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isplaying extended context for query match # 20,046 in text YL20160149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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便 衍生出 相 對應 的 土地 "權 " 。 顯然 , 這 並 不 就 會 導致 一 種 村落 的 共產 經濟 ── 如 日耳曼 、 俄羅斯 與 印度 的 情形 。 西方 觀點 下 的 那 種 村落 共 用地 ( Allmende ) , 在 中國 屬於 遙遠 過去 的 一 個 現象 , 只 能 從 偶 有 的 蛛絲馬跡 裡 來 推論出 它 曾 存在 。 帝國 的 稅制 , 並 不 是 以 村落 , 而是 以 家族 及 其 具有 勞動 能力 的 成員 ( 丁 , 多半 從 15 歲 計 起 到 56 歲 ) 為 其 課稅 的 單位 。 最 遲 在 十一世紀 , 而且 可能 還要 早 得多 , 他們 就 被 編列為 責任 團體 ( 按 : 如 十 家 為 一 組 的 保甲 團體 ) 。 我們 下面 會 提到 , 村落 毋寧 就 是 在 很 大 一 個 程度 上 的 自治 團體 。 此 處 , 我們 所 感興趣 的 是 , 面對 著 那 種 強烈 的 國庫 干涉 , 決 非 理所當然 的 一 個 事實 , 亦即 : 原先 可能 只 以 貴族 家庭 為限 的 一 種 不同 的 團體 __UNDEF__ , 自我 們 所 無法 得知 的 遠古 以來 , 便 將 ( 被 極為 珍視 的 ) 農村 居民 整體 都 包含 在 團體 裡頭 , 並且 此 種 團體 並 沒有 因 這些 國庫 財政 的 措施 而 被 摧毀掉 。 __UNDEF__ 氏族 凝聚 之 牢不可破 且 持續性 的 存在 , 以及 氏族長 的 優越 地位 , 可以 確知 已 有 數千 年 之 久 。 中國 古代 的 莊園 領主 制度 很 可能 就 是 自 其中 產生出來 的 。 如 前 所 述 , 兵役 以及 可能 所有 的 公共 負擔 , 起初 都 是 攤派給 氏族 的 。 從 無數 的 類推 和 後代 的 變化 結果 來 推論 , 我們 可以 指出 , 氏族長 是 負有 分配 賦稅 和 勞役 的 責任 的 。 自從 私有 財產 制度 實施 之後 , 亦即 , 土地 ( 或 其 使用 ) 為 個別 的 家族 正式 占 有 後 ,氏 族長 的 這些 功能 ( 根據 1055年 的 傳聞 ) 就 通常 為 最 富有 的 地主 所 取代 。 以 此 , 被 委託 去 分派 土地 租稅 的 " 長老 " , 以及 因此 而 獲得 聚積 財富 之 機會 的 人 , 就 是 爾後 的 地主 ( 莊園 領主 ) , 窮困 的 氏族 成員 則 變成 他 的 領民 。 此 種 變遷 還 有 其他 許多 眾所周知 的 並行 類型 __UNDEF__ 。 非 漢學家 是 無法 判斷 是否 有 一 個 非 氏族 凝聚 的 農奴 階層 與 氏族 團體 ── 和 世界 各 處 一樣 , 通常 構成 一 個 要求 有 土地 獨占權 與 擁有 奴隸 的 上等 階層 ── 並存 的 現象 。 農奴 的 存在 是 可以 確定 的 , 並且 原先 大部分 的 農民 可能 都 是 農奴 。 西元 前 ( ? ) 四世紀 時 , 只有 能 任 官職 的 官族 有 權 擁有 農奴 。 農奴 並 不 被 課稅 ( 地租 ) , 也 不 服役 ( 徭役 ) 。 顯然 , 除非 他們 獲得 租稅 豁免 , 否則 他們 的 領主 就 得 為 其 納稅 。 根據 史書 所 載 , 個別 的 家族 可以 擁有 " 至多 四十 個 " 的 農奴 。 