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都 帶有 土地 財 專有 之 徹底 改革 , 以及 特別 是 ( 無論 何處 ) 國庫 財政 干涉 的 意味 , 其 基礎 即 在於 治河 通渠 的 不可或缺 。 不過 , 這 個 通常 被 認為 相當 古老 的 制度 , 很 有 可能 是 從 原先 由 氏族 領民 耕作 其 部族 長 農地 的 情形 合理 進展 而 來 的 。 在 格拉古 兄弟 徹底 的 土地 改革 失敗 之後 , 種種 將 土地 由 富人 之 手 奪來 分配給 貧民 的 措施 , 都 漸次 地 廢弛 了 , 西元 前 111年 的 土地法 即 在 此 種 情形 下 制定 , 據 此 , 私有 土地 得到 法律 上 的 承認 , 於是 一切 又 回到 改革 前 的 狀態 。 ── 譯註 __UNDEF__ 沿著 大運河 居住 而 負有 河運 之 賦役 義務 的 人民 , 在 太平天國 之 亂 中 扮演 了 相當 重要 的 角色 。 __UNDEF__ 這 是 指 東晉 時 所 實施 的 " 占田法 " , 亦即 將 當時 廣大 的 無主 荒田 ( 事實 上 為 國有地 ) 分配給 農民 定住 耕作 的 辦法 。 ── 譯註 __UNDEF__ 詳見 鄭太朴 譯 《 社會 經濟史 》 , p. 35 。 ── 譯註 __UNDEF__ 此 即 唐德宗 建 中 元年 所 施行 的 " 兩 稅法 " 。 兩 稅法 以 地稅 和 戶稅 為主 ,地稅 向 土著 的 主戶 徵收 , 戶稅 則 不 分 主戶 客戶 一律 按 財產 多寡 分為 九 等 , 於 春秋 二 季 照級 課稅 。 ── 譯註 __UNDEF__ 見 王安石 之 奏議 , Iwanoff , op. cit , p. 51 f .
。 參見 蘇軾 反對 王安石 的 兩 份 奏議 , Iwanoff , op .
cit , p .
__UNDEF__ 167 , __UNDEF__ 190 f .
; 以及 諸多 反對 者 ( 司馬光 為 其中 之 一 ) 的 異議 , Iwanoff , op . cit , p .
__UNDEF__ 196 。 __UNDEF__ 以上 諸 點 皆 與 內部 行政 結構 有關 , 將 於 下文 討論 。 __UNDEF__ 傳聞 甚至 在 八世紀 時 即 有為 絲 與 麻 所 設 的 倉庫 。 __UNDEF__ 參見 P. A. Tschepe ( S. J .
) 的 史書 摘錄 "Histoire du Royaume de Tsin , 777-207 ," Varietes Sinologiques , vol. 27, esp. p. 118 f .
。 所謂 典型 的 人口 增殖 鼓吹論 者 之 國庫 主義 , 是 指 歐洲 於 十七世紀 的 重商 主義 時代 , 人口論 者 ── 與 十八世紀 末 的 馬爾薩斯 相反 ── 主張 以 人口 的 多寡 ( 就 人民 作為 租稅 的 負擔 者 、 產業 活動 與 軍事力 的 承擔 者 而言 ) 來 作為 國家 富強 程度 的 指標 。 ── 譯註 __UNDEF__ 此 一 禁令 似乎 真的 抑止 了 隸農制 的 發展 。 因為 直到 現今 , 小佃作 似乎 並 不 多 見 。 __UNDEF__ 此 處 , 滿 人 軍隊 的 旗田 , 以及 負有 賦役 義務 的 邊防兵 、 臨近 運河 與 大道 的 住民 所 擁有 的 世襲性 土地 俸祿 , 並 不 在 考慮 之內 。 族人 間 的 不動產 先 買權 , 在 中國 是 行之有素 的 習慣法 。 如 賣契 上 多數 記載 著 : 「 雖 悉 告 諸 親房 叔伯 ,然 皆 不 買 , 不得已 乃 請 仲介 者 某某 談合 而 賣給 某某 … … 云云 」 。 ── 譯註 __UNDEF__ Hoang ( 黃伯祿 ) 如此 翻譯 。 參見 其 "Notion technique sur la propriete en China" ( Shanghai , 1897 ) , Varietes Sinologiques , vol. 11 , Ch . 20 。 並且 , 這 是 受到 法庭 強力 支持 的 ! 判官 理所當然 的 會 回絕 ( 買主 的 ) 訴願 , 他 往往 " 勸告 " 買主 不要 太 冷酷 , 而 應付款 了事 。 只有 有 勢力 的 人才 可能 例外 。 見 Hoang , "Notion technique sur la propriete en China" 。 __UNDEF__ 祖田 經常 在 《 京報 》 裡 提及 。 在 羅馬 遺贈 形式 裡 , 遺言人 委囑 自已 所 信賴 的 人 在 他 死 後 將 其 財產 之 一 部分 或 全部 交予 特定 的 第三者 , 此 即 " 信託 遺贈 " 的 處置 方式 。 ── 譯註 __UNDEF__ 例子 見 Hoang , "Notion technique sur la propriete en China , " Appendix XXIII , p .
