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的 小 經營 : 若是 為了 家計 , 則 為 顧客 價格 勞動 者 ; 若是 為了 營利 經營 , 則 為 沒有 被 剝奪 生產 手段 的 家 內 工業 , 因此 也 就 是 形式 上 未 受 束縛 , 但 實際 上 僅 銷售給 某 個 獨占性 購買 圈子 的 營利 經營 ; __UNDEF__ ) 進行 資本 計算 的 大 經營 : 為 固定 的 購買 圈子 而 生產 。 這 通常 是 ( 儘管 並非 總是 ) 卡特爾 的 銷售 機制 所 造成 。 __UNDEF__ 最後 , 必須 確認 清楚 的 是 : __UNDEF__ ( I ) 並非 任何 的 營利 行動 皆 是 職業性 營利 的 一 部分 , 同時 __UNDEF__ ( II ) 並非 任何 的 營利 行動 ( 無論如何 頻繁 ) , 在 概念 上 必然 屬於 某 種 首尾 一貫 的 、 持續性 的 專門化 。 __UNDEF__ ( I ) 而言 , 除了 職業性 的 營利 之外 , 尚 有 一時性 的 營利 , 例如 : __UNDEF__ ) 將 家 內 勞作 的 剩餘 部分 拿出去 交換 的 家 內 經濟 。 同樣 的 , 還 有 許多 與 此 情形 相當 的 大家計式 的 、 特別 是 莊園 領主 的 一時性 營利 交換 。 由 此 出發 , 即可 發展出 一連串 可能 的 " 一時性 營利 行動 " , 諸如 : ) 年金 收入 者 的 一時性 投機 、 非 職業 作者 的 一時 出版 論文 或 詩集 、 以及 類似 的 近代 現象 , 以至於 因此 而 構成 的 " 副業 " 。 就 ( II ) 而言 , 必須 注意 的 是 : 在 所有 的 一時性 營利 形態 之間 , 總是 可以 相互 變換 , 所以 絕對 是 不 穩定 的 , 有時候 即使 是 正常 的 營利 行動 , 和 乞食 、 強盜 、 偷竊 之間 , 也 存在 著 相互 變換 的 種種 維持 生存 的 形態 。 __UNDEF__ 除 此 , 還 有 一些 別具 特殊 地位 的 項目 : __UNDEF__ ) 純粹 慈善性 的 營利 , ) 非 慈善性 的 ( 尤其 是 懲罰性 的 ) 設施 之 維持 , ) 合法 的 暴力性 營利 , __UNDEF__ ) 透過 暴力 或 欺詐 的 、 破壞 秩序 的 ( 犯罪性 ) 營利 。 ) 項 和 d ) 項 所 扮演 的 角色 , 並非 此 處 的 關懷 重點 。 a ) 在 教權制 團體 裡 所 扮演 的 角色 ( 托缽 修道 ) , 以及 c ) 在 政治 團體 裡 所 扮演 的 角色 ( 戰利品 ) , 往往 對 其 經濟 活動 產生 極為 重大 的 作用 。 兩 者 的 特出 之 處 在於 其 皆 為 " 經濟 之外 的 " 。 因而 , 此 處 實 不宜 再 進一步 加以 分類 。 其 種種 形態 將 於 他處 別有 申述 。 基於 部分 ( 不過 僅 止於 部分 ) 類似 的 理由 , 官職 營利 ( 包括 亦 為 其中 一 部分 的 軍官 的 營利 ) 將 於 下面 ( 第38 節 ) 提及 , 不過 , 目的 僅僅 是 為 了 " 有 系統 地 指示出 " 其 作為 勞動 營利 的 次類型 的 位階 罷了 , 而 不 是 要 深入 追究 其 原由 。 因為 , 若要 深究 , 那麼 必得 論及 此 一 範疇 所屬 的 支配 關係 類型 。 24 a 占 有 與 市場 關係 的 主要 形態 __UNDEF__ 根據 我們 從 第15 節 到 目前 為止 所 推展出來 的 理論 架構 , 技術性 的 、 在 經營 上 的 占有 關係 和 市場 關係 , 可 真是 層出不窮 的 。 實際 上 , 在 這些 不勝枚舉 的 可能性 當中 , 只有 某些 個 扮演 著 支配性 的 角色 。 __UNDEF__ .
