕友 事務 再 加 分割 , 另 立 名目 , 再 聘 專人 。 如 在 ﹁ 刑名 ﹂ 之外 又 分出 ﹁ 案總 ﹂ , ﹁ 錢穀 ﹂ 之外 分立 ﹁ 錢 糧 總 ﹂ , ﹁ 書啟 ﹂ 之外 另 立 ﹁ 紅黑筆 ﹂ ︵ 或 朱墨 、 朱墨筆 ︶ 等等 。 而 幕友 也 往往 自請 或 推薦 一兩 個 副手 幫忙 。 所以 同 是 州縣 衙門 , ﹁ 劇 者 需 才 十餘 人 , 簡者 或 以 二三 人 兼 之 ﹂ 。 年薪 千兩 , 勝過 教書匠 各 類 幕友 的 束脩 數額 相差 很 大 。 前面 提到 倪廷珠 自稱 歲脩 一千兩 , 雖然 小說 並 未 明確 說明 他 是 哪 一 類 幕友 , 但 從 這 個 歲脩 數目 來 看 , 他 不 是 刑名 , 就 是 錢穀 。 因為 刑名 、 錢穀 的 事務 最為 重要 , 所以 束脩 也 最 高 , 一般 都 在 每 年 一千兩 左右 。 如 ︽ 佐治藥言 ︾ 提到 刑名 、 錢穀 ﹁ 月脩百兩 ﹂ , ﹁ 歲脩 千金 ﹂ 。 直到 清 末 , 人們 仍 稱 : ﹁ 刑名 、 錢 穀 二 賓 , 歲饋 必得 二千 金 。 ﹂ ︵ ︽ 清續經世文編 ︾ 卷 二十二 ︶ 兩 人 兩千 , 則 一 人 一千 。 刑名 、 錢穀 以下 的 幾 類 幕友 , 束脩 要 少 得多 。 ︽ 佐治藥言 ︾ 說 : ﹁ 幕 中 數 席 , 惟 刑名 、 錢穀 歲脩 較 厚 , 餘 則 不過 百金 內外 , 或 止 四五十 金 者 。 ﹂ 該 書 作者 汪輝祖 在 乾隆 十九年 二十五 歲 時 , 首次 獨自 應聘為 常州 知府 韓文伯 的 書記 , 不過 ﹁ 歲脩 二十四 金 ﹂ 。 但是 相較 於 落第 讀書人 的 另 一 出路 ││ 當 私塾 教師 的 收入 來 說 , 幕友 收入 畢竟 豐厚 得多 。 ︽ 儒林 外史 ︾ 中 , 老 童生 周進 六十多 歲 還 未 考取 生員 ﹁ 入學 ﹂ , 在 私塾 教書 , ﹁ 每 年 館金 十二 兩 銀子 , 每 日 二 分 銀子 在 和尚處 代飯 ︵ 搭伙 ︶ ﹂ 。 每 日 二 分 合 每 月 六 錢 的 伙食費 付掉 後 , 周進 只 剩 每 月 四 錢 銀子 零用 。 除 正式 束脩 外 , 開學 第一 天 學生 所 送 的 ﹁ 贄見 ﹂ ︵ 見 師禮 ︶ , ﹁ 只有 荀家 是 一 錢 銀子 , 另 有 八 分 銀子 代 茶 ; 其餘 也 有 二 分 的 、 也 有 四 分 的 、 也 有 十來 個 錢 的 , 合攏 了 不 夠 一 個 月 飯食 ﹂ 。 若 周進 不 是 個 老 光棍 , 一家人 非 餓死 不可 。 官員 正俸 不 夠 支付 另外 , 各 地區 幕友 的 束脩 也 多寡 不一 。 據 清人 筆記 記載 , ﹁ 幕友 脯脩 , 滇省 最 腆 。 大 缺 或 至 千金 , 至簡 者 亦 必 五百 ﹂ 。 