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isplaying extended context for query match # 19,752 in text YL20160118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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處 , 則 要 添敘 仵作 口供 , 以便 萬一 將來 上司 駁詰 責怪 , 可以 把 責任 推給 仵作 。 至於 傷者 的 驗傷 工作 , 亦 由 仵作 負責 , 同樣 要 填寫 ﹁ 傷格 ﹂ ︵ 驗傷單 ︶ 。 師爺 對 傷格 自然 也 會 剪裁 , 例如 傷勢 要 寫 得 模糊 , 用 師爺 的 行話 , 這 叫 ﹁ 渾括 ﹂ 。 萬楓江 說 : ﹁ 填生傷 總 以 渾括 為 上 ︵ 如 用 布 包裹 、 用藥 敷護 、 不便 揭驗 之類 ︶ 。 其 所以 渾括 者 , 一 則 人 已 受傷 , 當 調護 之 不暇 , 豈可 量 其 分寸 ? 二 則 生傷 如此 分寸 , 死傷 何 能 相同 ? 此 中 大有 漏洞 。 三 則 生傷 報得 鑿鑿 , 萬一 身 死 , 填傷處 多 有 窒礙 。 不如 渾括 , 使 將來 可以 活動 。 ﹂ 另外 ﹁ 微 傷 可 刪 , 相連 可 並 , 傷 多 填 重疊 , 因 覆審 時 總稱 : 查驗 某人 , 傷痕 業已 平復 故 也 ﹂ 。 經過 師爺 一 番 剪裁 , 案件 的 口供 、 證詞 、 物證 之類 都 已 高度 統一 , ﹁ 鐵案 如 山 ﹂ , 不可 翻覆 。 師爺 的 看家本領 畢現 於 此 。 完美 無瑕 的 判決書 判決 必須 力求 完美 無暇 , 使 兩造 心服口服 ; 師爺 因此 要 ﹁ 例案 精熟 ﹂ , 有憑有據 ; 對於 判詞 更 是 字字 推敲 , 如同 參禪 。 清代 州縣 ﹁ 自理 詞訟 ﹂ , 主要 是 民事 訴訟 案件 , 諸如 田土 、 婚姻 、 錢債 、 繼承 等等 , 只 有 一 小 部分 是 輕微 傷害 案件 。 隨著 人口 增多 、 經濟 繁榮 , 詞訟 也 日益 增加 , 而 基層 州縣 衙門 的 日常 司法 審判 , 主要 是 審理 詞訟 。 打官司 不一定 要 有 結果 與 近代 訴訟 一旦 開始 就 必須 有 結果 的 概念 不同 , 清代 民間 原告 提起 訴訟 往往 是 為了 給 對方 一 個 警告 , 或 搶佔 某 種 在 談判 上 、 交易 上 的 有利 地位 , 當事人 本身 並 不一定 熱切 希望 有 個 明確 的 結果 。 而 清代 法律 對 此 也 沒有 明確 的 規定 , 法官 執法 時 又 會 考慮到 傳統 儒家 的 ﹁ 無訟 ﹂ 、 ﹁ 息訟 ﹂ 之 說 , 並 不 想 追根究底 地 把 案件 審理到 水落石出 。 台灣 淡水廳 、 新竹縣 的 清代 檔案 中 存有 兩百零六 件 民事 方面 的 案卷 , 其中 經 開庭 審理 的 僅 八十 件 , 百分之四十 都 不 到 ; 在 審 前 經 ﹁ 公親 ﹂ 調解 而 自願 撤訴 ﹁ 和息 ﹂ 的 有 二十二 件 。 兩 者 相加 也 不 到 百分之五十 , 剩下 的 多半 都 是 不了了之 者 。 而且 從 淡新 檔案 中 可以 發現 , 當時 凡 原告 一方 起訴 , 經 僉差 傳喚 而 另 一方 仍 未 到庭 , 原告 一方 又 沒有 再次 起訴 , 經 三 個 月 後 , 州 縣官 就 會 將 此 案 予以 註銷 , 從 登記 自理 詞訟 案件 的 ﹁ 循環簿 ﹂ 上 刪除 。 不過 清代 法律 上 並 沒有 這樣 一 項 制度 , 可能 是 晚清 各 地 流行 的 ﹁ 土 政策 ﹂ 。 