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isplaying extended context for query match # 20,047 in text YL201601493
<< Prev Next >>
    
 

: 不 知 所 指 何 人 , 或許 是 包拯 , 然而 年代 不合 ) 於 987年 的 奏議 中 即 描繪出 納稅 義務人 集體 逃亡 ( 逃戶 ) 的 陰影 , 而 王安石 在 神宗 治下 ( A .
 
D .
 
__UNDEF__ 1072 ) 想要 進行 全面性 土地 登錄 的 企圖 , 也 無法 遂行 。 直到 神宗 朝 末了 , 大約 尚 有 70% 的 耕地 還 沒有 制定出 稅率 來 。 1077年 的 預算 顯示出 : 貨幣 收入 已 超出 實物 收入 , 不過 距離 以 貨幣 為主 的 預算 還 差 得 遠 。 西元 十三世紀 時 的 紙幣 經濟 , 和 西元 一世紀 章帝 時代 銅錢 的 貶值 一樣 , 導致 幣制 的 崩潰 , 最終 又 回轉到 以 實物 納稅 的 經濟 。 唯有 在 明朝 , 我們 才 看到 有 巨量 的 銀 , 大量 的 穀物 收入 和 數額 頗多 的 絲。 滿洲 王朝 治下 的 和平化 ── 部分 由於 蒙古人 被 佛教 所 馴服 ── 加上 1712-13年 的 租稅 配額 固定化 , 致使 租稅 下降 。 十九世紀 的 前 半 期 , 租稅 都 固定 在 產物 的 1/10 的 低稅率 中 , " 耕地 義務 " 的 最後 一點 遺跡 和 對 土地 耕作 的 控制 , 都 一併 去除 了 。 最近 數十 年 的 皇帝 諭令 中 , 都 禁止 再 要 十 家 之 長 ( 保長 ) 擔負起 賦稅 的 責任 __UNDEF__ 。 始 皇帝 之後 的 二千 年 來 , 土地 耕作 義務 並 不 只 是 一 種 理論 。 對 所有 的 "丁" 而言 , 它 是 個 再 清楚 不過 的 事實 : 所有 可以 勞動 的 人 皆 有 服勞役 的 義務 。 這 對 氏族 團體 及 其 以 十 家 為 一 組 的 次級 團體 ── 負有 徭役 和 賦稅 的 連帶 責任 者 ── 而言 , 也 同樣 真實 。 在 土地 擁有 的 固定 最 大 限額 上 和 遷居 的 權利 上 , 也 是 如此 真實 。 既然 租稅 與 徭役 是 以 家 為 單位 __UNDEF__ , 財政 當局 便 鼓勵 甚至 強迫 人民 分家 , 以便 負有 納稅 義務 的 單位 數目 能 增加 到 最大值 。 這 成為 一 種 通例 , 因為 建立起 土地 丈量 的 系統 是 非常 困難 的 。 分家 對於 中國 典型 的 小 農作 經營 方式 可能 有 相當 大 的 影響 , 不過 , 從 社會 的 角度 上 來 看 , 此 一 影響力 畢竟 是 有限 的 。 雖然 這 種 處置 妨礙 了 大規模 經營 單位 的 發展 , 卻 有助於 凝聚 古老 擁有 土地 的 農民 氏族 , 當 皇帝 要求 土地王 有時 , 他們 則 要求 有 使用 的 權利 。 這些 氏族 __UNDEF__ 事實 上 是 納稅 責任 團體 的 骨幹 __UNDEF__ 。 帶有 份地 原則 的 意味 , 欲 使 財產 平均化 的 企圖 是 失敗 了 , 原因 在於 缺乏 有 效率 的 執行 手段 。 十一世紀 時 的 " 國家 社會主義 的 " 實驗 , 以及 後代 某些 君主 的 嘗試 , 都 只是 基於 國庫 收入 的 考慮 。 這些 改革 所 遺留下來 的 , 顯然 只 是 一 種 對於 中央 集權 政治 每 有 干預 就 會 激起 反感 的 結果 。 在 這 點 上 , 地方 上 的 官職 受祿 者 與 人民 的 諸 階層 是 一致 的 。 