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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別 是 這 點 , 皇帝 的 " 穀物 暴利 "── 要 付 利息 的 苗貸 ── 以及 貨幣 稅制 的 實驗 。 __UNDEF__ 安石 的 改革 , 就 在 組織 軍隊 這 個 決定性 的 一 點 上 , 完全 失敗 。 推論 起來 , 這 無疑 是 由於 缺乏 一 不可或缺 的 行政 幹部 之 故 , 也 由於 在 當時 的 農村 經濟 組織 下 不可能 很 快 地 徵收到 貨幣稅 。 王安石 於 1086年 死 時 所 被 賦予 的 神格化 以及 為 其 制定 的 供俸 , 都 在 十二世紀 時 被 撤消 了 。 十一世紀 末 , 軍隊 也 再度 由 僱傭兵 來 組成 。 士人 在 其 俸祿 利益 受到 威脅 之 時 , 是 懂得 如何 去 破壞 專家 公務 系統 之 建立 的 , 而 這些 利益 便是 整 個 決定 此 一 鬥爭 ── 支持 或 反對 改革 ── 的 力量 。 為 皇太后 們 所 使喚 的 宦官 早 就 見到 此 一 新 秩序 對 其 權力 所 可能 帶來 的 危害 , 打 一 開始 便 對 改革 採取 反對 的 態度 __UNDEF__ 。 的 改革 在 關鍵點 上 是 失敗 了 , 但是 郤 在 中國 的 " 自治 組織 " 上 , 留下 了 深刻 的 痕跡 。 透過 我們 常常 提及 的 十 家 、 百 家 團體 的 這 種 合理化 過程 , 此 一 結構 保存 了 下來 , 其 殘存 的 影響 至今 仍 在 。 後世 , 政府 仍 一再 地 干預 土地 所有 的 分配 。 1263年 , 在 與 蒙古人 作戰 時 , 政府 為了 資金 的 調度 , 便 以 發行 國家 債券 的 方式 , 沒收 超過 某 一 田土 上限 ( " 百 畝 " ) 的 所有 土地 資產 。 往後 的 時期 裡 , 時而 施行 的 沒收 充公 , 大大 增加 了 國有 財產 ( 浙江 於 明朝 初興 之 時 , 大約 只有 1/15 的 土地 是 為 私人 所有 ) 。 國家 倉儲 制度 ( 均 輸 ) 本身 是 古老 的 __UNDEF__ , 甚至 在 王安石 改革 之前 就 已 相當 重要 。 自 十五世紀 起 , 此 一 制度 樹立 了 永久 的 運作 形式 : 秋冬 之 時 , 收購 穀物 , 春夏 之 際 將 之 售出 , 逐漸 成為 調節 物價 的 方法 , 以及 維持 國內 安定 的 基礎 。 起初 , 政府 之 收購 並非 任由 人民 自願 出售 , 而是 強制 執行 的 。 收購量 則 以 租稅 來 折算 , 慣例 是 保持 在 全 年 收成 的 二分之一 左右 。 稅率 有 從 1/15 到 1/10 之間 的 大幅 波動 ; 如 前 所 述 , 漢代 的 正常 稅率 是 相當 低 的 。 不過 , 額外 的 徭役 必須 加入 考慮 , 因此 , 將 稅率 加以 詳細 的 分析 描述 , 是 很 無謂 的 , 因為 它們 並 不能 表示出 真正 的 租稅 負擔 。 3 .
國庫 對 農民 的 保護 , 及 其 對 農業 制度 所 造成 的 結果 國家 在 土地 改革 上 ( 帶有 國庫 財政 性格 ) 的 種種 努力 , 導致 以下 兩 個 結果 : 1 .
理性 而 大規模 的 農業 經營 無法 成立 ; 2 .