判詞 必須 零 缺點 凡 開庭 審理 的 自理 詞訟 案件 , 一般 都 要 由 州縣 正印官 宣判 , 稱為 ﹁ 堂諭 ﹂ , 書面 則 稱 ﹁ 判詞 ﹂ 、 ﹁ 審語 ﹂ 。 能 當堂 立即 作出 堂諭 的 , 只有 幾 個 ﹁ 能吏 ﹂ 而已 , 絕大部分 官員 的 堂諭 , 則 是 在 案件 審完 後 , 退入 內衙 , 由 師爺 草擬 ﹁ 審語 ﹂ 判詞 , 然後 再次 開庭 宣判 。 判詞 要 抄錄 一 份 張貼 在 衙門 前 照壁 上 , 全部 卷宗 黏連 鈴印 歸檔 。 至於 當事人 , 則 要 付錢 才 能 得到 一 份 抄件 。 自理 詞訟 雖 號稱 ﹁ 自理 ﹂ , 但 仍 受 上級 的 監督 。 如 分 巡道 的 一 個 職責 就 是 巡行 所屬 州縣 , 檢查 循環簿 , 必要 時 也 會 調卷 詳查 。 所以 , 判決 必須 穩妥 , 足以 使 雙方 心服口服 , 或者 至少 沒有 出現 較 大 的 漏洞 , 讓 當事人 藉 此 再次 起訴 , 纏訟 不已 。 如果 漏洞 足以 使 當事人 有 理由 向 上級 衙門 ﹁ 上控 ﹂ 或 ﹁ 翻控 ﹂ , 上級 機關 有時 會 調取 原卷 查閱 , 或者 委派 鄰近 州縣 審理 此 案 。 倘若 判決 果然 有 誤 , 原審 官員 便會 遭受 處罰 。 所以 判詞 一定 要 穩妥 可行 , 在 禮教 上 、 民俗 輿論 上 、 法律 上 能夠 站得住腳 。 援引 成案 必須 謹慎 刑名 師爺 起草 判詞 , 為 求 穩妥 , 一定 要 仔細 推敲 , 斟酌 ﹁ 天理 、 人情 、 國法 ﹂ 。 一般來說 自理 詞訟 的 判詞 不必 具 引律例 , 往往 只要 提 一 句 ﹁ 例載 禁條 ﹂ , 或 ﹁ 律條 可 據 ﹂ 就算 是 交代 了 判詞 在 法律 上 的 依據 。 所謂 ﹁ 自理 詞訟 原 不必 事事 照例 ﹂ 。 而 對於 援引 儒家 經典 , 也 往往 並 不 原文 照錄 , 只是 擷取 一 段 語錄 , 或 援引 經義 , 甚至 只 用 一 句 ﹁ 准理 酌情 ﹂ 來 概括 。 另外 , 清代 法律 明文 禁止 在 判決 中 援引 成案 。 ︽ 大清 律例 ‧ 刑律 ‧ 斷獄 ︾ 有 一 條 條例 : ﹁ 除 正律 、 正例外 , 凡 屬 成案 未 經 通行 著 為 定例 , 一概 嚴禁 , 毋得 混行 牽引 , 致罪 有出入 。 ﹂ 不過 在 自理 詞訟 中 , 往往 援引 成案 判決 , 尤其 援引 當地 前任 官員 所 判 案例 來 證明 自己 的 判決 符合 ﹁ 人情 ﹂ 。 這 是 師爺 的 專門 技能 之 一 , 所謂 ﹁ 例案 精熟 ﹂ 也 。 不過 也 有些 師爺 對 引成案 判案 表示 不以為然 。 汪輝祖 在 ︽ 佐治藥言 ︾ 中 專門 寫 了 一 條 ﹁ 勿 輕引成案 ﹂ , 說 ﹁ 成案 如程 墨然 , 存 其 體裁 而已 , 必 援 以為 準 , 刻舟 求 劍 , 鮮有 當者 ﹂ , 而 ﹁ 人情 萬變 , 總 無 合轍 之 事 , 小有 參差 , 即 大費 推敲 ﹂ 。 況且 前任 師爺 在 推敲 判詞 時 , 一般 並 不 考慮 以後 會 被 援引 適用 的 問題 。 既然 各 任 判決 不同 , 一旦 師爺 慣於 援引 成案 , 則 地方 訟師 也 會 教唆 當事人 引用 某 一 不同 而 類似 的 成案 ﹁ 翻控 ﹂ 、 ﹁ 上控 ﹂ , 如此一來 , 將 使 東家 難堪 受累 。 所以 他 不 主張 引用 成案 來 作出 判詞 。 平湖縣 的 遺產 風波 清 乾隆 年間 , 浙江 嘉興府 平湖縣 有 很多 世家 大族 為了 ﹁ 爭繼 ﹂ 而 彼此 纏訟 。 汪輝祖 到 當地 來 當 刑名 師爺 , 看不慣 這 種 風氣 , 就 和 東家 劉知縣 商量 , 如 有 爭繼 訴訟 案件 , 先查 有沒有 為 死者 立繼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