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的 , 立法 時 有 變動 。 政府 的 作法 來回 擺盪 : 先 以 限制 自由 遷徙 的 方式 , 將 沒有 土地 的 農民 交付給 大 地主 , 或者 乾脆 准許 他們 投靠為 隸農 , 然後 又 再 將 他們 解放 。 不過 大體 而言 , 保護 農民 的 傾向 是 占 決定性 優勢 的 。 西元 485年 , ( 北 ) 魏 王朝 統治 時期 , 政府 顯然 是 為了 人口 增殖 的 緣故 , 准許 人民 出賣 剩餘 的 農地 。 為 了 保護 農民 起見 , 後代 政府 下令 禁止 土地 買賣 , 特別 是 在 西元 653年 , 政府 下令 禁止 富裕 者 買 占 田地 。 此 一 禁令 的 目的 , 和 ( 西元 1205年 ) 禁止 土地 買賣 、 不准 賣方 的 農民 居留 原地 作為 買主 的 隸農 , 所 下 的 禁令 一樣 __UNDEF__ 。 後面 這 兩 道 規定 , 可以 讓 我們 充分 地 認識到 , 在 立法 革新 之 時 , 甚或 更 早 以前 ── 根據 其他 的 記載 ── 事實 上 可 讓 渡 之 土地 私有 財產制 就 已 存在 。 這 類 禁令 的 目的 , 在於 防止 擴張 , 就 像 世界 各 地 也 往往 發生 的 情形 一樣 , 特別 是 早期 的 希臘 城邦 。 例如 雅典 , 經由 貿易 或 政治 途徑 所 積蓄 的 貨幣 資產 , 即 尋求 土地 投資 的 機會 。 作法 是 將 欠債 農民 的 土地 買來 , 並 將 他們 當作 債務 奴隸 、 佃農 或 隸屬 農,役 使 於 買來 的 小 塊 田地 上 。 __UNDEF__ 多 舉 這些 單調 地 反覆 出現 的 例子 , 也 不足以 描繪出 實際 的 " 經濟史 " 來 。 到 目前 為止 , 關於 價格 、 工資 等 關鍵性 的 資料 , 我們 都 沒有 。 根據 前 文 所 述 , 土地 所有權 極度 不 穩定 的 性格 , 明顯 地 貫串 於 長遠 的 世紀 , 亦即 , 有 一千五百多 年 之 久 。 土地 所有權 此 種 極為 不 合理 的 狀況 , 是 基於 國庫 收入 之 政治 策略 的 緣故 , 此 一 政策 在 任意 的 干涉 與 完全 自由 放任 之間 來回 擺盪 。 士人 反對 法典 編纂 的 典型 議論 , 是 如此一來 人民 就 會 知道 自己 的 權利 所在 , 而 輕蔑 主導 階層 。 在 此 情況 之下 , 團結 氏族 以 作為 一 自助 團體 , 乃是 唯一 的 出路 。 以 此 , 中國 現今 的 不動產 法 , 在 表面 的 現代 特徵 之外 , 尚 留存 著 最 古老 結構 的 痕跡 __UNDEF__ 。 由於 普遍 的 土地 登錄 , 以及 種種 的 財政 規定 , 使得 土地 的 移轉 讓渡 獲得 很 大 的 方便 ( 只 須 經由 文件 上 的 更換 ) 。 換言之 , 國庫 規定 ── 經常 受挫 於 民間 的 抵制 ── 每 一 筆 地券 的 買賣 都 要 經 官廳 收取 手續費 和 押印 ( 稅契 ) ; 同樣地 , 取得 不動產 的 權利狀 、 土地 登記 抄本 與 支付 租稅 後 的 收據 , 被 確認為 擁有 資產 的 證明 。 每 一 份 買賣狀 ( 賣契 ) , 都 要 有 下面 這 個 條款 : 資產 變賣 是 「 基於 真正 需要 貨幣 , 並用 於 合法 的 目的 」 。 如今 這 個 條款 不過 是 個 慣用 的 具文 。 不過 , 當 我們 將 之 與 前 文 提及 的 485 年 的 明文規定 合 而 觀之 , 就 能 很 肯定 地 推出 一 個 結論 : 土地 買賣 , 原先 只有 在 " 真正 窮困 " 的 情況 下 , 才 被 准許 。 附帶 於 此 的 親戚 的 優先 購買權 __UNDEF__ , 在 今天 雖然 純粹 徒具 形式 , 但 在 往昔郤 無疑 是 一 種 義務 。 更 進一步 , 這 類 措施 還 受到 下面 這 個 事實 的 肯定 ( 雖然 在 今日 看來 , 這 是 種 " 惡習 " ) : 那 就 是 在 窮迫 之 際 , 根據 單契 ( "billet de geminance" ) __UNDEF__ , 要求 買主 ( 在 某 種 情況 之下 , 買主 的 子孫 ) 追加 一 次 或 數 次 的 付款 , 作為 " 善施 " 。 在 中國 , 猶如 古代 的 西方 城邦 , 典型 的 土地 買主 , 是 債主 或 擁有 貨幣 資產 的 富人 。 然而 , 土地 所有權 起初 是 與 擁有 先 買權 的 氏族 連繫 在一起 的 。 因此 , 真正 本土 的 讓渡 形式 , 並 不 是 無條件 的 永久 賣斷 , 而是 : __UNDEF__ .
