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報名 , 因為 每 一 州省 都 分配 有 固定 的 俸祿 數額 。 即使 在 漢代 , 官方 名簿 上 所 登記 的 候選 者 姓名 之前 , 都 加上 其 所屬 聚落 或 地區 的 名稱 , 和 軍隊 名簿 一樣 。 當時 , 所謂 地區 , 無疑 就 是 氏族 所在地 ( 按 : 例如 " 琅邪 王氏 " , 琅邪 為 王氏 一 族 所在 的 本籍 ) 。 __UNDEF__ 所謂 " 法 發現 " , 又 稱 " 律例 的 發現 " , 在 傳統型 的 支配 裡 , 儘管 是 新創 的 法規 典制 , 只有 在 宣稱為 " 古 已 有 之 " ( 如今 只不過 是 經由 睿智 再度 發現 ) 的 情況 下 , 才 能 取得 正當性 ; 法規 只 能 求諸 傳統 文獻 。 詳見 《 支配 的 類型 》 , p. 31── 譯註 __UNDEF__ ( bricht 的 原型 ) 原 為 打破 之 意 , 此 處 指 " 使 無效 " 或 " 優先 於 " 的 意思 。 西方 中世紀 盛期 , 以 傳統 為 依據 的 規則 , 以及 非 官方 的 自治 ( 根據 身分 團體 或 利益 社團 的 自由結社 所 訂立 的 法規 而 衍生出來 的 秩序 ) , 被 承認為 法源 , 而 此 種 小 地域 的 法源 優先 於 大 地域 的 法源 。 關於 種種 法源 的 衝突 , 參見 Max Weber , Economy and Society , pp. 753 -4 。 ── 譯註 __UNDEF__ 所謂 " 自由權 " 是 指 : 為 法律 所 認可 而 得以 不 受 來自 第三者 妨害 的 活動 權力 , 例如 : 自由 遷徙權 、 良心 的 自由 、 私有 財產 的 自由 處分權 等 。 ── 譯註 __UNDEF__ 這 點 參見 E . H. Parker , Ancient China Simplified ( London , __UNDEF__ 1908 ) , p .
 
__UNDEF__ 112 f .
 
。 事見 《 左傳 ‧ 昭公 六 年 》 。 鄭子 產鑄 刑書 公布 於 國中 , 這 是 成文 法典 的 初次 公布 。 晉 大 夫叔 向 致書 責讓 , 而 有 此 語 。 ── 譯註 __UNDEF__ 甚至 在 最近 數十 年 , 皇帝 在 敕令 中 都 還 根據 有力 人士 所 寫給 他 的 書信 來 干涉 司法 判決 ( 《 京報 》 , 1894年 3月 10日 ) 。 皇帝 的 敕令 中將 訴訟 的 無法 定案 歸 之 於 惡劣 的 天候 ( 久 旱 不 雨 ) 或 祝禱 的 無效 ( 《 京報 》 , 1899年 3月 9日 ) 。 確實 的 法律 保障 是 完全 沒有 的 。 在 敕令 的 字裡行間 , 可以 發現 官吏 因為 設立 工廠 之 事 所 引起 的 敵對 及 黨派 陰謀 ( 《 京報 》 , 1895年 3月 4日 ) 。 __UNDEF__ 所謂 " 卡地 裁判 ": 卡地 是 回教 國家 的 法官 , 特別 負責 有關 宗教 事務 的 裁決 。 以 卡地 裁判 為 代表 的 審判 , 基本 上 重視 實質 公道 、 平等 或 某些 實際 的 目標 , 而 漠視 法律 或 行政 在 形式 上 的 合理 審判 。 集權 君主 的 " 王室 裁判 " 、 神權 政治 或 家產制 君主 的 審判 , 都 具有 此 種 性格 : 司法 判決 並非 來自 一般 律法 之 適用 於 某 一 事實 本身 , 而是 取決 於 法官 「 在 一 個別 案例 中 的 公正感 」 。 在 韋伯 看來 , 這 種 缺乏 " 遊戲 規則 " ( rules of the game ) 的 司法 環境 下 , 個人 便 喪失 預測 其 行動 之 法律 結果 的 可能性 。 參見 Economy and Society , p . 811 。 ── 譯註 __UNDEF__ 同時 , 就 我 所 知 , 只有 J .
 