例如 , 十世紀 時 , 中央 政府 要求 除了 地方 上 所 需要 的 之外 , 所有 剩餘 的 徭役 與 租稅 ( 而 非 一定 的 數額 ) 都 交由 中央 政府 自由 處置 , 但 這 通常 只有 在 精力 過人 的 皇帝 統治 下 , 收到 暫時性 的 成果 。 此 種 處置 最終 逐漸 崩潰 , 如上 所 述 , 終於 在 滿洲 王朝 時 放棄 。 此 種 國庫 收入 的 農業 政策 , 在 某些 側面 上 , 或許 還 須 加以 強調 , 以便 能 描繪出 一 個 完整 的 圖象 來 。 在 農業 經濟 裡 占 有 特殊 地位 的 是 供給 朝廷 使用 、 以及 用來 外銷 的 養蠶 製絲 , 與 " 水田式 " ( 即 灌溉 的 ) 稻作 。 前者 是 園藝 裁培 與 家 內 工業 的 一 種 古老 行當 。 據 史書 所 載 , 西元 五世紀 時 , 農民 家戶 必須 依 其 土地 配額 種植 及 生產 定額 的 果樹 及 蠶絲 。 後者 則 或 可 視為 所謂 的 " 井田制 " 之 真正 的 、 或 至少 是 原初 的 基礎 。 井田制 享有 中國 的 論著 者 所 賦予 的 一 種 半 經典 的 地位 ── 一 種 純正 的 國家 土地 分配 制度 __UNDEF__ 。 其 基本 的 單位 是 一 塊 正方 形 地 , 每 邊 三分 為 九 部分 。 中央 的 那 一 部分 則 由 旁邊 八 家 共同 為 國家 ( 或 為 莊園 領主 ) 耕作 。 此 一 制度 的 普遍 實施 之 不可思議 , 部分 由於 其 內在 的 不可能性 , 並且 也 與 史書 所 載 之 土地 所有權 的 發展 互相 矛盾 。 秦國 於 西元 前 四世紀 時 廢除 井田制 , 或許 就 等於 是 全面 以 租稅 代替 " 王領 耕地 " ( 公田 ) 制度 的 意思 , 也 就是 替換掉 ( 顯然 是 不 成功 的 ) " 井田制 重建 " 。 可以 肯定 的 是 ,井田制 是 具有 地方性 的 : 本質 上 無疑 只 發生 在 稻田 的 灌溉 之 際 , 充其量 只不過 一時 被 轉作 耕地 。 無論如何 , 在 歷史 上 , 它 並非 ( 如 先前 有 人 主張 的 ) 中國 農業 的 基本 制度 。 它 只不過 是 古老 的 公田 ( 王領 耕地 ) 原則 的 一 種 形式 , 偶爾 被 應用 於 水田式 的 稻作 。 雖然 農業 制度 有 了 變化 , 但 王族 釆地 與 授封 釆邑 仍 占有 一 種 特殊 的 法律 地位 。 如果 有 適任 的 子孫 能 擔負起 應 盡 的 義務 , 則 這些 釆地 通常 會 被 一再地 終身 封授 。 顯然 它們 部分 是 用來 作為 俸祿 , 授給 戰士 以 維持 生計 ── 或許 在 他 六十 歲 歸隱 之 時 , 就 像 日本 的 " 隱居 " ( inkyo ) 那樣 。 這些 軍事 釆邑 ── 依 軍士 的 階級 而 分 等 次 ── 特別 是 在 西元 一世紀 以降 , 與 七世紀 到 九世紀 之間 粉墨登場 , 一直 到 明代 都 還 扮演 著 角色 。 在 滿洲人 的 治下 , 它們 衰微 了 , 或者 毋寧 說 , 是 被 滿洲人 的 " 旗地 " 所 取代 。 同樣 的 , 在 各 個 時代 裡 , 都 有 取代 實物 供給 而 授給 官吏 的 官田 , 特別 是 在 作為 實物 供給 之 基礎 的 倉儲 制度 衰落 之 時 。 授封釆地 的 其他 一些 部分 是 被 課 以 各 種 賦役 義務 的 平民 小釆地 , 這些 賦役 義務 包括 : 治水 、 修路 、 架橋 等 徭役 , 就 和 西方 古代 ( 111 B .
 
C .
 
) 的 土地法 ( lex agraria 亦 見於 中世紀 ) __UNDEF__ 所 制定 的 一樣 。 在 中國 , 這 類 資產 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