保留 著 再度 買回 權利 ( 刁買 ) 的 買賣 ( 這 種 緊急 交易 的 情形 遍佈 於 世界 各 地 ) ; 或者 , __UNDEF__ .
保留住 永佃權 者 ( Erbpachter ) 權利 的 買賣 。 因為 相對於 " 田底 "── 土地 擁有 者 ── 的 , 是 " 田面 "── 表面 的 持有 者 , 顯然 是 世襲 的 佃農 。 通常 適用 於 農地 的 是 當質 契約 ( Antichrese ) ── 典當 ; 抵 當權 ( Hypothek ) ── 抵押 , 則 只 慣用 於 都市 的 土地 。 農業 制度 裡 的 所有 其他 層面 , 都 顯示出 同樣 一 個 方向 。 譬如 固著 於 土地 的 古老 氏族 與 擁有 貨幣 力量 的 土地 購買 者 互相 鬥爭 , 家產制 官方 則 本質 上 基於 國庫 利益 的 考慮 加以 干涉 。 《 詩經 》 與 漢代 史書 中 的 官方 術語 , 和 羅馬法 一樣 , 只 區別 私產 與 公產 , 耕種 皇田 的 官方 佃農 與 耕作 私人 田地 ( 民有地 、 民地 ) 的 納稅 者 。 不可 分割 或 讓渡 的 祖產 ( 用作 墓地 與 維持 祖先 之 供俸 的 田地 ) , 是 家族 財產 __UNDEF__ 。 元配 的 長子 及 其 子孫 , 是 具有 繼承 地位 的 承繼 者 ( Erblasser ) 。 不過 , 在 家產制 獲得 最後 的 勝利 之後 , 包括 土地 在 內 的 所有 資產 , 在 法律 上 都 實質 地 分配給 所有 的 子嗣 。 承繼 者 之 指定 一 事 , 被 認為 只不過 是 個 倫理 上 的 義務 , 就 像 是 確切 意義 下 的 " 信託 遺贈 " ( Fideikommiss ) __UNDEF__ 。 租佃 的 形式 最終 是 分益性 佃作 、 納物 佃作 ( 物租 ) 與 納錢 佃作 ( 物租 ) 相互 並存 。 佃農 可 根據 " 保證金 " 的 支付 ( 按 : 即 獲得 永佃權 所 支付 的 押租 ) , 來 免於 地主 宣布 解約 的 威脅 。 慣常 的 農作 契約 顯示出 __UNDEF__ , 佃戶 被 認為 就 像 西方 古代 及 南歐 之 耕作 小 農地 的 佃農 ( colonus ) 。 與 此 權利 並行 的 是 佃農 有 耕作 田地 的 義務 , 並且 通常 維持 著 佃農 對 地主 負有 債務 的 局面 。 典型 的 地主 , 是 將 其 分散 各 處 的 田地 分租 出去 以 利用 田產 的 大 地主 貴族 , 尤其 常見 的 是 氏族 共同體 的 莊園 領主制 。 這 類 氏族 繼承 或 購入 無數 分散 的 小 農地 , 再 將 不動產 權利狀 保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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