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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 司空見慣 ── 更 能 導引出 一 種 特定 的 行為 模式 , 政治 強制 機構 的 作用 並 不一定 就 都 那麼 可靠 。 政治 共同體 裡 強制 機構 以 暴力 執行 的 法 強制 , 效果 通常 比不上 其他 的 ── 例如 宗教 力量 ── 強制 手段 。 一般 說來 , 其 效用 實際 所及 的 範圍 , 得 視 個別 具體 的 情況 而 定 。 然而 , 在 社會 現實 層面 裡 , 只要 政治 強制 機構 的 暴力 手段 仍 能 發揮 重要 的 社會性 效果 , 則 " 法 強制 " 就 會 繼續 存在 。 從 社會學 的 角度 而 言 , 我們 也 不能 就此 歸結出 , " 國家 " 之所以 " 存在 " , 乃是 因為 政治 共同體 的 強制 手段 、 比起 所有 其他 共同體 的 強制 手段 來得 更為 有力 。 儘管 與 " 國家法 " 有所 衝突 , " 教會法 " 依然 還是 " 法律 " 。 這 種 衝突 過去 曾 不斷 發生 , 而且 在 近代 國家 與 某些 教會 ── 例如 天主 教會 ── 目前 的 關係 情況 下 , 注定 還是 會 再度 出現 的 。 奧地利 帝國 境內斯拉 夫人 的 " 家族 " ( zadruga ) , 不只 得 不 到 國家 的 任何 法律 保障 , 它 的 一些 規範 根本 就 與 官方 法律 有所 抵觸 。 由於 這 種 " 家族 " 是 建立 在 具有 共識 的 行為 基礎 上 , 因此 它 有 自己 的 強制 機構 以 保障 其 本身 的 規範 , 以 此 , 這些 規範 亦 可 被 視同 為 " 法律 " 。 只有 在 向 國家 提起 申訴 時 , 國家 才 會 拒絕 承認 此 種 ( 家族 的 ) 法律 , 並 透過 其 強制 機構 予以 撤消 。 此外 , 在 歐洲 大陸 法系 以外 的 地區 , 近代 的 國家法 也 經常 被 其他 團體 明白 接受為 " 有效 的 " 規範 , 並 以 此 來 檢證 團體 自身 具體 的 判決 。 例如 , 美國 法律 即 保護 工會 產品 的 " 商標 " ( label ) , 並且 也 會 訂定出 各 政黨 所 提名 的 候選人 資格 是否 " 有效 " 的 條件 。 英國 的 法官 如果 接到 申訴 的話 , 也 會 干涉 一 個 社團 的 判決 程序 。 即使 是 在 歐陸 , 德國 的 法官 如果 碰到 名譽 毀謗 的 訴訟 時 , 也 會 研究 一下 對於 申請 決鬥 的 駁回 是否 合乎 " 慣例 " , 儘管 法律 根本 就 禁止 任何 決鬥 。 只 是 此 處 我們 並 無意 深入 探討 , 有關 這些 規範 是否 就此 轉化成 " 國家法 " , 其 間 所 涉及 的 決疑性 的 問題 。 __UNDEF__ 基於 上述 的 理由 , 特別 是 考慮到 所 用 辭彙 的 首尾 一貫性 , 我們 並 不 認為 " 法律 " 一 詞 在 範疇 上 、 僅只 在 法 強制 受到 政治 權力 所 保障 的 情況 下 才 適用 。 也 沒有 任何 實際 的 理由 可以 支持 這樣 的 用法 。 我們 似乎 可以 這麼 說 , " 法 秩序 " 的 存在 與否 乃 取決 於 , 是否 有 一 個 ( 或 一 個 以上 的 ) 人 隨時 準備 在 事件 發生 時 行使 強制 手段 ── 不管 這 個 強制 手段 是 物理 或 心理性 的 ; 換言之 , 這 個 組織 特別 是 為 了 執行 " 法 強制 " 的 目的 而 設置 的 。 