這 可 讓 我們 推斷出 , 當時 的 莊園 領主制 與 人身 領主制 ( Grund- und Leibherrs chaften ) 的 規模 並 不 大 。 奴隸制 在 中國 一直 是 存在 的 , 不過 , 只有 當 貨幣 資產 靠 著 商業 及 國家 買辦 而 累積 起來 的 時代 , 顯然 它 才 具有 經濟 上 的 重要性 。 以 此 , 奴隸 的 身分 形式 是 債務 奴隸 和 償債 奴工 , 這 我們 很 快 就 會 談到 。 農業 制度 的 決定性 轉變 , 顯然 一直 是 由 政府 發動 的 , 而 與 兵役 及 課稅 的 規制 連結 在一起 。 據聞 " 最早 的 皇帝 " ( 始 皇帝 ) 實行 農村 普遍性 的 銷兵 ( 解除 武裝 ) 。 此 一 政策 , 無疑 的 , 主要 是 直接 針對 著 始 皇帝 所 要 徹底 鎮壓 的 封建 領主 之 武裝 勢力 而 來 __UNDEF__ 。 同時 , ( 始 皇帝 ) 也 制定 " 私有 財產制 "── 此後 中國 即 一再 地 重申 施行 。 私有 財產 制 指 的 是 : 將 土地 分配給 農民 家族 ( 是 哪些 家族 , 則 無法 確定 ) ; 擁有 土地 的 農民 免除 既有 的 賦稅 ( 也 不 知 指 哪些 ) ; 國家 新立 的 賦稅 則 直接 向 農民 課徵 : 部分 是 課 以 租稅 , 部分 是 勞役 , 部分 則 是 應 皇帝 之 家 產制 軍隊 的 徵召 。 往後 的 發展 則 決定 於 : 政府 對於 防衛 、 徭役 、 與 農民 賦稅 能力 的 關注 相對 而言 的 取捨 程度 , 換言之 , 是 以 各 種 實物 來 納稅 , 還是 以 錢幣 納稅 ; 與 此 相關 的 , 軍隊 是 徵召 人民 所 組成 的 , 還是 由 傭兵 所 組成 的 ; 最後 , 政府 是 以 怎樣 的 技術 手段 來 使 人民 履行 這些 義務 的 __UNDEF__ , 這 點 尤為 關鍵 所在 。 這些 構成 要素 皆 有所 變化 , 而 諸 士人 學派 間 的 對立 ── 貫通 於 整 個 中國 古今 的 文獻 中 ── 大多 集中 在 行政 的 技術 問題 上 。 西元 十一世紀 初 , 當 蒙古人 的 侵略 風暴 襲捲 而 來 時 , 此 種 對立 更形 尖銳 。 對 當時 所有 的 社會 改革 者 而言 ── 就 像 對 格拉古 兄弟 ( Gracchus ) __UNDEF__ 一樣 ── 中心 的 問題 是 如何 維持 或 建立 一 個 適當 的 軍隊 來 迎戰 西北方 的 蠻族 , 以及 如何 取得 必要 的 物質 ── 靠 貨幣 支付 呢 ? 還是 實物 供給 ? __UNDEF__ 中國 為 確保 農民 繳納 各 式 的 貢賦 所 採取 的 典型 ( 而 非 中國 特有 的 ) 手段 , 是 形成 負有 連帶 責任 的 強制 團體 ( 由 五 家 或 十 家 組成 ) , 以及 將 有 田產 者 依 其 財產 劃分為 數 個 課稅 的 等級 ( 例如 劃分為 五 個 等級 ) 。 這 是 為 了 要 維持 和 提高 具有 賦稅 能力 之 農民 的 數目 , 以 防止 財富 的 累積 和 未 耕地 或 粗放 耕作地 的 擴展 。 進一步 , 不斷 努力 限定 財產 的 最 高 限額 , 將 土地 擁有權 和 有效 的 耕作 連結 起來 , 開放 拓殖地 , 並 在 每 個 耕作 農民 皆 可 分配到 平均 耕地 的 基礎 上 重新 分配 土地 ── 約略 可 與 俄國 的 "份地 " ( Nadjel ) 相 比擬 ( 按 : 俄國 農村 , 每 個 人 都 有 要求 份地 的 權利 ) 。 __UNDEF__ 中國 的 稅務 機關 , 由於 土地 計量 技術 太 差 , 所以 在 土地 的 再 分配 以及 土地 登記 方面 都 遭遇 重大 的 難題 。 唯一 真正 科學 的 、 "