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isplaying extended context for query match # 19,749 in text YL20160118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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推說 秦姓 雇工 主謀 誣告 , 當晚 便 投繯 自盡 。 新城知縣 勘驗 現場 後 , 將 孫樂嘉 帶到 縣衙 , 定 他 ﹁ 威逼 小功 尊長 自盡 ﹂ 的 罪 , 建議 判處 徒刑 。 案件 上 報到 杭州府 , 知府 認為 葉氏 是 寡婦 , 應 按照 ﹁ 威逼 寡婦 自盡 ﹂ 的 法律 , 判處 充軍 。 案件 繼續 上報 , 到 了 省 按察使司 , 按察使 又 懷疑 這 是 族長 威逼 寡婦 改嫁 意圖 謀財 , 將 案件 轉發 錢塘縣 重審 , 最後 竟然 擬 將 孫氏 族長 絞刑 、 孫樂嘉 流放 。 迨 上 報到 浙江 巡撫 時 , 巡撫 覺得 此 案 越 弄 越 複雜 , 下令 轉交 湖州府 的 同知 唐若瀛 重新 審理 。 由於 唐若瀛 認識 汪輝祖 , 因此 他 私下 向 汪輝祖 請教 該 如何 處理 。 汪輝祖 仔細 研讀 卷宗 , 尤其 是 勘驗 現場 的 記錄 後 , 發現 葉氏 死 時 身穿 紅 衣 綠裙 、 紅繡襪 、 花膝褲 , 臉 上 還 薄施 脂粉 。 現場 的 臥室 只 一 間 , 以 木板 區隔 , 牆 上 並 無 房門 , 裡間 是 葉氏 臥床 , 外間 就 是 秦姓 雇工 的 木床 。 汪輝祖 讀完 卷宗 , 對 唐若瀛 說 : ﹁ 這 件 案子 只要 杖枷 就 可以 了結 。 逼嫁 罪名 的 前提 是 寡婦 自願 守寡 , 可 葉氏 後 夫 才 死 不 到 一 年 , 她 就 已 濃妝豔抹 ︵ 按照 禮制 , 妻子 應 為 丈夫 服喪 三 年 ︶ , 哪裡 是 守寡 的 樣子 ? 再 說 與 她 結褵 十七 年 的 前夫 死 後 , 她 都 沒有 守寡 , 更何況 孫姓 後夫 和 她 結婚 才 一 年 ? 那 姓 秦 的 既是 窮光蛋 , 哪 有 拿 不 到 工資 還 甘願 勞作 的 ? 而且 孫樂嘉 和 族長 勸 她 改嫁 時 , 她 也 沒有 當面 嚴辭 拒絕 。 由此可見 , 她 之所以 輕生 , 是 因 秦某 不告而別 , 並 非 孫氏 宗族 要 她 改嫁 。 案件 的 關鍵 在 找到 秦姓 雇工 , 至於 其他 , 應該 不 難 辦 。 ﹂ 唐若瀛 依 言 擱下 案子 , 不再 窮追 , 轉而 努力 通緝 秦姓 雇工 。 不久 果然 抓到 秦姓 僱工 , 一審 就 坦承 自己 和 葉氏 有 姦情 , 聽說 孫氏 宗族 要 她 改嫁 , 起先 不過 想 以 打官司 來 嚇唬 對方 , 後來 發現 事情 鬧 大 了 , 趕緊 逃逸 無蹤 , 卻 沒 料到 葉氏 會 因此 而 自殺 。 於是 , 汪輝祖 替 唐若瀛 擬定 判決 : 秦某 與 葉氏 通姦 , 只 是 個 徒刑 罪名 ; 孫樂嘉 等 分別 判處 杖刑 和 枷號 。 具備 犯罪 現場 勘查 的 知識 汪輝祖 辦 的 這 個 案件 是 舊案 , 當然 不會 再 去 現場 查驗 。 其實 就 是 當時 、 當地 發生 的 案件 , 幕友 也 很少 親臨 現場 勘查 , 因為 他們 畢竟 是 ﹁ 入幕 之 賓 ﹂ , 沒有 公開 的 身分 去 代替 東家 查驗 現場 。 但 清 末 名幕 張廷驤 說 : ﹁ 辦案 者 踏勘 非 親臨 、 犯證 非 親鞫 , 終 是 隔膜 一 層 。 ﹂ 較 複雜 的 案件 , 應該 向 主人 仔細 打聽 踏勘 時 的 情景 , 才 能 弄清 案情 。 