在 農地 方面 : __UNDEF__ ) 移動 耕作 , 亦即 當地力 竭盡 之後 即 變更 場所 的 耕作 , 此 為 部族 占有 土地 的 家 內 經濟 , 土地 使用權 ── 一時 或 永久 地 ── 為 鄰人 團體 所 占有 , 而 個別 家計 僅 一時 地 占有 土地 使用權 。 __UNDEF__ 家計 團體 的 大小 , 一般 常見 的 無非 是 :i ) 大 家族 共同體 , ii ) 組織化 的 氏族 經濟 , iii ) 大型 的 家族 家計 , 或 iv ) 小型 的 家族 家計 。 __UNDEF__ 農耕 之為 " 移動 的 " , 通常 僅 止於 耕作 的 土地 , 房宅 的 移動 不僅 少見 並且 間隔 的 期間 也 長 。 __UNDEF__ ) 定居 耕作 , ( 通常 是 ) 小型 的 家族 家計 擁有 耕地 、 牧地 、 草地 、 林地 和 水利 的 使用權 , 但 受到 馬克 共同體 和 村落 共同體 的 規制 。 房宅 和 庭園 為 小 家族 所 占有 , 耕地 、 牧地 ( 多半 ) 、 草地 為 村落 共同體 所 占有 , 林地 則 為 馬克 共同體 所 占有 。 土地 的 再 分配 原先 可能 是 按 法律 而 行 , 然而 並 未 被 有 條理 地 貫徹 下去 , 所以 多半 是 徒具 條文 。 經濟 大抵 是 受到 村落 秩序 的 規制 ( 原始 的 村落 經濟 ) 。 __UNDEF__ 共同體 作為 經濟 共同體 的 情形 , 毋寧 是 個 例外 ( 見 之 於 中國 ) __UNDEF__ , 一旦 如此 , 即 以 理性化 團體 的 形態 出現 ( 氏族 的 結合體化 ) 。 ) 土地 領主制 與 人身 領主制 , 包含 領主 的 莊園 以及 依附 其 上 的 隸農 經營 之 勞務 ( 實物 財貨 與 勞動 ) 。 土地 本身 和 勞動 者 為 領主 所 占有 , 而 土地 的 使用 和 勞動權 則 為 農民 所 占有 ( 單純 的 莊園 領主制 實物 給付 團體 ) 。 ) 莊園 領主制 的 或 財政 的 土地 獨占 , 農民 公社 團體 在 連帶 的 基礎 上 負擔 財政 。 因此 , 這 是 一 種 耕地 共同體 , 並且 , 土地 是 根據 規則 而 有 系統 地 一再 重新 分配 , 換言之 , 農民 公社 團體 , 而 非 個別 家計 , 在 連帶 的 租稅 負擔 上 , 被 允許 永久 地 占有 土地 ; 個別 的 家計 唯有 在 重新 分配 的 前提 下 才 一時 地 擁有 土地 使用權 。 經濟 行動 則 在 莊園 領主 或 政治 支配 者 的 規制 之下 ( 前者 為 莊園 領主 的 耕地 共同體 , 後者 為 財政 的 耕地 共同體 ) 。 __UNDEF__ ) 自由 的 莊園 領主制 , 處於 隸屬 地位 的 農民 被 當作 定期金 收入 來源 的 家計式 利用 , 換言之 , 土地 為 莊園 領主 所 占有 , 而 經營 的 擔綱 者 則 為 i ) 部曲 , ii ) 分益 佃農 , 或 iii ) 貨幣 地 租 農民 。 ) 大規模 耕作地制 , 領主 自由 地 占有 土地 與 勞動 者 ( 被 購買 的 奴隸 ) , 並 將 此 種 不 自由 的 勞動 作為 資本主義 經營 裡 的 營利 手段 。 __UNDEF__ ) 財貨 經濟 , 土地 占 有 者 為 : i ) 將 土地 出租給 大型 的 租佃 者 以 收取 租金 的 地租 收入 者 , 或 ii ) 將 土地 作為 營利 手段 的 農業 經營 者 。 兩 者 皆 利用 自由 勞動 者 , 而 勞動 者 的 家計 可以 是 自行 負擔 或 由 領主 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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