__UNDEF__ Plenge 曾 在 其 獨立 的 思考 下 , 就 此 一 脈絡 來 論述 , 顯然 他 是 十足 認清 了 以 政治 為 取向 的 資本主義 之所以 崩潰 的 重要 因素 。 可惜 我 現在 無法 指出 其 論述 刊於 何處 。 __UNDEF__ 按 : 韋伯 認為 列強 的 競爭 ── 特別 是 歐洲 近代 ── 為 近代 資本主義 主要 動力 之 一 。 「 無論如何 , 從 那時 起 , 歐洲 龐大 的 、 大致 相等 的 純 政治性 的 結構 之間 的 競爭性 鬥爭 , 有 其 全球性 的 影響 。 眾所週知 , 此 一 政治 競爭 仍然 是 資本 制度 保護 主義 的 最 重要 動機 之 一 , … … 不了 解 這 段 奇特 的 政治 競爭 , 以及 在 過去 五百 年 來 存在 於 歐洲 各 國 間 的 " 均勢 " , … … 我們 即 無法 了 解 現代 國家 的 貿易 及 金融 政策 ── 最 與 現代 經濟 制度 核心 利益 息息相關 的 政策 」 。 參見 Economy and Society , p .
 
__UNDEF__ 354 ; 中譯見 康樂 編譯 , 《 經濟 與 歷史 》 , 第2 章 第5 節 。 ── 譯註 152 __UNDEF__ 中國 的 宗教 __UNDEF__ 自治 、 法律 與 資本主義 __UNDEF__ 153147 第5 章 士人 階層 1 .
 
中國 的 人文 主義 之 禮儀 的 、 以 行政 技術 為 取向 的 性格 ; 和平 主義 的 轉化 __UNDEF__ 十二 個 世紀 以來 , 社會 地位 在 中國 主要 是 由 任官 的 資格 , 而 非 財富 , 所 決定 的 。 此 項 資格 本身 又 受到 教育 , 特別 是 科舉 所 決定 。 中國 之 一意 地 將 人文 教養 作為 衡量 社會 聲譽 的 指標 , 其 程度 遠 超過 人文 主義 時代 的 歐洲 , 或者 在 德國 的 情形 。 甚至 早 在 戰國 時代 , 受 過 人文 教育 ── 原先 指 的 僅 是 具有 文獻 知識 ( Schriftkenntnis ) ── 而 有志 於 官職 的 階層 , 就 已 遍 布 於 各 個 諸侯 國家 , 這些 士人 乃是 將 行政 導向 合理 進展 的 人 , 並且 也 是 一切 "知性 " ( Intelligenz ) 的 擔綱 者 。 就 如同 印度 的 婆羅門 一般 , 中國 的 士人 正 是 體現 文化 統一性 的 決定性 人物 。 就 正統 的 國家 觀念 的 模式 而言 , 凡是 不 在 受 過 人文 教育 的 官吏 所 管轄 之下 的 領土 ( 以及 化外 之 地 ) , 都 會 被 認為 是 異端 與 野蠻 , 就 像 那些 在 印度教 的 領域 裡 不 在 婆羅門 治理 下 的 部落 地區 , 或者 像 那些 希臘人 還 未 組織成 " 城邦 " ( Polis ) 的 地方 一樣 。 中國 的 政治 及 其 擔綱 者 日益 發展 的 官僚 體制 結構 , 已 在 整 個 中國 人文 傳統 上 刻畫 下 獨具 特色 的 印記 。 二千多 年 來 , 士人 ( die Literaten ) 無疑 的 是 中國 的 統治 階層 , 至今 仍然 如此 。 雖然 他們 的 支配 地位 曾經 中斷 , 也 經常 受到 強烈 的 挑戰 , 但 總是 能 再 復甦 , 並且 更加 擴張 。 根據 史書所 載, 1496年 , 皇帝 首次 稱呼 讀書人 ( 而且 也 只有 他們 ) 為 " 先生 " 。 在 中國 文化 發展 的 樣式 上 , 具有 無比 重要性 的 , 是 這 個 知識 的 領導 階層 從不 曾 具有 像 基督教 和 回教 的 教士 、 或者 猶太教 的 律法 學者 ( Rabbis ) 、 印度教 的 婆羅門 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