按 清代 法律 , 州 縣官 對於 本 轄區 內 的 盜賊 、 人命 案件 都 要 親臨 現場 查勘 , 不過 到 了 清 末 ,州 縣官 已 很少 親自 查勘 了 。 張廷驤 說 他 在 直隸 各 地 為 幕 時 , 只有 朱允卿 知縣 踏勘 檢驗 最為 認真 , ﹁ 回署 時 必 詳晰 向 余述 , 余 亦 必 凝神 聽 之 , 細為 討論 ﹂ ︵ ︽ 入幕 須知 ‧ 贅言 十 則 ︾ ︶ 。 刑名 師爺 一般 也 不 參加 驗屍 , 但 必須 熟悉 ︽ 洗冤錄 ︾ , 掌握 驗屍 的 要領 , 不致 被 仵作 蒙騙 。 清代 專司 驗屍 工作 的 仵作 , 是 法定 的 , 也 是 民間 約定成俗 的 賤民 , 大多 不 識字 。 雖然 他們 由 殯葬 業者 轉化 而 來 , 比較 熟悉 屍體 的 體表 特徵 , 但 對於 法定 的 檢驗書 ︽ 洗冤錄 ︾ 並 不能 掌握 , 故 無法 精確 判斷 某 一 傷痕 的 致傷 原因 。 萬楓江 說 : ﹁ 仵 作多 不 諳 檢驗 , 往往 有 無名 屍首 , 傷痕鱗比 , 以 深入 者 為 槍傷 、 齊截 者 為 刀傷 、 紫赤 青腫 為 拳傷 棍傷 , 信口亂報 。 ﹂ ︵ ︽ 幕學 舉要 ‧ 命案 ︾ ︶ 所以 他 建議 刑名 幕友 應 深入 研究 ︽ 洗冤錄 ︾ , 以 弄清 確切 的 死因 。 精通法 醫學 寶典 : ︽ 洗冤錄 ︾ 乾隆 年間 的 蘇州 師爺 王又槐 , 是 位 很 精通 ︽ 洗冤錄 ︾ 並 精通 檢驗 術 的 師爺 。 他 在 ︽ 刑錢 必 覽 ︾ 中 記載 了 一 則 使用 ︽ 洗冤錄 ︾ 裡 ﹁ 滴 血 認親 法 ﹂ 判斷 疑案 的 故事 。 康熙 五十年 ︵ 西元 一七一一年 ︶ 夏天 , 江蘇 蘇州府 吳縣 有 一 件 疑案 。 吳縣 一 個 叫 徐于清 的 無賴 和 一 個 叫 周大 的 人 在 河 邊 打架 , 兩 人 打到 了 一 座 小 橋 上 , 正好 一 個 名叫 陳明賢 的 人 從 橋 上 經過 , 被 徐于清 一 擠 , 竟 擠下 橋 淹死 了 。 鄉鄰 們 趕來 打撈 , 可 撈來撈去 都 撈 不 著 。 這時 衙門 裡 的 捕快 正好 路過 , 見 此 情景 , 當下 用 鐵鏈 把 徐于清 拖到 衙門 裡 , 準備 辦 他 一 個 殺人罪 。 第二 天 縣官 升堂 審案 , 聽 了 經過 情形 , 認為 徐于清 為 ﹁ 誤殺 ﹂ 之 罪 , 應 判 ﹁ 斬 監候 ﹂ 。 但 徐于清 卻 一口咬定 自己 沒有 推 人 下河 , 並 說 陳明賢 雖 生 不 見 人 , 可 死 不 見 屍 , 怎麼 能夠 說 自己 是 誤殺罪 ? 縣官 無奈 , 只得 再次 召集 人馬 打撈 , 過 了 將近 一 個 月 , 才 從 河 底 撈 得 一 具 已 腐爛 的 屍體 。 陳明賢 的 妻子 、 女兒 聞訊 後 , 從 紹興 趕到 蘇州 吳縣 , 但 面對 那 具 面目全非 的 屍體 , 也 不能 確定 是否 就 是 陳明賢 。 徐于清 見 爛屍 無法 辨認 , 更 是 咬緊牙關 不肯 認罪 。 縣官 無奈 , 只得 請 師爺 出 主意 。 師爺 按 ︽ 洗冤錄 ︾ 的 說法 , 建議 實行 ﹁ 滴 血 認親 ﹂ : 將 那 具 爛屍 拆下 一 根 腿骨 擦洗 乾淨 , 然後 用 針 刺 陳明賢 女兒 的 手臂 , 讓 血 滴 在 骨頭 上 。 只 見 那 血滴 滴上去 後 , 漸漸 沁入 屍骨 中 。 接著 又 用 針 刺 陳明賢 妻子 的 手臂 , 讓 血滴 下 , 只 見 血滴 在 骨 上 凝聚 一 灘 。 最後 , 他們 將 徐于清 的 手臂 刺破 滴血 屍骨 , 只 見 滴上 去 立刻 流走 , 不 留 痕跡 。 徐于清 至 此 才 啞口無言 , 承認 誤殺 罪名 。 斷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