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__UNDEF__ 討論 合理 秩序 之 " 存在 " 的 意義 時 所 曾 提到 過 的 , 並非 所有 ( 或 大多數 ) 採取 此 一 方式 行動 的 人 , 都 是 基於 此 種 動機 。 實際 上 , 這 種 情況 從來 也 沒 出現 過 。 廣大 的 群眾 參與 者 雖然 遵照 法律 規範 行事 , 但是 這 並 不 是 一 種 被 視為 法律 義務 的 服從 , 而是 因為 整 個 周 遭 環境 認可 這 種 行為 、 並非 難 相反 的 行徑 , 或者 僅僅 是 對 規則性 生活 一 種 無自覺 的 、 慣性 的 反應 , 換言之 , 這 已經 成為 一 種 習慣 ( Sitte ) 。 後面 這 種 態度 如果 普遍 的話 , 法律 就 失去 其 主觀 的 性格 , 而 僅 被 視為 一 種 習慣 。 然而 , 如果 在 某 個 場合 裡 , 有 一 個 強制 機構 ( Zwangsapparat ) 迫使 人們 遵從 上述 的 秩序 , 我們 還是 得 將 這些 秩序 視 之 為 " 法律 " 。 同樣 的 , 根據 我們 上面 所 言 , 也 並 不 是 所有 相信 行為 之 某 種 規範 的 人 , 在 現實 生活 裡 都 會 一直 遵照 這些 規範 來 行事 。 這 種 現象 從來 就 沒有 存在 過 , 實際 上 亦 無 此 必要 。 因為 , 根據 我們 一般 的 定義 , 決定 秩序 之 " 妥當 " 與否 的 , 乃是 秩序 與 行動 之間 的 " 導向 " 關係 ( Orientier theit ) , 而 非 對 秩序 的 " 遵守 " ( Befolgen ) 。 我們 所 理解 的 " 法律 " , 只不過 是 一 種 " 秩序 " , 只 是 這 個 秩序 的 經驗 妥當性 之 得以 實現 的 機會 , 還 得到 某些 特別 的 保障 而已 。 __UNDEF__ 客觀 保障 的 法律 " 意味 著 一 個 " 強制 機構 " 的 存在 ( " 強制 機構 " 的 定義 如 前 所 述 __UNDEF__ ) ; 換言之 , 有 一 個 ( 或 一 個 以上 的 ) 人 隨時 準備 使用 強制 手段 , 這些 強制 手段 ( 法 強制 , Rechtszwang ) 是 為 了 維持 秩序 而 特別 提供給 他們 的 。 強制 手段 可以 是 物理性 , 也 可以 是 心理性 的 ; 可以 直接 或 間接 方式 為 之 。 如果 情況 需要 , 這些 手段 可以 針對 視 此 秩序 為 經驗性 妥當 的 感情 共同體 ( Einverstandnisgemeinschaft ) 、 結合體 ( Vergesellschaftung ) 、 團體 ( Verband ) 與 機構 ( Anstalt ) 的 成員 ; 也 可以 針對 外人 。 這些 強制 手段 乃是 我們 正在 討論 中 的 共同體 關係 的 " 法 秩序 " 。 __UNDEF__ , 並非 所有 為 共同體 所 認可 的 秩序 皆 為 " 法 秩序 " , 這 點 我們 稍後 還 會 論及 。 同樣 的 , 在 一 個 共同體 裡 , 也 並 不 是 負責 強制 機構 的 人 的 所有 " 官方 功能 " 就 都 與 法 強制 有關 ; 其實 , 我們 不如 將 法 強制 限定 在 那些 企圖 迫使 一 個 秩序 被 遵行 的 官方 行為 , 因為 , 這 個 秩序 已 正式 被 視為 具有 約束力 。 不過 , 當 行為 之 遵從 一 個 秩序 僅只 是 出於 一 種 權宜性 或 其他 物質性 的 考量 , 即 不 適用 " 法 強制 " 一 詞 。 一 個 秩序 之 妥當性 得以 實現 , 其間 無疑 涉及 許多 複雜 的 動機 。 