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京報 》 所 刊登 的 詔敕 中 指出 : 皇帝 與 康有為 ( 當時 ) 受挫 的 改革 嘗試 是 有罪 的 , 此 種 判定 出自 " 祖先 神靈 " 。 上天 除了 個人 的 事功 外 , 並且 還 考量 其 祖先 的 功績 ( de Groot , The Religion of the Chinese , New York , __UNDEF__ 1910 , p 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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) 。 以 此 , 衍生 如下 的 儒教 學說 : 上天 會 暫時 忍受 某 一 王朝 之 罪 , 直到 它 完全 腐化 之 時 , 才 會 加以 干預 。 無論如何 , 這 倒是 一 個 相當 變通 的 " 神義論 " 。 __UNDEF__ 不過 也 有 因為 危及 對 生父 的 祭祀 而 取消 過繼 的 情形 ( 《 京報 》 1878年 4月 26日 ) 。 __UNDEF__ 弒父 被 認為 是 如此 令 人 觳觫 的 事 ( 罪 可 至處 " 凌遲 " 之 刑 ) , 地方官 會 因此 ── 就 像 遭遇 天災 一樣 ── 而 丟官 ( 《 京報 》 1894年 8月 7日 ) 。 1895年 , 某人 喝醉酒 殺 了 祖父 , 他 的 父親 也 一併 受罰 , 因為 他 沒有 教會 兒子 「 即使 遭到 長上 最 嚴厲 的 責罰 時 , 仍 應 領受 」 。 有時 支系 氏族 也 有 " 支系 祖祠 " 。 根據 古禮 , 只 能 在 氏族 之中 過繼 養子 。 不過 , 各 家 法 對於 這 點 ── 即使 是 在 同 一 村落 內 ── 也 有 非常 不同 的 處置 。 部分 古禮 幾乎 一般 都 已 不再 被 採行 了 。 譬如 已 嫁 之 女 不再 如 官方 禮法 只 服 其 翁姑 之 喪 , 並且 也 服 其 父母 之 喪 。 " 重喪 " 也 不只 對 亡父 ── 如 官方 所 制定 的 ── 也 包括 對 亡母 。 __UNDEF__ 因此 , A .
Merx 的 譯文 是 真實 得多 的 : 他 的 譯法 是 「 什麼 人 也 不 指望 」 , 而 不 是 「 什麼 也 不 指望 」 。 同樣 的 , 此 處 我們 也 面對 向 神 " 哭號 " 的 恐懼 與 對 那 不幸 者 ── 如果 自殺 的話 ── 之 " 幽靈 " 的 恐懼 。 __UNDEF__ 按 : 韋伯 此 處 指 的 是 A. Merx 對 《 聖經 》 路加 福音 第六 章 三十五 節 的 譯法 , 參見 《 宗教 社會學 》 , p .
275 ── 譯註 __UNDEF__ 與 外界 械鬥 通常 是 為了 租稅 分配 、 報復 仇殺 , 以及 特別 是 風水 ( 亦即 堪輿 地 相 ) 所 引起 的 近鄰 間 的 衝突 。 所有 的 建築物 , 特別 是 新造 的 墓 , 都 可能 危害到 既有 墓地 中 的 祖靈 , 也 可能 會 引起 山石 、 川流 及 丘岳 之 靈 的 不快 。 由於 雙方 對於 風水 問題 的 關注 , 想要 調停 這 類 的 械鬥 幾乎 是 不可能 的 。 例如 1883年 12月 14日 的 《 京報 》 即 報導 了 以 17,000 兩 購入 2,000 畝 ( 1 畝 = 5.62 公畝 ) 田地 的 實例 。 除了 提供 祭祀 所 需 外 , 還 明白 提及 孤兒 寡婦 的 供養 撫恤 , 以及 用 田租 來 維持 義塾 。 __UNDEF__ 我們 可以 參照 Eugene Simon , La Cite Chinoise ( Paris , 1885 ) , 以及 Leong and Tao , Village and Town Life in China ( London , 1915 ) 。 直至 1899年 , ( 官方 ) 還 嚴命 警察 不可 將 那些 在 其 祖田 上 有 名分 的 人 視為 " 身分 不明 的 外地人 " , 而 只有 已 離鄉背井 者 才 可 如此 視 之 。 __UNDEF__ 個人 財產 往往 是 由 五 到 十五 個 部分 構成 的 分散 所有 形態 ── 由於 分割 繼承 的 結果 。 __UNDEF__ 如上 所 述 , 在 城市 裡 , 霸占 了 廣泛 自治 機能 的 , 往往 是 行會 。 __UNDEF__ 這 必須 參見 上面 所 引 的 兩 位 中國 學士 的 論文 ( 按 : 註 15 ) ── 討論 村落 的 部分 遠 比 討論 城市 的 部分 好 。 我們 簡直 無法 將 " 城市 " 當作 是 個 社會 結構 來 加以 討論 。 類似 的 情形 也 見於 日耳曼 律法 。 __UNDEF__ 村廟 並 不 被 視為 " 道教 的 " 廟宇 。 ( 參見 第七 章 ) 。 __UNDEF__ 特別 是 由 廟僧 來 掌管 的 廟田 。 如果 廟宇 是 捐 建 的 , 捐建人 便 被 酬 以 善主 、 少師 等 尊號 。 廟僧賴 ( 誦經 取得 的 ) 報酬 與 ( 在 秋收 時 課取 的 ) 穀物 貢租 過活 , 因此 , 廟宇 越 多 , 村落 便 越 窮 。 不過 , 眾 廟 之中 唯有 一 座 是 " 村廟 " 。 向 廟宇 借貸 算是 一 樁 功德 。 關於 這 點 , 參見 Doolittle , Social Life of the Chinese ( London , 1866 ) 。 有關 氏族 長老 的 記載 , 各 個 時代 皆 有 。 在 漢代 , 還 有 以 各 種 方式 組成 的 次 團體 來 協助 他們 。 他們 通常 是 在 五十多 歲 時 被 選為 官吏 , 而 課 以 治安 、 連帶 責任 、 懲誡 的 職務 、 監督 祭祀 、 分配 徭役 、 徵收 租稅 及 因此 而 來 的 納稅 保證 等 責任 。 在 某些 情況 下 , 他們 也 被 賦予 治安 裁判權 與 教化 庶民 的 職責 ; 有時 他們 還 得 負起 召集 與 訓練 民兵 的 責任 。 根據 漢代 所 實施 的 新 辦法 , 以 八 家族 為 單位 , 每 九 個 單位 由 官方 制定 一 個 里 ; 十里 一 亭 , 拔舉 一 長老 為 亭長 ; 十亭 一 鄉 , 拔舉 一 人 為 " 三 老 " , 負責 教化 庶民 。 此外 , 還 有 嗇夫 , 擔任 賦稅 監督 兼 治安 長官 , 以及 遊徼 , 擔任 ( 捕捉 盜賊 的 ) 捕頭 。 ( 此 一 新 制度 的 ) 主要 目的 是 軍事 。 參見 A. J. Iwanoff , Wang-An-Shi i jevo reformy ( St. Petersburg , 1906 ) 。 通常 稱為 " 甲長 " 或 "甲頭 " , 而 非 " 保甲 " 。 ── 譯註 __UNDEF__ 關於 這 點 , 參見 A. H. Smith , Village Life in China ( Edinburgh , 1899 ) 。 __UNDEF__ 光棍 通常 是 受 過 體力 技能 訓練 的 。 就 像 Camorrist ( 按 : 意大利 的 拿波里 之 秘密 組織 Camorra 的 成員 ) 與 Mafiusu ( 按 : 西西里 的 秘密 組織 Maffia 的 成員 ) 一樣 , 他 會 尋求 與 對 他 無可奈何 的 縣官 衙門 之間 的 非 官方 關係 。 受雇 於 村落 者 、 兼任 村長 的 調停人 , 或者 反之 , 乞丐 , 都 可以 是 個 光棍 。 如果 他 有點 學識 , 或者 還 與 知縣 有點 親戚 關係 , 那麼 在 此 情況 下 , 其他 的 村民 可就 沒 什麼 指望 了 。 __UNDEF__ 《 京報 》 的 訓令 裡 , 稱 他們 為 " 鄉紳 與 名士 " , 徵詢 他們 的 建言 是 必要 的 。 1895年 4月 14日 《 京報 》 的 報導 : 有 兩 個 氏族 團體 放走 了 一 名 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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