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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 著 許多 農民 , 既然 城市 不過 是 " 農耕 者 的 都市 聚落 " ( Ackerburgerstadte ) , 那麼 城市 與 村落 之間 , 僅有 行政 技術 上 的 差別 罷了 : " 城市 " 就 是 官員 所在 的 非 自治 地區 ; 而 " 村落 " 則 是 無 官員 的 自治 地區 ! 3 .
村落 的 自治 在 中國 , 基於 安全 的 理由 而 有 鄉村 聚落 __UNDEF__ 。 這 是 缺乏 任何 " 警察 " ( Polizei ) 概念 的 帝國 疏放 行政 怎樣 也 無法 顧及 的 。 最初 , 現今 也 常見 , 村落 是 築有 堡壘 的 。 它們 不但 像 古代 城市 那樣 , 有 柵欄 的 防護 , 而且 通常 還 有 城牆 環繞 。 村落 雇 有 支薪 的 巡哨人 , 因此 其 成員 可以 免除 輪番 警衛 的 義務 。 村落 有時 聚居 數千 人口 , 其 與 " 城市 " 之 差別 , 僅 在於 其 透過 自身 的 組織 來 運轉 。 村廟 是 主要 代理人 , 因為 中國 的 法律 及 農民 的 思考 方式 裡 自然 沒有 任何 " 社團 法人 " ( Korporations ) 的 概念 。 近代 , 村廟 裡 所 供奉 的 通常 是 民間 神祇 之 一 __UNDEF__ , 例如 : 關帝 ( 戰神 ) 、 北帝 ( 商業神 ) 、 文昌 ( 學業 神 ) 、 龍王 ( 雨神 ) 、 土地公 ( 非 古典 的 神 , 一旦 有 人 死亡 , 就 必須 要 向 他 告知 , 以 確定 死者 在 彼世 的 " 行狀 " ) , 以及 其他 諸 神 。 廟宇 要 供奉 哪 位 神祇 , 顯然 無關緊要 。 就 像 在 西方 的 古典 時代 , 廟宇 的 " 宗教 的 " 意義 __UNDEF__ 僅 止於 一些 儀式 的 進行 , 以及 個人 偶爾 的 祈禱 。 除此以外 , 廟宇 的 意義 在於 其 世俗 的 社會 與 法律 功能 。 和 祖宗 祠堂 一樣 , 廟宇 也 有 財產 , 特別 是 不動產 __UNDEF__ , 通常 也 有 貨幣 財產 以 供 借貸 ( 並 不 總是 以 低 利率 貸出 ) __UNDEF__ 。 貨幣 基金 主要 得 之 於 傳統 的 市場 錢 ( Marktabgaben , __UNDEF__ 按 : 場錢 ) 。 和 幾乎 世界 各 處 一樣 , 市場 露店 總是 受到 地方 神 的 保護 。 廟田 也 和 祖田 一樣 , 是 放租 的 , 一般而言 , 放租給 無 產 的 村民 。 同樣地 , 由 此 而 來 的 田租 收入 , 以及 廟宇 所有 的 總歲收 , 一般而言 , 由 包稅 者 每 年 承包 。 扣除 了 經費 之後 , 所 獲 純利 則 分配給 大家 。 __UNDEF__ 廟宇 的 管理 職務 主要 是 由 村落 族長 負責 , 他們 也 以 賦役 ( Leiturgie ) 的 方式 提供 廟宇 財政 所 需 。 他們 一 家 一 家 地 輪流 擔任 , 並且 以 此 之 故 , 村落 劃分為 一百 到 五百 個 居住區 。 除了 這些 管理人 之外 , 還 有 村落 的 " 名門 望族 " ( Honoratioren ) 、 氏族 的 長老 , 以及 讀書人 等 , 名義 上 領有 酬勞 者 。 行政 當局 並 不 認可 社團 法人 及 其 代理 者 的 合法性 , 只 承認 他們 ( 名門 望族 ) 是 村落 的 唯一 代表 者 。 不過 , 名門 望族 反而 以 " 廟宇 " 的 名義 而 行事 , 至於 " 廟宇 " 則 透過 他們 為 村落 締結 契約 。 __UNDEF__ 廟宇 " 擁有 小 官司 訴訟 的 裁判權 , 並且 往往 獨攬 了 各式各樣 的 訴訟 。 只有 牽涉到 國家 利益 時 , 政府 才 會 加以 干涉 。 人民 信賴 的 是 廟宇 的 裁判 , 而 不 是 國家 官方 的 法庭 。 " 廟宇 " 照顧 道路 、 運河 、 防務 與 治安 ; 分派 輪番 的 警衛 義務 ── 事實 上 這些 義務 大多 以 金錢 償付 免除 。 廟宇 還 負責 防禦 盜匪 或 鄰村 ( 的 侵擾 ) , 提供 義塾 、 醫師 、 藥物 、 與 葬禮 ── 當 氏族 無法 或 不 願 這麼 做 的 時候 。 廟宇 是 村落 的 武器 儲藏所 。 由於 有 廟宇 , 村落 無論 在 法律 上 或 事實 上 都 具有 地方 自治 團體 ( Kommunalkorper ) 的 行動 能力 , 這 是 " 城市 " 無法 做到 的 。 實際 上 , 村落 ── 而 非 城市 ── 才 是 有 能力 保衛 其 住民 之 利益 的 防禦 團體 。 __UNDEF__ 正 如 舊 政體 的 最後 時期 ( 清朝 ) 所 顯示 的 , 政府 對 這 種 非 官方 的 自治 並 不 總是 採取 一 種 自由 放任 的 立場 。 例如 漢代 , 政府 即 尋求 制定 規則 以 召喚 村落 長老 擔任 地方 政府 職務 ( 三 老 ) , 而 放棄 始 皇帝 的 純粹 家產制 絕對 專制 。 以 此 , 他們 ( 漢朝 的 皇帝 ) 試圖 規制 與 合法化 原始 的 村落 自治 __UNDEF__ 。 村長 ( 守事人 ) 必須 在 地主 們 保證 其 品行 的 端正 之下 , 被 選舉出來 且 受到 認可 , 不過 , 實際 上 這 是 偶爾 才 有 的 事 。 政府 一再 地 忽略 了 村落 之為 一 個 個體 , 而 往往 將 國庫 的 利益 擺在 前頭 。 王安石 , 如同 我們 在 其他 章節 裡 所 提到 的 , 特別 是 從 這 個 觀點 上 來 做 制度 之 理性化 的 工作 。 __UNDEF__ 直到 如今 , 每 十 家 形式 上 在 一 個 首領 之下 形成 一 個 " 牌 " , 每 一百 家 在 一 個 " 保甲 " ── 通常 稱為 " 地保 "── 之下 , 形成 一 個 "甲" 。 不管 是 在 村落 或 在 城市 , 家家戶戶 都 掛有 一 個 門牌 , 只要 是 保甲 傳統 還 保存 的 地方 , 就 都 掛 著 此 種 門牌 , 上面 寫 著 屋號 、 甲 、 牌 、 戶主 、 家長 、 本籍 ( 鄉土權 ) 、 家族 成員 與 寄居 者 及 各人 的 職業 、 不 在 家 的 成員 ( 離家 的 時日 ) 、 租貸 與 納稅 義務 、 使用 與 出租 的 房間 數目 等 。 保甲 負有 治安 、 監視 罪犯 與 秘密 幫會 的 官方 責任 。 後 文會 提及 的 帝國 宗教 警察 的 任務 , 也 是 他 挺 重要 的 職責 。 此 一 代理人 ( 地保 ) 的 意義 即 在於 銜接 自治 行政 與 政治 當局 。 在 保甲 制度 運作 良好 的 地方 和 運作 良好 的 時候 , 他 通常 會 花 些 時間 待在 縣衙 裡 報告 地方 諸 事 。 不過 到 了 近代 , 所有 這些 都 變 得 相當 形式化 ; 地保 的 職務 經常 ── 據 中國 作家 所 載 , 大抵 如此 ── 就 轉變成 一 種 非 古典 的 、 因此 也 較 不 受 人 喜歡 的 公職 。 __UNDEF__ 實際 上 , 國家 必須 要 顧慮 的 勢力 , 是 隱身 於 村落 行政 背後 的 氏族 長老 , 他們 可能 會 有 一 種 秘密 裁判 ( Veme ) 的 功能 , 在 發生 衝突 的 時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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