只有 在 為 了 " 秩序 本身 " 而 有 採用 強制 手段 ( " 法 強制 " ) 之 可能性 時 , 我們 才 稱 此 一 秩序 為 " 法律 " 。 我們 當然 也 會 發現 , 並非 所有 ( 客觀 的 ) " 法律 " 皆 為 " 被 保障 " 的 法律 。 在 下述 這些 場合 , 我們 也 會 用 " 法律 " 一 詞 , 不管 是 稱 之 為 " 間 接受 保障 的 法律 " 、 或是 " 無 保障 的 法律 ": 一 個 規範 是否 妥當 乃 取決 於 , 以 此 規範 為 行動 取向 的 方式 、 具有 不管 怎樣 的 一 種 " 法律 效果 " ; 換言之 , 與 主要 規範 之 被 " 遵守 " 或 " 違反 " 相 關連 的 是 、 其他 一些 規範 實際 存在 的 情況 , 亦即 , 被 認可 的 行為 由 法 強制 所 保障 的 某 種 可能性 。 這 種 情況 在 法律 生活 裡 其實 相當 普遍 , 後面 我們 還 有 機會 再 加 闡述 。 然而 , 為了 避免 把 問題 弄得 太過 複雜 , 當 我們 在 本 書 用 " 法律 " 一 詞 而 不 加 定義 時 , 指 的 就 是 直接 受到 法 強制 所 保障 的 規範 。 __UNDEF__ 這 種 ( 客觀 的 ) " 受 保障 的 法律 " , 絕非 在 所有 情況 下 都 是 以 " 暴力 " ( Gewalt ) ── 亦即 物理性 的 強制力 ── 的 方式 來 維持 。 在 我們 的 辭彙 裡 , 法律 ( 包括 " 受 保障 的 法律 " ) 之 社會學 的 決定性 特徵 , 並非 暴力 , 更 不 是 私法 裡 現代 的 訴訟 技巧 ── 到 " 法庭 " 提起 " 訴訟 " , 以及 隨之 而 來 對 判決 的 強制 執行 。 至於 " 公法 " 的 領域 , 指 的 是 規範 國家 機器 及 與 其 相關 的 各 種 行為 的 秩序 , 同時 涉及 許多 主觀 的 權利 與 客觀 的 法規 , 一旦 這些 權利 或 法規 受到 侵犯 , 只有 透過 " 申訴 " 或 某些 特定 人士 的 " 諫疏 " , 才 會 促使 強制 機構 採取 行動 , 不過 通常 也 沒有 附帶 任何 物理性 的 強制 手段 。 從 社會學 的 角度 而言 , 一 個 " 受 保障 的 法律 " 是否 能 存在 於 這樣 的 一 種 環境 , 取決 於 是否 能 有 一 個 有 組織 的 強制 機構 , 以 非暴力 的 方式 來 執行 法 強制 。 由於 對 這樣 一 種 法 強制 的 依賴 還 很 強 , 事實 上 規範 被 遵守 的 可能性 也 相當 大 , 這 個 機構 也 因此 而 有 其 分量 。 __UNDEF__ 今天 國家 已 壟斷 了 以 暴力 來 執行 法 強制 的 權力 。 所有 其他 還 能 以 暴力 來 執行 法 強制 的 共同體 , 皆 被 視為 他律 的 ( heteronom ) 、 而且 多半 也 是 他 治 的 ( heterokephal ) 。 這 是 歷經 某些 發展 階段 的 結果 。 只有 在 法 強制 是 經由 政治 共同體 的 、 特有 的 ── 通常 都 是 直接 訴諸 物理性 的 ── 強制 手段 來 執行 時 , 換言之 , 即 由 國家 來 加以 保障 時 , 我們 才 會 用 " 國家法 " ( staatliches Recht ) 一 詞 。 因此 , 在 " 國家 法 " 的 範疇 裡 , " 法規 " 的 存在 即 意味 著 下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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