而 某些 富庶 地區 , 束脩 更 高 , ﹁ 如 福建 之 漳浦 、 侯官 , 廣東 之 番禺 、 南海 等 缺 , 每 缺 須 用 幕友 四五 人 , 每 人 束脩 至 千五六百 、 千八九百 不等 ﹂ 。 ︵ ︽ 皇清經世文編 ︾ 卷 二十 ︶ 前面 已 提到 , 幕友 束脩 是 由 官員 私人 支付 的 。 幾 位 幕友 的 束脩 加起來 , 主人 就 要 支付 兩三千 兩 銀子 。 而 清代 一 位 縣官 按 其 官品 ︵ 正 七 品 ︶ 所 得 的 正俸 每 年 才 四十五 兩 , 甚至 朝廷 重臣 一品官 的 正俸 也 只 有 一百八十兩 銀子 而已 。 雖然 州縣官 在 正俸 之外 還 可 按 官職 等級 、 任職 地區 好壞 ︵ 肥缺 或 瘦缺 ︶ 支取 ﹁ 養廉銀 ﹂ , 一般 為 幾百兩 到 一千多 兩 , 但 這些 正常 收入 加起來 仍 不 夠 支付 幕友 束脩 。 清廉 知府 , 年收 十萬 實際 上 , 清代 官員 的 收入 主要 是 靠 種種 ﹁ 陋規 ﹂ 。 比如 徵稅 時 , 把 百姓 繳來 的 零碎 銀塊 熔鑄成 五十兩一 個 的 標準 銀錠 時 會 有些 損耗 , 這時 就 可 向 百姓 多 收銀 兩 , 稱為 ﹁ 火耗 ﹂ 。 而 把 徵收 來 的 漕糧 集中 發運 時 , 也 有 倉儲 、 運輸 上 的 損耗 , 同樣 亦 可 向 百姓 多徵 糧食 , 稱為 ﹁ 羨餘 ﹂ 。 上述 兩 項 合稱 ﹁ 耗羨 ﹂ , 從來 就 沒有 法定 標準 , 全 憑 各 地 衙門 按 ﹁ 老 規矩 ﹂ 徵收 , 所以 叫 ﹁ 陋規 ﹂ 。 耗羨 常 佔 正式 稅收 的 百分之五 到 百分之十五 , 照例 可以 由 州縣官 公開 收為己有 。 明代 法律 禁止 耗羨 歸 官員 私人 所有 , 而 清代 統治 者 較為 現實 。 康熙 皇帝 曾 公開 承認 : ﹁ 清官 並非 一 文不取 民間 , 否則 無法 應付 開支 。州 縣官 若 只 取 一 分 火耗 , 便是 好 官 。 ﹂ 雍正 時 實行 ﹁ 耗羨 歸 公 ﹂ , 規定 州 縣 官取 火耗 合法 , 是 為 ﹁ 養廉銀 ﹂ , 並 劃定 火耗 比例 。 可是 州縣官 當然 不會 只 按 法定 比例 收取 火耗 。 況且 除了 耗羨 之外 , 還 有 種種 ﹁ 陋規 ﹂ 。 例如 清代 一般 州縣官 每 年 弄上 個 一兩萬 銀子 , 並 不 算 ﹁ 貪官 ﹂ 。 而 知府 除了 本身 收入 外 , 又 有 下屬 各 州 縣官 的 ﹁ 孝敬 ﹂ , 所以 有 ﹁ 三 年 清 知府 , 十萬 雪花銀 ﹂ 的 說法 。 各 省 督撫 僅 完全 合法 的 養廉銀 就 有 一萬兩 左右 , 再 加上 種種 陋規 及 下級 的 孝敬 , 每 年 總 有 十萬 兩 左右 銀子 的 收入 。 以 請 幕友 為 名 搜刮 錢財 因此 , 官員 付給 幕友 的 束脩 主要 是 從 這些 陋規 收入 裡 拿出來 的 , 名義 上 是 私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