為 了 執行物 理性 的 強制 手段 而 設置 這樣 的 一 個 機構 , 並 不 是 只有 政治 共同體 才 有 的 。 如果 將 心理性 的 強制 手段 一併 列入 考量 的話 , 那麼 即使 是 在 今天 , 政治 共同體 也 都 還 做 不 到 這 一 點 ── 這 一 類 的 法律 實際 上 是 由 教會 來 保障 的 。 我們 已經 說明 過 , 由 一 個 強制 機構 所 直接 保障 的 、 ( 客觀 的 ) 法律 與 ( 主觀 的 ) 權利 , 僅只 是 " 法律 " 與 " 權利 " 之 存在 的 一 個 特殊 例子 。 然而 , 即使 是 在 這樣 有限 的 一 個 範疇 內 , 強制 機構 的 形式 也 是 形形色色 的 。 舉 個 極端 的 例子 , 當 現存 妥當 的 秩序 受到 威脅 時 , 強制 機構 可能 意味 著 , 共同體 的 所有 成員 會 基於 共識 而 一起 強制 介入 。然而 , 除非 參與 此 種 性質 的 強制 介入 已 被 視為 一 種 義務 , 且 有 明確 規定 , 否則 我們 還是 很 難 稱 之 為 一 個 " 強制 機構 " 。 當 法律 是 由 政治 權力 的 機關 來 加以 保障 時 , 強制 機構 尚可 從 壓力 ( 利害 關係 者 ) 團體 得到 支援 : 例如 , 債權 者 與 地主 團體 所 發揮 的 嚴格 規範 , 特別 是 他們 所 提供 的 、 信用 不佳 的 債務人 與 佃戶 的 黑名單 , 往往 比 提起 法律 訴訟 還 更為 有效 。 這 種 類型 的 強制力 當然 可能 會 擴張 其 訴求 範圍 , 甚至 到達 國家 法律 未曾 保障 的 領域 ; 而且 , 儘管 這些 訴求 是 受到 國家 之外 的 力量 所 保障 , 它們 仍然 是 基於 主觀 的 權利 。 __UNDEF__ 國家 經常 會 設法 阻撓 其他 團體 的 強制 手段 , 英國 的 " 毀謗法 " ( Libel Act ) 即 以 不 承認 事實 證明 的 辦法 ( 換言之 , 即使 所 言 皆 為 事實 亦 不能 免 責 ) , 從而 迫使 黑名單 無法 出現 。 只 是 國家 所 採取 的 這些 手段 並非 永遠 都 能 成功 。 在 這 一 點 上 , 有 些 團體 比 國家 還 更為 有力 , 例如 依靠 決鬥 之 " 榮譽 法典 " 以 解決 彼此 爭端 的 身分制 團體 。 這些 團體 以 榮譽 法庭 與 杯葛 為 其 強制 手段 , 通常 都 能 成功 地 迫使 當事人 履行 其 義務 ( " 榮譽 債務 " , 例如 賭債 或 決鬥 ) ; 這 種 義務 與 當事 團體 的 共同體 目的 有 其 內在 本質 上 的 密切 關係 , 然而 , 就 國家 的 立場 而言 , 卻 是 不 被 承認 的 , 或 甚至 是 被 禁止 的 。 只 是 , 國家 也 常常 被迫 做 某 種 程度 的 妥協 。 主張 將 決鬥 這 類 性質 特殊 的 犯罪 以 單純 的 " 殺人 未遂 " 或 " 傷害罪 " 來 起訴 , 顯然 是 扭曲 了 法律 的 本意 。 這些 罪行 具有 相當 特殊 的 本質 。 不過 , 即使 是 在 今日 的 德國 , 隨時 準備 決鬥 仍然 是 國家 加之 於 其 軍官 的 一 項 法律 義務 , 雖然 刑法 上 明明白白 寫 著 禁止 任何 決鬥 。 當 一 個 軍官 拒絕 遵照 榮譽 法典 履行 決鬥 義務 時 , 國家 即 會課 以 法律 責任 。 不過 , 對於 軍官團 以外 的 其他 人 , 情況 當然 就 不 一樣 了 。 私人 " 組織 對付 其 搗蛋 成員 的 典型 強制 手段 , 即 是 將