119 。 我們 上面 已經 提 過 小 佃作 , 相對 而言 , 並 不 是 非常 多 見 。 除了 1205年 下達 普遍 不准 蓄隸農 的 禁令 外 , 收集 佃租 的 困難 似乎 才 是 最 主要 的 因素 。 __UNDEF__ , "Notion technique sur la propriete en China , " p . 12 , Nr .
31 , p .
152 , __UNDEF__ 157 f .
__UNDEF__ 永和家 " 即為 一 例 。 __UNDEF__ 土地 登錄簿 與 土地 登錄 制度 的 這 層 關連 , 首先 由 Bumbaillif 在 其 報告 "Land Tenure in China , " China Review ( 1890 / 1 ) 中 加以 闡明 。 土地 登錄 單位 是 一 整 個 氏族 的 土地財 , 在 制作 登錄簿 時 由 氏族 長將 之 登記 於 氏族 祖先 的 名下 。 若是 已經 分家 , 則 登錄 部分 財產 。 甚至 在 土地 分割 或 地權 易主 的 情況 下 , 原先 的 登錄 號數 與 名號 還是 被 保留下來 , 不過 只 記錄 應徵 的 稅額 與 應繳 該 稅 之 部分 或 全部 數額 的 家族 。 十 個 ( 或 十 個 左右 ) 氏族長 組成 一 集團 , 根據 古來 的 法律 , 對 租稅 負有 連帶 責任 。 他們 同時 也 是 治安 的 維護 者 , 並 輪流 管理 且 持有 共同體 耕地 ( 無論 自耕 或 放租 ) 。 各 個 氏族長 負責 徵收 其 氏族 的 租稅 , 凡是 未 能 在 11月 16日 以前 提出 繳稅 憑證 者 , 就 會 被 十 人 集團 沒收 農地 。 如果 某 一 氏族 的 家族 無法 支付 租稅 , 那麼 祖田 便會 被 沒收 。 十 人 集團 的 組合 是 會 變更 的 。 上述 的 那 篇 報告 提及 : 某 一 氏族 ( 或 部分 族人 ) 之 長 提出 與 其他 另外 九 位 氏族長新組 一 個 十 人 集團 的 議案 。 氏族 資產 的 多寡 , 差異性 相當 大 ; 由 多少 個 十 人 集團 組織成 一 個 更 高 的 單位 , 也 多半 不一 , 同樣 的 , 端視 原先 的 軍事 與 賦役 負擔 而 定 。 其他 有關 氏族 各 點 , 參照 下文 。 __UNDEF__ 將 鄰接 的 土地 資產 總合 起來 達 300 公頃 的 情況 是 有的 , 不過 屬於 個別 莊園 領主 之 基本 上 較 大 的 土地 單位 則 不 多 見 。 最後 這 一 個 月 我 才 注意到 Wen Hsian Liu 的 ( 法蘭克福 大學 ) 博士 論文 Die Vorteile des landlichen Grund und Bodens und Seine Bewirtschaftung in China ( Berlin , 1920 ) , 不過 他 也 沒有 列出 數字 來 。 __UNDEF__ 英 譯者 按 :J. L. Buck 計算出 自耕農 的 耕地 平均為 4.22 畝 , 半 自耕 者 為 4.25 畝 , 佃農 為 3.56 畝 。 他 估計 約 有 17% 的 農人 為 佃農 , 是 半 自耕農 的 1/3 弱 , 自耕農 的 1/2 強 。 參見 其 Land Utilization in China ( Chicago , 1937 ) , p . 192 。 根據 Ch'en Han-seng ( 全漢昇 ) 的 報告 , 廣東省 的 某些 地區 , 所有 農地 的 40% 是 土著 氏族 所有 , 參見 其 Landlord and Peasant in China ( New York , 1936 ) , pp .
__UNDEF__ 37 - 41 。 H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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