整 個 農民層 對於 政府 在 土地 所有 與 土地 利用 上 的 干預 , 有 著 深刻 的 疑慮 與 反感 。 許多 中國 的 財政 學者 所 持 的 自由 放任 學說 , 愈來愈 博得 農村 人口 的 好感 。 當然 , 控制 消費 與 預防 饑饉 的 政策 , 還是 必須 要 保留 。 其餘 , 則 只有 政府 保護 農民 的 政策 受到 人民 的 支持 , 因為 這 是 個 反對 資本主義式 積聚 ── 亦 即將 透過 官職 、 包稅 與 貿易 所 蓄聚 的 財富 轉變成 土地 資產 ── 的 政策 。 就 是 基於 人民 的 這 種 心情 , 才 有 可能 立法 ( 我們 已 討論 過 一 部分 ) 深入 干預 富 者 的 資產 。 這 項 立法 , 源起 於 獨裁 政府 與 封臣 及 貴族 氏族 ( 早期 唯一 具有 充分 資格 從軍 者 ) 的 鬥爭 , 其後 則 一再 用來 對抗 資本主義式 的 莊園 領主制 之 復興 。 正 如 我們 上面 所 敘述 的 , 干涉 的 方式 變化 很 大 。 據 史書 所 載 , 秦國 ( 始 皇帝 出身 之 國 ) __UNDEF__ , 於 孝公 在位 之 時 ( 361 - 338 B 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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) , 其 宰相 , 士人 衛鞅 , 教 他 所謂 " 最 高 智慧 " 的 " 如何 主宰 封臣 " 之 術 。 首先 是 土地 分配 與 稅制 改革 , 特別 直接 指向 以 一般性 的 地租 來 取代 土地 耕作 的 徭役 。 辦法 如 下 : 戶口 登記 、 家族 共同體 的 強制 分割 、 分家 後 的 租稅 獎勵 、 高度 生產 的 徭役 減免 、 禁止 私鬥 。 這 是 對抗 莊園 領主制 之 興起 與 建立 的 典型 手段 ; 同樣 的 , 也 顯示出 鼓吹 人口 增殖 的 政策 是 如何 典型 地 與 國庫 政策 連繫 在一起 __UNDEF__ 。 如 我們 所 見 的 , 立法 時 有 變動 。 政府 的 作法 來回 擺盪 : 先 以 限制 自由 遷徙 的 方式 , 將 沒有 土地 的 農民 交付給 大 地主 , 或者 乾脆 准許 他們 投靠為 隸農 , 然後 又 再 將 他們 解放 。 不過 大體 而言 , 保護 農民 的 傾向 是 占 決定性 優勢 的 。 西元 485年 , ( 北 ) 魏 王朝 統治 時期 , 政府 顯然 是 為了 人口 增殖 的 緣故 , 准許 人民 出賣 剩餘 的 農地 。 為 了 保護 農民 起見 , 後代 政府 下令 禁止 土地 買賣 , 特別 是 在 西元 653年 , 政府 下令 禁止 富裕 者 買 占 田地 。 此 一 禁令 的 目的 , 和 ( 西元 1205年 ) 禁止 土地 買賣 、 不准 賣方 的 農民 居留 原地 作為 買主 的 隸農 , 所 下 的 禁令 一樣 __UNDEF__ 。 後面 這 兩 道 規定 , 可以 讓 我們 充分 地 認識到 , 在 立法 革新 之 時 , 甚或 更 早 以前 ── 根據 其他 的 記載 ── 事實 上 可 讓 渡 之 土地 私有 財產制 就 已 存在 。 這 類 禁令 的 目的 , 在於 防止 擴張 , 就 像 世界 各 地 也 往往 發生 的 情形 一樣 , 特別 是 早期 的 希臘 城邦 。 例如 雅典 , 經由 貿易 或 政治 途徑 所 積蓄 的 貨幣 資產 , 即 尋求 土地 投資 的 機會 。 作法 是 將 欠債 農民 的 土地 買來 , 並 將 他們 當作 債務 奴隸 、 佃農 或 隸屬 農,役 使 於 買來 的 小 塊 田地 上 。 __UNDEF__ 多 舉 這些 單調 地 反覆 出現 的 例子 , 也 不足以 描繪出 實際 的 " 經濟史 " 來 。 到 目前 為止 , 關於 價格 、 工資 等 關鍵性 的 資料 , 我們 都 沒有 。 根據 前 文 所 述 , 土地 所有權 極度 不 穩定 的 性格 , 明顯 地 貫串 於 長遠 的 世紀 , 亦即 , 有 一千五百多 年 之 久 。 土地 所有權 此 種 極為 不 合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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